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启动“研究卓越计划”,以推动世界一流科学研究发展和学科建设。然而,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研究卓越计划”实施中目标定位、学科规制、遴选制度、组织模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尽管这些“研究卓越计划”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系列疑点亟待深入探讨。
关键词:世界一流;学科;研究卓越计划
在创新驱动战略下,为推进世界一流科学研究发展,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和一流大学,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新世纪以来,主要发达国家政府纷纷启动了“研究卓越计划”(Research Excellence Initiative)(“研究卓越计划”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在不同国家称谓有所不同),有效地提升了世界一流科研能力,推动了世界一流学科和大学发展。从目前国际上“研究卓越计划”实施情况看,比较有代表性的如表1所示。但由于不同国家国情存在较大差异,在“研究卓越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异同特质。比较分析不同国家情境中“研究卓越计划”战略,归纳其异同经验,深入探讨其存在的质疑性问题,对我國“双一流”建设背景下推动“瞄准世界一流”“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具有较强启发意义。
一、“研究卓越计划”的目标定位比较
各国启动“研究卓越计划”都有明确的目标定位。从世界主要国家“研究卓越计划”创建的目标定位看,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提升大学学科竞争力。许多国家都将其“研究卓越计划”的目标定位于提升大学学科国际竞争力,如芬兰 “研究卓越中心计划”最终目标设定为提升芬兰大学和科研机构重点学科国际竞争力。[1]二是优化学术研究环境。大多数“研究卓越计划”都将优化学术研究环境作为目标之一,普遍强调在优越学术研究环境中培育密集型卓越研究人才,生成卓越研究成果。如爱尔兰PRTLI将优化有关学科领域研究基础设施确立为其核心战略目标[2] ;美国、新西兰等国“研究卓越计划”旨在激励大学、产业、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跨边界协同,营造良好产学研用协同的学术环境,为推动一流学科建设提供卓越科学研究条件;爱沙尼亚“卓越中心发展计划”旨在为增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融合提供适宜的学术环境[3];日本“全球化卓越中心计划”强调对早期研究人才培育进行组织环境优化。三是增强重点学科科学研究国际可见性。即便有些国家“研究卓越计划”资助范围仅指向部分大学和科研机构,但几乎所有国家都将其发展目标定位于提升国家重点学科领域整体科研质量和增强国际可见性,对于大学科研机构及其主要公共资助部门来讲,主要是为研究人员、科研协同伙伴、科研资金来源等方面提供新机会。如芬兰“科研卓越中心计划”特别指出“旨在增强芬兰国家重点学科领域科学研究的国际声誉和可见性”[4]。四是培育和吸纳国际卓越人才。几乎所有国家“研究卓越计划”的目标定位都不同程度地关注到了卓越研究人才培育和吸纳问题。如日本“全球卓越中心计划”特别强调培养早期科研人员,支持博士生和博士后人员能力发展。[5]另外,一些国家政府希望通过“研究卓越计划”从国外吸纳卓越研究人才。韩国WCU创建的主要目标就是招揽国际卓越研究人才,该计划邀请国际著名学者参与到韩国著名大学学科建设中,以带动韩国大学教育和科研能力提升,从而在韩国建设一批世界一流大学;澳大利亚ARC卓越中心、爱沙尼亚“科研卓越中心发展计划”等都强调支持国际卓越人才聘任。[6]五是支持资源密集型大规模研究项目,加强科研能力建设。国际上“研究卓越计划”创建的基本思想是,卓越不单单是个人事务,科研单位既要具有一定规模,更要具有激励高水平科研创新的卓越战略和文化。大多数“研究卓越计划”都具有“临界质量”(critical mass)目标特征,也就是必须在“质”和“量”上取得双重效应,不论是一个卓越中心所汇集的卓越研究人员数量还是可利用卓越设施资源,都应该在“量”上有较大规模。因此,许多“研究卓越计划”都通过提供可持续性大批量资金来培育大型跨学科卓越中心计划。如日本WPI计划资助周期达15年,一个中心最大年资助额达540万美元,奥地利、德国、爱尔兰等国年资助额更高。这些国家试图创建大规模研究卓越集群。
