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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美国隐私权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启发,日本学界及判例发展出自己决定权这一理论。结合我国实际,自己决定权作为基本人权,应在宪法上得以确立。自己决定权作为重要的人格权,在制定我国民法典的人格权法时亦应得以确立。自己决定权具有相对性,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及法定程序下,公权力得制约自己决定权。对公权力侵害自己决定权的救济方式包括宪法上的违宪审查、请求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民法上的人格权请求权及侵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