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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体现出我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大进步,然而,此项制度还必须进行完善,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体现出其价值。本文主要从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围、监督机制以及社区矫正等方面对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监督机制;社区矫正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内体内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获得法院从宽处罚。首先,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关于财产的犯罪的案件,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
笔者认为,新刑诉法虽然规定了此项制度,但是依然还有很多之处需要加以完善。
(一)适用此项制度的犯罪主体的范围需要扩大。
1.关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的触犯刑律的行为。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导致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客观环境的影响,比如社会、家庭、学校的环境影响,也有主观条件的影响,比如未成年人自身思想、生理的不成熟等,许多的因素合在一起,就极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之路。
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正是考虑到此项制度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积极作用。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未成年人顺利的回归社会,达到更好的改造的目的,并且预防其再次犯罪。如果对未成年人适用与其他犯罪人一样的刑事程序与制度,难免会造成不公平,最终不利于未成年人顺利的成长与回归社会。因此,必须将刑事和解制度的犯罪主体的范围扩大到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
2.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孕妇犯罪的案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于审判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孕妇犯罪的从宽处罚的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完全可以适用于这两类人的犯罪案件的解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由于年龄比较大,在作出判断的时候可能会由于意志不清等原因,从而做出错误的行为,以至于犯罪。孕妇由于其特殊的生理状况,即使其犯罪,也可以从宽处罚。对这两种人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更多的体现出我国的法律对于人权的保障,符合宪法的精神。
(二)完善监督,保障刑事和解顺利实施。
1.设定刑事和解的考察机制。
刑事和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做出的和解,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出有罪的供述,态度必须良好,有悔改之意。然而,在实际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欺诈和解或者和解之后反悔的情况,何如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使司法资源得以充分的利用。我们可以设定考察机制,来监督刑事和解的实施。我们可以参考关于缓刑制度的规定,设定一定的考察期,观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实悔罪,若其在考察期内的人身危险系数较高,或者出现违法的情况,完全可以撤销双方之间的和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处刑罚,并且先前的民事赔偿不再予以返还。此种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情况实施的,并且给予加害人一定的束缚,保证其真实悔罪,以达到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目的。
2.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把社区矫正制度确立为缓刑、假释的执行措施,我们也完全可以把社区矫正作为刑事和解的配套措施。
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被误解,人们可能会认为这是一种“以钱买刑”的行为,这就造成了有钱人跟穷人之间的不公平,法律的公平正义荡然无存。这主要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刑事和解之后,便很少对加害人处以刑罚措施,单纯的以经济赔偿作为刑事和解的主要内容所造成的。
此处社区矫正作为刑事和解制度的配套措施,是将社区服务、赔偿责任、刑事处罚合在一起,仅有民事赔偿是不够的,还必须进行社区服务作为执行刑罚的一种手段。因此,即使是有钱人在真实悔罪,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之后也必须进行社区服务;而穷人即使没有能力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也可以在社区服务的过程中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助来履行其赔偿责任。这样即使加害人的经济赔偿能力较弱,也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达到刑事和解制度的公平适用,体现司法的公正性。
社区矫正制度中的禁止令能够起到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的作用,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对其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能够痛改前非,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能够积极的进行服务,最终实现社区矫正在刑事和解制度下的目的和价值。
(三)刑事司法观念的转变
一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需要人们思想的及时更新。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如何体现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和价值,需要人们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更应该付出更多的努力。
整个刑事和解是在司法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的。司法机关可以充当调解的角色,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使其调解的角色的得以重大发挥。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主动劝说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充分说明刑事和解的价值,转变普通群众的陈腐的刑事观念,以保障双方当事人达成有效的和解协议。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树立正确的刑事和解的观念,不断推动此项制度的发展,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综上所述,刑事和解制度只有通过不断的完善才能体现出其价值意义。刑事和解制度在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降低了诉讼成本,可以使司法机关利用更多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加复杂的问题,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同时,可以使犯罪人接受刑事处罚,真诚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更好地得到改造,使其顺利的回归社会,达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我国现在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刻,刑事和解制度符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制度。同时也是我国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符合刑罚轻刑化的大趋势。刑事和解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让我们我们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不断推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参考文献:
[1]袁曙光.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及完善.山东社会科学.2011(4).
