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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信贷担保方式日益多元化的条件下,法律法规及其实践也出现了新情况。首先新《公司法》对有关公司担保行为做了新规定;账户质押仅具有债权担保的性质,不具备物权担保的性质,不能对抗第三人;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可转让的财产权,其质押已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认可;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对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规定可能对银行业务产生影响;今后银行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也应保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