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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己经成为当今世界上较全面、较系统和较成熟的税制。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够完善,无论在税制方面还是在征管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因此,在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并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较完善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所了解,并进行比较分析。
一、课税模式的比较分析
综合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实践,其税制模式主要有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三种。世界上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英国最初就是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其主要优点表现在可以体现差别课税的原则,即对不同所得适用相应的税率;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时,分类制也比较简单,可以通过源泉扣缴的方式完成征收工作。美国是实行综合制的典型国家,综合所得税制确定的应税所得具有税基宽的特点,但在征管方面普遍要求纳税人采用自行申报的方式,这对税收征管和纳税人的素质要求较高。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结合了综合制和分类制的优点,既坚持了负担能力原则,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综合计征,又坚持了差别课税,对不同性质的所得予以区别对待。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趋势来看,正逐步迈向这一模式。当前,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实行综合税制相当普遍。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选择上选用综合税制模式,但其所得税综合程度有一定差异,美国的综合制最为典型。应该说,综合税制没有国界,与经济发展水平没有必然的联系。当前世界上只有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黎巴嫩等少数国家和地区实行分类所得税,尤其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还保留着分类制的典型特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较少,主要有日本、荷兰等国。
二、费用扣除的比较分析
不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有很大的区别,直接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世界各国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都规定了必要的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一般看来,必要费用主要分为两类费用,即经营费用和私人费用。经营费用与应税收入相关,取得相应的应税收入必定有相应的费用相配比;私人费用则是与纳税人的个人和家庭的必要生计开支相关联。对于经营费用,各国都规定了程度不等的扣除标准,而私人费用如医疗、教育支出也在不同程度上予以扣除。
现行的美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在费用扣除方面通常允许扣除的是部分的经营费用,个人费用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下才能扣除。对于资本性支出,美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也必须纳税不能列入经营费用扣除。除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外的个人消费产生的利息支出也不能扣除。对于个人费用扣除,美国税法规定可以采用分项扣除和标准扣除两种方法,但考虑到某些个人支出难以准确统计,还规定了简化的标准扣除方法,对纳税人不分具体项目对其个人费用可以扣除一个最低额度,最低额度依据纳税人的申报身份有所区别,且与纳税申报年度当年的物价水平相挂钩,费用扣除“指数化”更加科学。对特定纳税人还可以享受一定数量的附加扣除标准。除此之外,每个纳税人还享有个人豁免和符合条件的家庭豁免,标准也随当年物价变动而增减。英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是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各类所得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度有所区别。英国个人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费用扣除,即纳税人为取得所得收入所必须付出的有关费用;二是生计扣除,主要是为了保证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抚养其配偶、子女等费用。英国的生计费用扣除有很多种类,如基础个人宽免、抚养宽免、病残者宽免、寡妇宽免和捐款宽免等。另外,基础个人宽免、已婚夫妇宽免等,有些类别还对残疾人和老年人实行更加优惠的宽免。俄罗斯规范了相应的费用扣除体系,引入了包括标准扣除、社会扣除、职业扣除和贫困扣除等扣除标准。而为照顾低收入者和纳税人的一般生活需求,还设定了标准扣除额,税前宽免扣除既有针对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扣除,也有针对个别纳税人的特殊扣除,此外,还有抚养、教育、医疗等社会性扣除。
可见在费用扣除上,大多数国家有个人宽免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扣除必要的生计费用,以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其次,对于必要的经营费用,多数国家允许纳税人进行扣除,扣除方法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两类。再次,对于非经营费用,多数国家限制扣除或不允许纳税人进行扣除。
三、税率的比较分析
各种税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形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为比例税率,另一种为超额累进税率。目前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中,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单一比例税率,如俄罗斯等中东欧国家,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通过不断进行减税调整,其税率级次变为6级,最低边际税率为10%,最高边际税率为35%。英国设定了应纳税所得的起征点,其税率级次为3级,最低边际税率为20%,最高边际税率为50%。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发展趋势是累进级数的减少和边际税率的大幅下调。这样通过减少累进级数,降低边际税率,可以体现“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同时也减少了征收环节和繁杂的手续,降低了征收成本,有利于税收征管。俄罗斯对纳税人获得的绝大多数收入实行13%的比例税率,但对少数特别的个人所得实行9%的比例税率或35%的高税率。