·学科与专业·一流学科建设之道
这些目标定位具有多重叠合性,即几乎所有国家“研究卓越计划”都具有上述多项目标定位。如芬兰“研究卓越中心计划”具体目标是:为研究团队联盟创建良好的保障体系,提升重点学科领域突破性创新能力;促进各学科科研领域之间协同;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开放运用,通过国家和国际网络化卓越中心联盟增强科学研究社会影响力、科研质量标准、国际竞争力以及芬兰国家科学研究声誉和可见性。[7]奥地利COMET战略目标定位于:进一步增强科学与产业之间新型协同文化,以实现战略性顶级协同科学研究;统一科学与产业之间战略利益,提升协同科研能力,推动卓越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协同发展;运用主题聚集方式联合各行为主体提升重点学科和著名大学科研国际竞争力和可见性;吸纳国际著名科研人员增强国家关键学科领域人力资源优势,为科学与产业之间跨部门协同创新提供优越的学术环境。[8]瑞典“林奈中心”(Linnaeus Centre)计划规定,支持世界一流研究人员发展,更新研究基础设施,以跨学科协同模式重构世界一流大学体系。[9]
二、“研究卓越计划”的学科领域规制比较
在学科领域方面,大多数国家“研究卓越计划”都根据其发展目标定位,采取“优先原则”,在不同程度上对学科领域进行了规制。整体看,自然科学、工程、医学等这些战略性学科领域具有明显的限制性条件。从目前国际上实施的主要“研究卓越计划”学科领域规制看,大致可归于如下几类。
第一类,一些国家的专业性“研究卓越计划”仅局限于部分学科领域。如挪威“环境友好型能源研究中心”仅对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相关学科领域开放。环境友好型能源研究中心与挪威其他类型卓越计划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按照国际卓越标准提升有关学科基础研究质量和国际可见性,所有卓越计划都根据学科共同体动态化发展模式对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进行长期资助。[10]一些国家“研究卓越计划”限制条件主要源于资助部门的专业使命。如爱尔兰国家科学基金会的使命是促进自然科学和工程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发展,相应地其CSET卓越计划实施范围仅局限于这些学科领域。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不负责医学和人文社科领域,相应地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科学与技术中心”计划实施范围也仅仅指向自然科学与工程学学科领域。 第二类,一些国家根据“研究卓越计划”与国家科学优先战略主题的吻合度设定了学科领域限制。一些国家“研究卓越计划”主要指向国家科学发展优先主题,而不设置具体学科领域限制。如新西兰“科研卓越中心计划”规定,项目申请者应该充分考虑政府科学发展优先战略的三大主题,即经济转型、家庭-幼年和老人、国家认同,该卓越计划面向这三大国家战略主题相关的所有学科领域开放。[11]一些国家根据不同阶段国家优先发展战略主题设定不同学科规制,如爱尔兰PRTLI强调国家战略性优先主题领域,在其资助的每一个周期都根据优先战略主题设置特定战略性学科领域要求:第一周期强调物理、化学、生物、材料等学科的科学研究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周期强调与纳米科技主题相关的交叉学科协同创新激励措施。[12]
