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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目前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虽然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建筑业依然处在旺盛的市场需求当中,任然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可是当今建筑市场粗放式的发展方式占据主导地位,正处在转型期,建筑业产业集中度低、过度竞争、技术粗糙、经济效益差的问题十分明显。要想在建筑市场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充分运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提高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信息化水水平。
一、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体系的架构和内容
1.1关于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
所谓项目管理方针,参照国际标准的相关定义是指关于项目管理方面的“全部意图和方向”,并由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的;所谓项目管理目标是指在项目管理上建筑企业所追求的目的。企业管理方针的内容要与宗旨相适应,是由企业经营者确定,包括对持续改进和满足要求的承诺,满足要求包括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和满足顾客要求,其中满足顾客要求包括设计图纸、合同要求,还有一些潜在的要求。项目管理方针作为企业总战略和方针的组成部分,是企业价值观实现的途径和保证,增强顾客和相关方信心,引导企业在项目管理方面的绩效改进,同时还是增强员工能动性、提高员工意识并激励其参与的一种手段。项目管理方针应为制订目标提供依据,应为制订和评审项目管理目标提供框架。项目管理目标应是可测量的,其内容应包括满足服务要求所需的内容,并与方针保持一致,落实方针需要目标的实现。此处所说的目标是企业层次在项目管理事项上的管理目标,而不是指某个具体工程项目的实施目标。
1.2关于项目管理体系的要素
构成体系基本单元的就是要素。项目管理体系的要素包括组织机构、管理、策划活动、程序、职责、资源和过程,各个要素的内涵各不相同。
二、构建项目管理体系应当坚持的科学方法论
项目管理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是管理科学的重要分支,构建项目管理体系应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2.1可操作性
为了保证项目管理体系便于应用和推广,应将那些高深莫测或是似是而非的管理规定剔除掉,其“教科书”和“标准化”作用应当体现可学习性,便于指导施工生产活动,施工企业中从事施工管理的人员易于接受和理解。
2.2.可判别性
项目管理关系到项目施工的全生命周期、全过程以及全管理要素,其应当具有特有的准则和规范,为了不出现在执行中出现走样的现象出现,项目管理不应是多义,它的应用过程和结果应当是可以鉴别的。
2.3目的性
目的性是指所规定的操作方法和管理程序具有保证使项目实施可以达到相应结果或目的的本领和倾向。在为了完成施工过程中某种程式化作业所构造出来的特别逻辑工具是其创造功能实现的,这也是项目有效活动的前提。如果项目管理不具备此项功能,就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的做法、准则、规定、制度、依据等。
2.4创造性
项目管理体系除了可以实现项目实施的优质、安全、低耗、高速等指定的结果之外,还可以取得一系列其他成果的能力,例如:经营机制的不断完善,经营管理人才的锻炼成长,项目管理文化的形成和培育,技术开发和施工方法的不断成熟等,似乎这些成果对于项目来说只是副产品,但是对于整个企业来说属于重要产品。在撬动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的变革和调整时,以项目管理为基点,是项目管理体系所具有的创造能力的体现。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关于“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从项目经理中选拔”的规定正是来源于此。
2.5经济性
项目管理体系不宜过分强调硬件,同时不应过于豪华,例如过剩的智力结构、最先进的机具、现代化设备等,都不是项目管理的本质特征。另外,项目管理文件化和手册控制程序应当简便、实用,不易追求臃肿和复杂。
三、项目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很多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项目管理各专业业务的规定很少是过程规定、动态规定,基本上都是静态的,在规定的框架内开展的各种活动,以及为了实现活动目标所需要的流程和途径等内容基本没有相应的描述,很难将其落实,文件的程序性严重不足;第二,很少有项目部对项目管理目标和项目管理方针进行详细的表述,所谓的项目管理手册,只是一套相互孤立的项目管理制度的汇总,未真正形成系统,各个制度之间没有必要的联系,在“项目管理手册”未体现出项目管理的目标和方针;第三,虽然多数施工企业项目都发布了一整套项目管理制度,但没有实现预期效果。许多企业中,顾客投诉仍不绝于耳、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兑现也陷于两难,亏损项目仍大量存在,在一些项目中兑现只得“打折”兑现,或是一推再推;项目管理系列制度也没有像职业健康、环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那样规范和受重视等。
四、如何构建和完善企业的项目管理体系
4.1项目管理体系的主干
项目管理体系的主干是“项目经理责任制+法人管项目”,其运行机制可以实现最大程度的降低工程项目实施的风险,能够实现施工企业对项目的全面管控,于此同时还可以较好地调动项目经理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从而实现项目的预期经营目标。
4.1.1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经理责任制是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是企业制定的,确保项目管理目标实现的责任制度,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是评价项目经理绩效的依据。该制度的核心是项目经理应承担实现项目管理预期目标的责任。