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心之一,现在各国个人所得税对税率的调整都有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的趋势,同时为了使税负更加合理公平,很多国家都引入了指数化模式,这种税收指数化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个人所得税因通货膨胀而形成的税级爬升,避免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因通货膨胀而增加。
四、征收管理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项完善的税制,必须有切实有效的征管措施作为后盾,才能使制度优势最终转化为现实优势。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务登记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采用源泉抵扣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收制度。源泉抵扣将税款征纳的主要责任转移到了雇主,通常适用于来源较为固定且易于掌握的经常性个人收入项目,征纳成本较低。自行申报对于收入多样化的纳税人有约束作用,但是其对纳税人的自主纳税意识要求较高且征税成本较高。 对于不适应源泉抵扣方式缴纳税款的情况,世界各国基本上采用分期预缴配合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来征收。如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以预扣申报为基础,纳税人每季度预估暂缴一次,预估和预扣暂缴的税额由纳税人自己决定。但税法规定了一个比例,年终清缴时若发现低于这一比例,将受到相应处罚。美国政府将个人纳税记录与个人信誉记录挂钩,任何人一旦被查出有偷逃税行为,情节轻微的处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入狱,而且只要逃税都会留下难以洗清的案底,给个人信誉带来严重损失,纳税人在今后申请贷款或其他工作生活中会受到种种限制。美国还建立了较完善的纳税人主动报税激励机制,使纳税人认识到遵守规则的益处与意义。
五、国外经验借鉴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选择的启示
从世界范围看,无论实行哪种税制模式,在费用扣除、税率设计、征管制度上等方面都有不少共同之处,其目的是符合本国国情,体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充分体现,这些都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选择过程中值得借鉴之处。
(一)征税范围广泛,计税基础明晰
从征税范围看,各国的税基普遍较为宽泛,除了赡养费、社会保障收入等所得项目外,将一切能够实际给纳税人带来物质利益、提高消费水平的货币和非货币收益均纳入课税范围。这种广泛、明晰的计税基础,能够保证综合衡量纳税能力,为税收公平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降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
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选择上基本执行超额累进税率制。累进税率的级次都较少,3至6级不等,并且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都呈现降低税率和减少级次的趋势。比如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将原先的14级税率变为目前实行的6级税率制。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能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税负;适当降低税率,可减少中低收入者税负;减少累进税率的档次,目的是保护税源和公平课税,降低征税成本。
(三)允许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扣除项目科学、合理
从申报身份的选择看,大多数国家允许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同时,各国也都根据现实情况,针对不同家庭不同的抚养和赡养负担,确定不同的税前扣除额。这一做法不仅能解决家庭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的归属分割问题,还可根据纳税人家庭人口状况和经济状况进行合理的费用扣除,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积极性。无论采用何种税制模式,各国都设计了非常全面、细致的扣除项目,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家庭负担和纳税能力,始终贯穿量能赋税原则和公平原则。扣除项目通常包括成本费用和生计费用两部分内容,成本费用的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或在限额内列支的方式,只允许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正常和必要的费用;生计费用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各国大多根据赡养人口及状况、婚姻状况、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扣除。全面、合理的扣除项目设计,能够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有效保证纳税人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
(四)税收指数化,降低通货膨胀的影响
为了使税负更加合理,大多数国家先后引入了指数化模式,避免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因通货膨胀而增加。一方面将免税额向上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使其实际价值贬损;另一方面调整纳税档次,防止通货膨胀将纳税人推入更高的税率档次。
(五)普遍应用源泉抵扣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并采取严格、有效的征管措施
大多数国家应用源泉抵扣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由雇主扣缴和纳税人分期预付税款的制度。在税收征管方面,首先是建立起“识别号制度”,个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均在此税务号码下统计,作为征税依据;其次,建立税收管理方面的信息网络系统,并与银行、重要消费场所、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联网,以便对纳税人的现金流进行监控;第三,建立严格的激励和惩罚制度,一方面对偷逃税等不遵守税法规定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另一方面建立纳税等级分制度和申报费用扣除等,将纳税信用与其工作机会、消费信贷相联系,以促进纳税人主动纳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
[1]冯宇.国际个人所得税制的借鉴与比较[J].经济视角,2010(11).
[2]赵永超.浅析美国个人所得税实体法律制度[J].经济研究导刊,2010(10).
[3]宋丽娜,李忠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国际比较[J].企业经济, 2010(03).
[4]黄勇.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及启示[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04).
[5]尹旭,万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的国际借鉴[J].中国财政,2009(11).