第三类,一些国家“研究卓越计划”实行专业化学科领域(或主题)与全开放学科领域相结合模式。挪威研究委员会将学术-产业研究协同导向的CRI计划、学科全开放的CoE计划以及具有较强专业性的CEER计划联合实施。在瑞典,Berzelii Centres主要以公共部门-企业科研协同推动科研成果商业化应用为其运行主题;Linnaeus Grants向所有学科领域开放,而对是否与企业协同并不做要求。[13]日本WPI计划在第一周期向除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其他所有学科领域开放,而第二周期主要局限于低碳社会主题领域,第三周期向包括人文社科在内的所有学科领域开放。即便这些“研究卓越计划”向所有科学领域开放,但在实践上并不适合所有类型的科研项目。荷兰Bonus Incentive System向所有科学领域开放,但在实践上仅有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领域科研机构获得了资助。澳大利亚“卓越中心计划”虽然面向所有学科领域开放,但60%以上的资助中心属于物理科学领域的。[14]德国“卓越计划”在第一阶段遴选中对人文和艺术学科领域有一定偏见,第二阶段,人文社科领域得到了更好体现,这一学科导向转变是政府资助政策改革和平衡各学科以适应国家科研体制整体发展需求的双重逻辑结果。
三、“研究卓越计划”的遴选制度比较
(一)资助单元
从国际社会看,“研究卓越计划”并不把大学组织整体作为资助支持单元,而是将其所属的学科领域或科研单位作为资助单元。也就是说,“研究卓越计划”鼓励大学组织准确甄别和组织其最强势学科领域来申请。“研究卓越计划”资助的科研单位通常称为“卓越中心”(center of excellence),“卓越中心”是由多学科领域围绕共同科研项目构成的战略性协同创新联盟。与临时组建的科研团队相比,“卓越中心”具有长期战略愿景和规范的组织结构。“卓越中心”一般配备有项目负责人、中心主任、咨询和执行董事会、科研团队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各国“研究卓越计划”的“卓越中心”具体结构各不相同,但一般没有专门内部治理规则,只是要求“卓越中心”与其所属大学组织管理规则保持一致,实际上,几乎所有“研究卓越计划”都赋予了其研究者开展科研活动的高度自治权。其逻辑缘由是,繁文缛节的规制与无效科研管理呈高度正相关。从德国“卓越计划”中发现,德国科学基金会制定的“示范法规”(model statutes)仅规定了受资助单位的基本组织框架,这就赋予了“卓越中心”充分自主权。
(二)申请单位
绝大多数“研究卓越计划”都是以大学或科研院所为资助项目的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是“卓越中心”实体所在的组织,主要负责提供基础设施、配套资助并具体管理各项资源。大多数“研究卓越计划”都建立了其资助的“卓越中心”与牵头单位之间深度协同的战略关系,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都拥有参与“研究卓越计划”的伙伴资格,但对牵头单位都做了严格要求。如瑞典的Berzelii中心、Linnaeus计划规定大学作为牵头单位和伙伴单位;德国“卓越计划”规定大学作为牵头机构,公共科研组织作为伙伴机构;澳大利亚ARC卓越中心、爱尔兰PRTLI、新西兰CORE、波兰KNOW、瑞典SRA都规定大学为牵头机构,伙伴单位可以是大学也可以是公共科研组织;丹麦UNIK、日本Global CoE、韩国BK21、韩国WCU、俄罗斯NRU、斯洛文尼亚CoE都规定大学作为唯一牵头大学和伙伴单位;奥地利COMET、拉脱维亚“卓越中心发展计划”、芬兰CoE、爱尔兰CSET、荷兰BIS、挪威CoE与BRI以及CEER、美国“科学与技术中心”都规定牵头单位和伙伴单位既可以是大学也可以是公共科研组织。[15]
(三)遴选程序
“研究卓越计划”遴选程序与科研项目质量评估过程具有高度一致性。由于“研究卓越计划”一般都包括多部门利益相关者,其遴选程序具有一定复杂性,遴选评审需要各方代表共同参与。不同遴选过程主要取决于遴选小组与申请单位之间的互动程度。丹麦UNIK反馈程序中,申请“研究卓越计划”的大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遴选过程,大学不但能够自主选择评审专家,也能够对评审专家提出质疑;挪威CoE和CRI允许申请机构提出由外部评审专家对其评审的要求;在芬兰CoE计划中,最終提名申请者要与资助部门共同商讨资助标准。[16]
