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权利? 何种义务?——关于临刑会见权的结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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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曾成杰事件"的发生,使得法学界有必要重新认识和探讨死刑犯及其近亲属"临刑会见权"的若干基本学理问题。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临刑会见权是不是一项法定的诉讼权利?既然在中国法治语境下,司法解释已经具备了"法律"的地位和属性,那么,由司法解释所创设的临刑会见权,亦自当视为法定权利之一种,应受法律之保障,而侵犯临刑会见权的行为,也将构成违法行为,应遭受法律之制裁。第二,临刑会见权究竟是谁的权利?我们通常所说的"临刑会见权",实际上并不止一项权利,而是两项权利。死刑罪犯及其近亲属可据此分别、独立提出会见申请,以行使其临刑会见权。第三,临刑会见权究竟是一项什么权利?临刑会见权应当属于"(狭义上的)权利",所调整的是国家专门机关(死刑执行法院)与公民个人(死刑犯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临刑会见权的内容和实质,其实就是死刑犯或其近亲属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安排会见。第四,临刑会见权该当如何救济?对于侵犯临刑会见权这类程序违法行为来说,最理想的方案其实不是事发后的救济,而是事前的程序性预防,即通过严密的程序设计,确保临刑会见权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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