作者介绍:戴锋(1979-),男,四川安岳人,重庆工商职业学院财经管理系讲师、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财务会计与纳税实务;母丹(1981-),女,重庆綦江人,重庆教育学院财务处会计师,研究方向:高校财务管理。
(责任编辑:刘晶晶)
一、课税模式的比较分析
综合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实践,其税制模式主要有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三种。世界上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英国最初就是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其主要优点表现在可以体现差别课税的原则,即对不同所得适用相应的税率;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时,分类制也比较简单,可以通过源泉扣缴的方式完成征收工作。美国是实行综合制的典型国家,综合所得税制确定的应税所得具有税基宽的特点,但在征管方面普遍要求纳税人采用自行申报的方式,这对税收征管和纳税人的素质要求较高。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结合了综合制和分类制的优点,既坚持了负担能力原则,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综合计征,又坚持了差别课税,对不同性质的所得予以区别对待。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趋势来看,正逐步迈向这一模式。当前,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实行综合税制相当普遍。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选择上选用综合税制模式,但其所得税综合程度有一定差异,美国的综合制最为典型。应该说,综合税制没有国界,与经济发展水平没有必然的联系。当前世界上只有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黎巴嫩等少数国家和地区实行分类所得税,尤其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还保留着分类制的典型特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较少,主要有日本、荷兰等国。
二、费用扣除的比较分析
不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有很大的区别,直接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世界各国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都规定了必要的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一般看来,必要费用主要分为两类费用,即经营费用和私人费用。经营费用与应税收入相关,取得相应的应税收入必定有相应的费用相配比;私人费用则是与纳税人的个人和家庭的必要生计开支相关联。对于经营费用,各国都规定了程度不等的扣除标准,而私人费用如医疗、教育支出也在不同程度上予以扣除。
现行的美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在费用扣除方面通常允许扣除的是部分的经营费用,个人费用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下才能扣除。对于资本性支出,美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也必须纳税不能列入经营费用扣除。除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外的个人消费产生的利息支出也不能扣除。对于个人费用扣除,美国税法规定可以采用分项扣除和标准扣除两种方法,但考虑到某些个人支出难以准确统计,还规定了简化的标准扣除方法,对纳税人不分具体项目对其个人费用可以扣除一个最低额度,最低额度依据纳税人的申报身份有所区别,且与纳税申报年度当年的物价水平相挂钩,费用扣除“指数化”更加科学。对特定纳税人还可以享受一定数量的附加扣除标准。除此之外,每个纳税人还享有个人豁免和符合条件的家庭豁免,标准也随当年物价变动而增减。英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是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各类所得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度有所区别。英国个人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费用扣除,即纳税人为取得所得收入所必须付出的有关费用;二是生计扣除,主要是为了保证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抚养其配偶、子女等费用。英国的生计费用扣除有很多种类,如基础个人宽免、抚养宽免、病残者宽免、寡妇宽免和捐款宽免等。另外,基础个人宽免、已婚夫妇宽免等,有些类别还对残疾人和老年人实行更加优惠的宽免。俄罗斯规范了相应的费用扣除体系,引入了包括标准扣除、社会扣除、职业扣除和贫困扣除等扣除标准。而为照顾低收入者和纳税人的一般生活需求,还设定了标准扣除额,税前宽免扣除既有针对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扣除,也有针对个别纳税人的特殊扣除,此外,还有抚养、教育、医疗等社会性扣除。
可见在费用扣除上,大多数国家有个人宽免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扣除必要的生计费用,以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其次,对于必要的经营费用,多数国家允许纳税人进行扣除,扣除方法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两类。再次,对于非经营费用,多数国家限制扣除或不允许纳税人进行扣除。
三、税率的比较分析
各种税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形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为比例税率,另一种为超额累进税率。目前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中,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单一比例税率,如俄罗斯等中东欧国家,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通过不断进行减税调整,其税率级次变为6级,最低边际税率为10%,最高边际税率为35%。英国设定了应纳税所得的起征点,其税率级次为3级,最低边际税率为20%,最高边际税率为50%。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发展趋势是累进级数的减少和边际税率的大幅下调。这样通过减少累进级数,降低边际税率,可以体现“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同时也减少了征收环节和繁杂的手续,降低了征收成本,有利于税收征管。俄罗斯对纳税人获得的绝大多数收入实行13%的比例税率,但对少数特别的个人所得实行9%的比例税率或35%的高税率。
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心之一,现在各国个人所得税对税率的调整都有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的趋势,同时为了使税负更加合理公平,很多国家都引入了指数化模式,这种税收指数化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个人所得税因通货膨胀而形成的税级爬升,避免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因通货膨胀而增加。