在评审团队方面,几乎所有“研究卓越计划”都包括国际同行评审专家和国内遴选小组。由于“研究卓越计划”目标是选拔具有世界一流竞争力的科研单位,邀请该领域国际知名专家参与评审具有其必要性和合法性。同时,国际知名专家参与评审也减少了国内专家评审潜在的偏见和不公。最终遴选决策小组通常包括更大比例的国家级专家。这是因为,该阶段不但需求专业科学知识,也需要对申请者如何有效实施“研究卓越计划”等具体问题进行决策,这就需要对国家科学体制有很好的把握,国内专家则在这方面更有优势。如新西兰CORE计划施行三阶段遴选程序,其中前两阶段主要是国际专家评审,最后小组评审阶段主要由国内知名学术专家及政府官员评审,他们能够根据新西兰国家未来发展需求判定申请者的战略主题。爱沙尼亚“卓越中心发展计划”遴选中,由国内和国际专家共同对申请的科学价值进行评审,但仅有国内专家对申请者如何有效贡献于社会经济发展等问题进行评估。整体看,“研究卓越计划”评审程序较为负责,通过多主体参与和多阶段评审是确保资助决策合法性和科学性的重要途径。 四、“研究卓越计划”的组织模式比较
(一)外部组织模式
“研究卓越计划”属于国家政府行为,因此其遴选过程以及外部组织管理主要由公共资助部门负责,并通常由各国“研究委员会”等类似组织专门管理。尽管“研究卓越计划”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研究资助模式,但通常归属于这些政府组织实体广域资助体系的一部分。从财政支持的外部组织结构看,国际社会大致存在如下四种模式。一类是“一部门—多计划”模式。如挪威三类“研究卓越计划”(CoE/CRI/CEETR)都是由挪威国家研究委员会运作,该委员会负责广域研究资助计划,挪威所有“研究卓越计划”是该委员会资助体系的组成部分。[17]日本全球CoE以及WPI计划都是由日本科学促进协会运作,但由于这两个计划目标定位各不相同,其资助类型有所不同,全球CoE计划属于“大学改革支持项目”,而WPI计划属于“创建世界顶级研究中心支持项目”。二类是“多部门—多计划”。如爱尔兰CSET计划由爱尔兰科学基金会运作,该基金会主要负责国家优先研究领域(生物技术、信息通讯技术、可持续能源、能源-高效技术群); PRTLI则由高等教育署宏观管理,由高等教育机构咨询委员会具体负责运作。三类是“多部门—一计划”。在一些国家,“研究卓越计划”是由多家政府资助部门联合启动实施的。在德国,德国科研基金会(主要科学资助机构)、德国科学与人文委员会(主要咨询机构)共同参与“卓越计划”的组织管理。瑞典SPA计划是五个政府组织协同运行管理,分别是瑞典研究委员会、瑞典能源署、瑞典工作生涯与社会研究FAS委员会、瑞典科研委员会、瑞典创新体系政府署。[18]四是“政府部委直接引导”。在东欧一些国家,如爱沙尼亚、波兰、斯洛伐克、俄罗斯等国,负责管理“研究卓越计划”的政府部委并没有将其管理任务交给资助部门,而是任命项目委员会直接负责“卓越中心”的遴选及管理工作。[19]
(二)内部组织模式
从资助组织结构看,目前国际上“研究卓越计划”内部组织模式大致有如下三类。第一类是单线独立资助组织模式。该模式是国际社会运用最普遍的组织模式,是根据唯一标准和规程设置的独立资助项目,不设立分支资助项目,也不从属于国家其他综合性资助计划。比较典型的如澳大利亚ARC CoE、丹麦的CoE和UNIK、爱沙尼亚的DCPER、芬兰的COER、爱尔兰的PRTLI、日本的全球卓越中心计划、挪威CoE和GEER、波兰KNOW等。第二类是“一计划-多分支”组织模式。该模式是指“研究卓越计划”分为具有特定目标的多分支资助项目。如韩国WCU计划分为国外学者参与新建学科资助项目、国外学者作为全职教师参与现有学科资助项目和国外学者作为兼职教师参与现有学科资助项目,每个分支资助项目都有不同组织规则予以管理。[20]奥地利COMET计划分为“K2中心”、“K1中心”和“K项目”三个分支资助项目,“K项目”主要是扶持由大学和企业联合开展的高质量研究活动,其规模相对较小,资助周期为3-5年;“K1中心”主要是支持那些具有世界一流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活动,资助周期为7年;“K2中心”主要是支持那些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国际性重大科学研究活动,资助周期为10年。“K1中心”和“K2中心”都是拥有法律地位的实体组织,由1所以上大学和5家以上企业合作伙伴构成;“K项目”不具有法律实体地位,至少由1所大学以及3家企业联合开展。