4.1.2法人管项目
“法人管项目”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企业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必须予以确定;第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项目管理体系,有效管理的内容包括:合理确定项目目标、确保项目经营质量、对项目投标进行有效管理、组织进行项目管理策划、对各个项目管理过程以及实施结果进行有效监控等;第三,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过程应当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评价和考核;第四,企业应创造有利于项目管理的业务平台和企业环境,建立有利于项目管理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例如奖罚制度。
4.2建立监察机制,完善监察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符合施工企业实际的效能监察制度,充分发挥效能监察作用,对效能监察,力争通过各种制度对其进行各方面规范。为了使得效能监察工作有章可循,应当加强施工企业效能监察制度的建设。第一,规范项目部效能监察工作体制、基本职责和权限、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机制、担负责任和义务、人员配备、机构设置、实施范围和方法以及经费保障等;第二,规范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职责范围,明确企业效能监察的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的措施以及办法等;第三,建立起效能监察成果的科学评价体系,规范效能监察工作成效评价的依据、程序、标准、原则、依据及措施等。
4.3同“贯标认证”相融合,而不是各行其是
同贯标认证相融合,一方面要求在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都要严格按照贯标认证所要求的文件执行;另一方面是ISO9001的原则、理论、逻辑要在项目管理体系的建设和改进充分利用。编制和完善项目管理体系文件时不能不顾“贯标认证”的文件,于此同时,贯标认证中所要求的记录和文件也都应当是项目管理体系文件的組成部分。
结束语:
从20个世纪80年代“鲁布革经验”的推广到今天,我国多数建筑企业对其追求了二十多年,在此过程中,充分地认识到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并将其科学有效地运用在施工生产中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管理活动。目前,我国对程建筑企业施工项目管理的理论及实践的研究取得了世所公认的成就,但仍需将其不断完善,以便适应经济市场的需求。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总的管理体系的一部分,项目管理体系内容和结构的构建对建筑施工企业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郭劲光,吕方泉.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实务手册[M]北京:建材工业出版社,2006.
[2]成虎,陈群.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3]何水连.基于项目管理的ERP系统实施[J]企业技术开发,2008.
[4]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S].
一、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体系的架构和内容
1.1关于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
所谓项目管理方针,参照国际标准的相关定义是指关于项目管理方面的“全部意图和方向”,并由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的;所谓项目管理目标是指在项目管理上建筑企业所追求的目的。企业管理方针的内容要与宗旨相适应,是由企业经营者确定,包括对持续改进和满足要求的承诺,满足要求包括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和满足顾客要求,其中满足顾客要求包括设计图纸、合同要求,还有一些潜在的要求。项目管理方针作为企业总战略和方针的组成部分,是企业价值观实现的途径和保证,增强顾客和相关方信心,引导企业在项目管理方面的绩效改进,同时还是增强员工能动性、提高员工意识并激励其参与的一种手段。项目管理方针应为制订目标提供依据,应为制订和评审项目管理目标提供框架。项目管理目标应是可测量的,其内容应包括满足服务要求所需的内容,并与方针保持一致,落实方针需要目标的实现。此处所说的目标是企业层次在项目管理事项上的管理目标,而不是指某个具体工程项目的实施目标。
1.2关于项目管理体系的要素
构成体系基本单元的就是要素。项目管理体系的要素包括组织机构、管理、策划活动、程序、职责、资源和过程,各个要素的内涵各不相同。
二、构建项目管理体系应当坚持的科学方法论
项目管理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是管理科学的重要分支,构建项目管理体系应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2.1可操作性
为了保证项目管理体系便于应用和推广,应将那些高深莫测或是似是而非的管理规定剔除掉,其“教科书”和“标准化”作用应当体现可学习性,便于指导施工生产活动,施工企业中从事施工管理的人员易于接受和理解。
2.2.可判别性
项目管理关系到项目施工的全生命周期、全过程以及全管理要素,其应当具有特有的准则和规范,为了不出现在执行中出现走样的现象出现,项目管理不应是多义,它的应用过程和结果应当是可以鉴别的。
2.3目的性
目的性是指所规定的操作方法和管理程序具有保证使项目实施可以达到相应结果或目的的本领和倾向。在为了完成施工过程中某种程式化作业所构造出来的特别逻辑工具是其创造功能实现的,这也是项目有效活动的前提。如果项目管理不具备此项功能,就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的做法、准则、规定、制度、依据等。
2.4创造性