[2]李敏.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法治.2011(2).
[3]李克艳.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法学之窗.2011(6).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监督机制;社区矫正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内体内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获得法院从宽处罚。首先,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关于财产的犯罪的案件,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
笔者认为,新刑诉法虽然规定了此项制度,但是依然还有很多之处需要加以完善。
(一)适用此项制度的犯罪主体的范围需要扩大。
1.关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的触犯刑律的行为。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导致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客观环境的影响,比如社会、家庭、学校的环境影响,也有主观条件的影响,比如未成年人自身思想、生理的不成熟等,许多的因素合在一起,就极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之路。
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正是考虑到此项制度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积极作用。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未成年人顺利的回归社会,达到更好的改造的目的,并且预防其再次犯罪。如果对未成年人适用与其他犯罪人一样的刑事程序与制度,难免会造成不公平,最终不利于未成年人顺利的成长与回归社会。因此,必须将刑事和解制度的犯罪主体的范围扩大到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
2.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孕妇犯罪的案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于审判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孕妇犯罪的从宽处罚的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完全可以适用于这两类人的犯罪案件的解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由于年龄比较大,在作出判断的时候可能会由于意志不清等原因,从而做出错误的行为,以至于犯罪。孕妇由于其特殊的生理状况,即使其犯罪,也可以从宽处罚。对这两种人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更多的体现出我国的法律对于人权的保障,符合宪法的精神。
(二)完善监督,保障刑事和解顺利实施。
1.设定刑事和解的考察机制。
刑事和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做出的和解,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出有罪的供述,态度必须良好,有悔改之意。然而,在实际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欺诈和解或者和解之后反悔的情况,何如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使司法资源得以充分的利用。我们可以设定考察机制,来监督刑事和解的实施。我们可以参考关于缓刑制度的规定,设定一定的考察期,观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实悔罪,若其在考察期内的人身危险系数较高,或者出现违法的情况,完全可以撤销双方之间的和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处刑罚,并且先前的民事赔偿不再予以返还。此种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情况实施的,并且给予加害人一定的束缚,保证其真实悔罪,以达到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目的。
2.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把社区矫正制度确立为缓刑、假释的执行措施,我们也完全可以把社区矫正作为刑事和解的配套措施。
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被误解,人们可能会认为这是一种“以钱买刑”的行为,这就造成了有钱人跟穷人之间的不公平,法律的公平正义荡然无存。这主要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刑事和解之后,便很少对加害人处以刑罚措施,单纯的以经济赔偿作为刑事和解的主要内容所造成的。
此处社区矫正作为刑事和解制度的配套措施,是将社区服务、赔偿责任、刑事处罚合在一起,仅有民事赔偿是不够的,还必须进行社区服务作为执行刑罚的一种手段。因此,即使是有钱人在真实悔罪,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之后也必须进行社区服务;而穷人即使没有能力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也可以在社区服务的过程中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助来履行其赔偿责任。这样即使加害人的经济赔偿能力较弱,也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达到刑事和解制度的公平适用,体现司法的公正性。
社区矫正制度中的禁止令能够起到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的作用,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对其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能够痛改前非,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能够积极的进行服务,最终实现社区矫正在刑事和解制度下的目的和价值。
(三)刑事司法观念的转变
一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需要人们思想的及时更新。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如何体现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和价值,需要人们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更应该付出更多的努力。
整个刑事和解是在司法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的。司法机关可以充当调解的角色,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使其调解的角色的得以重大发挥。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主动劝说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充分说明刑事和解的价值,转变普通群众的陈腐的刑事观念,以保障双方当事人达成有效的和解协议。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树立正确的刑事和解的观念,不断推动此项制度的发展,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综上所述,刑事和解制度只有通过不断的完善才能体现出其价值意义。刑事和解制度在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降低了诉讼成本,可以使司法机关利用更多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加复杂的问题,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同时,可以使犯罪人接受刑事处罚,真诚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更好地得到改造,使其顺利的回归社会,达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我国现在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刻,刑事和解制度符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制度。同时也是我国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符合刑罚轻刑化的大趋势。刑事和解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让我们我们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不断推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参考文献:
[1]袁曙光.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及完善.山东社会科学.2011(4).
[2]李敏.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法治.2011(2).
[3]李克艳.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法学之窗.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