[21]德国“卓越计划”分为“研究生院”、“卓越集群”、“未来构想”三大分支项目,“研究生院”分支项目旨在推进博士生教育现代化进程,“卓越集群”分支项目旨在鼓励大学顶尖学术项目开展跨学科研究,“未来构想”分支项目旨在将大学重组为世界一流大学。“未来构想”分支项目上位于其他两个分支项目,因为只有独立获得“研究生院”和“卓越集群”项目的大学才能有资格获得“未来构想”项目资助。第三类是“从属于综合资助计划”组织模式。该模式是将“研究卓越计划”作为国家综合研究资助计划的组成部分来设立。如葡萄牙科学与技术基金会运作的“跨年份资助项目”(Multi-Year Funding Programme)研究卓越计划与其他两个资助计划联合开展。如果一所大学成功申请到“跨年份资助项目”卓越计划,就可以继续申请CIENCIA和WELCOME项目,后两个项目旨在吸纳国际卓越博士后人员到葡萄牙高等教育机构,卓越研究人员招聘可以从“跨年份资助项目”卓越计划中分派到CIENCIA和WELCOME项目中。在新西兰,CORE计划虽然在行政管理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但仍由其他支持卓越研究的相关政策工具予以补充,如新西兰“绩效为本研究基金”(Performance Based Research Fund)、“卓越联盟”(Fellowships for Excellence)以及“马斯登基金”(MarsdenFund)等国家卓越研究政策工具联合支持实施,虽然这些政策工具都是独立设置的,但依据统一政策体系可以看作是相互補充的卓越计划体系。[22]
五、对“研究卓越计划”的几点探疑
“研究卓越计划”旨在通过提供优势资源推动世界一流科学研究发展,是国际上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典型战略路径。从国际发展经验看,“研究卓越计划”为开展高风险、高端科研项目提供了优质资源保障,特别对于跨学科协同研究以及高影响、高风险的基础研究发挥了重大引领作用。对于实施单一“研究卓越计划”的国家来说,为广域重点学科领域发展注入了新动力;对于实施多项“研究卓越计划”的国家来说,有效支撑了特定学科科学研究发展。“研究卓越计划”通过推动大学及其学科可持续性发展,促进了大学科研体系的结构性变革,充分发挥了其有效创建跨学科研究网络、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以及推动国家整体卓越科研能力提升的显著优势。同时,“研究卓越计划”在资源管理和科研人才聘用等方面发挥其了高度灵活性优势,从而确保了高层次科研人才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域流动,为培育青年卓越科研人才提供了体制保障。但从国际上“研究卓越计划”实施情况看,仍存在一些亟待深入探讨的疑点。 (一)暂时性抑或长期性项目
在美国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研究卓越计划”是作为国家科研资助体制一部分予以长期性资助实施的;而在德国、爱尔兰、韩国、丹麦等国家则是作为暂时性项目实施的,也就是说,资助周期结束,该资助项目就结束。那么,“研究卓越计划”是作为提升国家科研能力的暂时性政策工具还是将其制度化为国家长期科研政策体系?从不同国家资助周期的实施效果看,二者没有明显区别。事实上,这是一个关键的认识论问题。如果将其作为暂时性政策工具,“研究卓越计划”一旦终止,作为该部分的科研资金投入就会终止,确保持续性研究卓越就会成为难题。如果将其制度化,问题是,卓越地位的持续性竞争是否能够长期提升科研体制表现。另外,如果启动新的“研究卓越计划”,前期其他“研究卓越计划”必然会受冲击,进而引发广泛的负面影响。但如果“卓越研究中心”大面积保留,问题是,高代价的竞争和遴选过程是否合适,一些成效突出的“卓越研究中心”的特别资助是否应该更简化地组织实施。因此,“研究卓越计划”是否作为长期战略予以维持,还要看计划的终极目标。如果目标是触发高等教育机构结构性改革(如德国卓越计划)或是战略性重组基础设施,也就没必要长期采用竞争机制。
(二)竞争抑或密集