四、征收管理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项完善的税制,必须有切实有效的征管措施作为后盾,才能使制度优势最终转化为现实优势。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务登记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采用源泉抵扣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收制度。源泉抵扣将税款征纳的主要责任转移到了雇主,通常适用于来源较为固定且易于掌握的经常性个人收入项目,征纳成本较低。自行申报对于收入多样化的纳税人有约束作用,但是其对纳税人的自主纳税意识要求较高且征税成本较高。 对于不适应源泉抵扣方式缴纳税款的情况,世界各国基本上采用分期预缴配合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来征收。如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以预扣申报为基础,纳税人每季度预估暂缴一次,预估和预扣暂缴的税额由纳税人自己决定。但税法规定了一个比例,年终清缴时若发现低于这一比例,将受到相应处罚。美国政府将个人纳税记录与个人信誉记录挂钩,任何人一旦被查出有偷逃税行为,情节轻微的处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入狱,而且只要逃税都会留下难以洗清的案底,给个人信誉带来严重损失,纳税人在今后申请贷款或其他工作生活中会受到种种限制。美国还建立了较完善的纳税人主动报税激励机制,使纳税人认识到遵守规则的益处与意义。
五、国外经验借鉴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选择的启示
从世界范围看,无论实行哪种税制模式,在费用扣除、税率设计、征管制度上等方面都有不少共同之处,其目的是符合本国国情,体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充分体现,这些都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选择过程中值得借鉴之处。
(一)征税范围广泛,计税基础明晰
从征税范围看,各国的税基普遍较为宽泛,除了赡养费、社会保障收入等所得项目外,将一切能够实际给纳税人带来物质利益、提高消费水平的货币和非货币收益均纳入课税范围。这种广泛、明晰的计税基础,能够保证综合衡量纳税能力,为税收公平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降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
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选择上基本执行超额累进税率制。累进税率的级次都较少,3至6级不等,并且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都呈现降低税率和减少级次的趋势。比如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将原先的14级税率变为目前实行的6级税率制。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能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税负;适当降低税率,可减少中低收入者税负;减少累进税率的档次,目的是保护税源和公平课税,降低征税成本。
(三)允许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扣除项目科学、合理
从申报身份的选择看,大多数国家允许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同时,各国也都根据现实情况,针对不同家庭不同的抚养和赡养负担,确定不同的税前扣除额。这一做法不仅能解决家庭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的归属分割问题,还可根据纳税人家庭人口状况和经济状况进行合理的费用扣除,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积极性。无论采用何种税制模式,各国都设计了非常全面、细致的扣除项目,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家庭负担和纳税能力,始终贯穿量能赋税原则和公平原则。扣除项目通常包括成本费用和生计费用两部分内容,成本费用的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或在限额内列支的方式,只允许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正常和必要的费用;生计费用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各国大多根据赡养人口及状况、婚姻状况、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扣除。全面、合理的扣除项目设计,能够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有效保证纳税人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
(四)税收指数化,降低通货膨胀的影响
为了使税负更加合理,大多数国家先后引入了指数化模式,避免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因通货膨胀而增加。一方面将免税额向上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使其实际价值贬损;另一方面调整纳税档次,防止通货膨胀将纳税人推入更高的税率档次。
(五)普遍应用源泉抵扣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并采取严格、有效的征管措施
大多数国家应用源泉抵扣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由雇主扣缴和纳税人分期预付税款的制度。在税收征管方面,首先是建立起“识别号制度”,个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均在此税务号码下统计,作为征税依据;其次,建立税收管理方面的信息网络系统,并与银行、重要消费场所、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联网,以便对纳税人的现金流进行监控;第三,建立严格的激励和惩罚制度,一方面对偷逃税等不遵守税法规定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另一方面建立纳税等级分制度和申报费用扣除等,将纳税信用与其工作机会、消费信贷相联系,以促进纳税人主动纳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
[1]冯宇.国际个人所得税制的借鉴与比较[J].经济视角,2010(11).
[2]赵永超.浅析美国个人所得税实体法律制度[J].经济研究导刊,2010(10).
[3]宋丽娜,李忠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国际比较[J].企业经济, 2010(03).
[4]黄勇.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及启示[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04).
[5]尹旭,万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的国际借鉴[J].中国财政,2009(11).
作者介绍:戴锋(1979-),男,四川安岳人,重庆工商职业学院财经管理系讲师、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财务会计与纳税实务;母丹(1981-),女,重庆綦江人,重庆教育学院财务处会计师,研究方向:高校财务管理。
(责任编辑: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