项目管理体系除了可以实现项目实施的优质、安全、低耗、高速等指定的结果之外,还可以取得一系列其他成果的能力,例如:经营机制的不断完善,经营管理人才的锻炼成长,项目管理文化的形成和培育,技术开发和施工方法的不断成熟等,似乎这些成果对于项目来说只是副产品,但是对于整个企业来说属于重要产品。在撬动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的变革和调整时,以项目管理为基点,是项目管理体系所具有的创造能力的体现。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关于“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从项目经理中选拔”的规定正是来源于此。
2.5经济性
项目管理体系不宜过分强调硬件,同时不应过于豪华,例如过剩的智力结构、最先进的机具、现代化设备等,都不是项目管理的本质特征。另外,项目管理文件化和手册控制程序应当简便、实用,不易追求臃肿和复杂。
三、项目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很多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项目管理各专业业务的规定很少是过程规定、动态规定,基本上都是静态的,在规定的框架内开展的各种活动,以及为了实现活动目标所需要的流程和途径等内容基本没有相应的描述,很难将其落实,文件的程序性严重不足;第二,很少有项目部对项目管理目标和项目管理方针进行详细的表述,所谓的项目管理手册,只是一套相互孤立的项目管理制度的汇总,未真正形成系统,各个制度之间没有必要的联系,在“项目管理手册”未体现出项目管理的目标和方针;第三,虽然多数施工企业项目都发布了一整套项目管理制度,但没有实现预期效果。许多企业中,顾客投诉仍不绝于耳、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兑现也陷于两难,亏损项目仍大量存在,在一些项目中兑现只得“打折”兑现,或是一推再推;项目管理系列制度也没有像职业健康、环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那样规范和受重视等。
四、如何构建和完善企业的项目管理体系
4.1项目管理体系的主干
项目管理体系的主干是“项目经理责任制+法人管项目”,其运行机制可以实现最大程度的降低工程项目实施的风险,能够实现施工企业对项目的全面管控,于此同时还可以较好地调动项目经理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从而实现项目的预期经营目标。
4.1.1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经理责任制是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是企业制定的,确保项目管理目标实现的责任制度,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是评价项目经理绩效的依据。该制度的核心是项目经理应承担实现项目管理预期目标的责任。
4.1.2法人管项目
“法人管项目”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企业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必须予以确定;第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项目管理体系,有效管理的内容包括:合理确定项目目标、确保项目经营质量、对项目投标进行有效管理、组织进行项目管理策划、对各个项目管理过程以及实施结果进行有效监控等;第三,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过程应当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评价和考核;第四,企业应创造有利于项目管理的业务平台和企业环境,建立有利于项目管理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例如奖罚制度。
4.2建立监察机制,完善监察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符合施工企业实际的效能监察制度,充分发挥效能监察作用,对效能监察,力争通过各种制度对其进行各方面规范。为了使得效能监察工作有章可循,应当加强施工企业效能监察制度的建设。第一,规范项目部效能监察工作体制、基本职责和权限、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机制、担负责任和义务、人员配备、机构设置、实施范围和方法以及经费保障等;第二,规范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职责范围,明确企业效能监察的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的措施以及办法等;第三,建立起效能监察成果的科学评价体系,规范效能监察工作成效评价的依据、程序、标准、原则、依据及措施等。
4.3同“贯标认证”相融合,而不是各行其是
同贯标认证相融合,一方面要求在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都要严格按照贯标认证所要求的文件执行;另一方面是ISO9001的原则、理论、逻辑要在项目管理体系的建设和改进充分利用。编制和完善项目管理体系文件时不能不顾“贯标认证”的文件,于此同时,贯标认证中所要求的记录和文件也都应当是项目管理体系文件的組成部分。
结束语:
从20个世纪80年代“鲁布革经验”的推广到今天,我国多数建筑企业对其追求了二十多年,在此过程中,充分地认识到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并将其科学有效地运用在施工生产中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管理活动。目前,我国对程建筑企业施工项目管理的理论及实践的研究取得了世所公认的成就,但仍需将其不断完善,以便适应经济市场的需求。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总的管理体系的一部分,项目管理体系内容和结构的构建对建筑施工企业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郭劲光,吕方泉.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实务手册[M]北京:建材工业出版社,2006.
[2]成虎,陈群.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3]何水连.基于项目管理的ERP系统实施[J]企业技术开发,2008.
[4]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