不管是暂时性还是长期性“研究卓越计划”,长期维持高密集资助力度是很困难的,因为这样最终会破坏良性竞争。正如西方著名科学社会学家默顿所指出的,当前科研表现在整体上被过去获取的卓越声誉所扭曲。这一观点在“研究卓越计划”中得到了充分印证。过去获得卓越地位的科研机构具有维持其卓越地位的显著优势,在“研究卓越计划”遴选过程中自然倾向于那些已经取得了卓越科研能力的机构。这似乎合乎一般逻辑。在大多数“研究卓越计划”中,为消除资源过度集中于极少数机构的不良现象,都采用跨机构协同组织模式的广域资源分配机制。然而,这些因素的影响并不明显,一方面大多数“研究卓越计划”并不限制一个机构可创办多少个“卓越中心”,因此“卓越中心”的密集性以及机构所获取的资助额度难以预测。另一方面,协同科研组织本质上并不限制卓越声誉和资源的密集化,这些方面的密集化程度主要由协同组织创建方式决定。因此,竞争与密集之间存在着某种可能性逻辑关系,在处理这种关系中,必然要克服评价标准过分重视前期卓越表现的惯性思维,通过未来目标设定与绩效评估的方式实现“研究卓越计划”的公平竞争和合理分布。
(三)分散抑或集中
“研究卓越计划”分散程度也是一个关涉密集度的问题。依据卓越标准,政府是应该用大量资金资助少量科研机构,还是应该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支持更多科研机构?从德国卓越计划发展经验看,这个问题具有浓厚的政治意向。德国“卓越计划”初衷是为了向少量世界一流大学提供大规模资金支持,然而政治域和科学域利益相关者博弈的逻辑结果是,“卓越计划”实质上变得更加分散,目前共资助了德国37所大学的85家不同“卓越中心”。在芬兰,则具有相反导向,在“研究卓越中心”计划实施过程中,政府支持“卓越中心”数量越来越少,但每个中心获取资金越来越多。丹麦原计划设置5-8个科研机构,但实质上仅遴选了4个“卓越中心”予以资助。日本科学促进协会特别强调“卓越计划”的高选拔性,WPI 计划仅资助最高层次的六个科研机构,而其“全球卓越中心”计划遴选要求相对较低,资助额度也相对较少,目前共资助了77所大学的140家“卓越中心”。[23]另外,国际上“研究卓越计划”实施经验也显示,高选拔性能够提升卓越科研机构的国际可见性,基础资金支持在提升大众化学科科学研究水平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奖励性资助能够增强卓越声誉和可信度。因此,对于“研究卓越计划”是分散还是集中,仍是一个需要确证的问题。
(四)一个抑或是多个
从世界范围看,一些国家组织实施了单一“研究卓越计划”,而一些国家则组织实施了多个“研究卓越计划”。从实施单一“研究卓越计划”的国家来看,“研究卓越计划”通常向所有类型科学研究开放,但更倾向于基础研究。从实施多个“研究卓越计划”的国家来看,每个“研究卓越计划”都有不同的学科领域或科学研究主题的主攻方向。如挪威和瑞典都具有多个“研究卓越计划”,每个计划都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挪威“卓越中心”计划和瑞典的Linnaeus Grants计划主要为那些卓越科研机构开展具有战略性影响的基础研究提供开放竞争资助;挪威“研究为本创新中心”计划和瑞典Berzelii Centres主要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挪威和瑞典的战略性研究领域(Strategic Research Areas,SRA)计划主要是资助国家优先学科研发战略领域。从国际上这两类“研究卓越计划”实施效果看,难以判定哪种效果更好。单一抑或是多个计划,主要依据不同国家科学研究资助结构而定。但整体看,一个综合性较强的“研究卓越计划”更能够有效提升国家科研体系的整体质量,而多个专业性的“研究卓越计划”则能够更好地满足国家政治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需求。
(五)研究卓越计划、个体资助抑或机构核心资助
当前国际上盛行的“研究卓越计划”是介于机构核心资助和传统项目资助之间的一种新型科学研究资助模式。大多数“研究卓越计划”都是基于其他形式项目資助经验而设置的,并附加了资源密集化和科研战略联盟化的要求。传统以个体研究者或小规模科研团队为主体的项目资助具有防止资源过度集中的优势,并主要依据特定的资金分配机制,这种模式通常容易成功而无风险。在挪威和瑞典,由于公众对“研究卓越计划”的批评,个体小规模资助范围不断扩大。意大利在2000-2006年启动了两轮“卓越中心计划”,但由于受到社会批评压力,随后国家教育部“卓越中心”资助计划开始较少强调组织结构,而更多关注于国家战略领域个体研究者的发展。瑞典SRA开始在传统以项目为本资助基础上附加了机构核心资助,即如果“卓越计划”项目评估为优秀等级,卓越机构在获得进一步“卓越计划”资助基础上可再获得机构核心资助。