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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的形式论,到引入的实质论,再到融合后的二元论,不纯正不作为的义务来源理论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的二元论存在不少问题。重构后的二元论应当包括表现形式与产生根据两个方面。表现形式不应当考虑事实性因素,且应当是一种开放式的结构;产生依据同样不应考虑事实性要素,作为义务的实质产生根据是对法益的社会功能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以产生根据为主,以表现形式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