对于这三类资助方式,并不是说哪类更适合支持高水平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而是这三类资助方式应该通过平衡机制共同实现其最优效应。对此,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建设需要一个长期战略,大多数处于世界顶级排名的大学都具有长期发展卓越科研文化的历史传统,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断进步和改革的逻辑结果。从这一点讲,如果通过“研究卓越计划”实现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发展,决不应是暂时性的。 参考文献:
[1][4][7]Academy of Finland .Finnish Programme for Centres of Excellence in Research 2008-2013[R].Academy of Finland,2014:10,12,16.
[2][12]The Higher Education Authority in Ireland.The Programme for Research in Third Level Institutions:Transforming the Irish Research Landscape[R].The Higher Education Authority in Ireland,2014:12,36.
[3]Estonian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Research.Development of Centres of Excellence in Research [R].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Research,2012:22.
[5][23]Japan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Science.Global COE Program [EB/OL].http://www.jsps.go.jp/english/e-globalcoe/index.html.2016-05-20.
[6]European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Assurance in Higher Education.the concept of excellence in higher education[R].European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Assurance in Higher Education,2014:39.
[8][21]Austrian Research Promotion Agency.Programme Document for the Competence Centres Programme COMET Competence Centres for Excellent Technologies[R].Vienna,Austrian Research Promotion Agency, December 2014:18,42.
[9]VETENSKAPSR?DET.Mid-term evaluation report of Linnaeus Centers[R].VETENSKAPSR?DET,2014:23.
[10]The Research Council of Norway.The Centres for Environment-friendly Energy Research scheme(FME) Description of the scheme[R].The Research Council of Norway,2015:26.
[11][22]Tertiary Education Commission in New Zealand.Centres of Research Excellence[EB/OL].http://www.tec.govt.nz/Funding/Fund-finder/CoREs/.2016-05-20.
[13]Tomas Hellstr?m.Centres of Excellence as a Tool for Capacity Building[R].Innovation,Higher Education and Research for Development(IHERD),Sweden,2014:15.
[14]Coleman,R.ARC Centres of Excellence[R].Presentation at OECD workshop on New Forms of Incentive Funding for Public Research,Paris,29 November 2011:11.
[15]Liv Langfeldt,Siri Brorstad Borlaug.Excellence initiatives in Nordic research policies:Policy issues-tensions and options[R].Nordic Institute for Studies in Innovation,Research and Education,2013:63.
[16]Aksnes,D.et al.Centres of Excellence in the Nordic Countries:A Comparative Study of Research Excellence Policy and Excellence Centre Schemes in Denmark,Finland,Norway and Sweden[R].Nordic Institute for Studies in Innovation,Research and Education),Oslo,2012:38.
[17]The Research Council of Norway.The Norwegian Centre of Excellence Scheme[R].The Research Council of Norway,2015:26.
[18]Swedish Research Council.Evaluation of the Strategic Research Area Initiative 2010-2014[R].Swedish Research Council,2015:42.
[19]Orr,D.M.Jaeger and J.Wespel.New forms of incentive funding for public research:A concept paper on research excellence initiatives[R].OECD,Paris,2011:16.
[20]Ministry of Education,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public of Korea.National Project Towards Building World Class Universities 2008-2012[R].Ministry of Education,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public of Korea,2008:19.
(責任编辑刘第红)
关键词:世界一流;学科;研究卓越计划
在创新驱动战略下,为推进世界一流科学研究发展,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和一流大学,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新世纪以来,主要发达国家政府纷纷启动了“研究卓越计划”(Research Excellence Initiative)(“研究卓越计划”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在不同国家称谓有所不同),有效地提升了世界一流科研能力,推动了世界一流学科和大学发展。从目前国际上“研究卓越计划”实施情况看,比较有代表性的如表1所示。但由于不同国家国情存在较大差异,在“研究卓越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异同特质。比较分析不同国家情境中“研究卓越计划”战略,归纳其异同经验,深入探讨其存在的质疑性问题,对我國“双一流”建设背景下推动“瞄准世界一流”“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具有较强启发意义。
一、“研究卓越计划”的目标定位比较
各国启动“研究卓越计划”都有明确的目标定位。从世界主要国家“研究卓越计划”创建的目标定位看,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提升大学学科竞争力。许多国家都将其“研究卓越计划”的目标定位于提升大学学科国际竞争力,如芬兰 “研究卓越中心计划”最终目标设定为提升芬兰大学和科研机构重点学科国际竞争力。[1]二是优化学术研究环境。大多数“研究卓越计划”都将优化学术研究环境作为目标之一,普遍强调在优越学术研究环境中培育密集型卓越研究人才,生成卓越研究成果。如爱尔兰PRTLI将优化有关学科领域研究基础设施确立为其核心战略目标[2] ;美国、新西兰等国“研究卓越计划”旨在激励大学、产业、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跨边界协同,营造良好产学研用协同的学术环境,为推动一流学科建设提供卓越科学研究条件;爱沙尼亚“卓越中心发展计划”旨在为增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融合提供适宜的学术环境[3];日本“全球化卓越中心计划”强调对早期研究人才培育进行组织环境优化。三是增强重点学科科学研究国际可见性。即便有些国家“研究卓越计划”资助范围仅指向部分大学和科研机构,但几乎所有国家都将其发展目标定位于提升国家重点学科领域整体科研质量和增强国际可见性,对于大学科研机构及其主要公共资助部门来讲,主要是为研究人员、科研协同伙伴、科研资金来源等方面提供新机会。如芬兰“科研卓越中心计划”特别指出“旨在增强芬兰国家重点学科领域科学研究的国际声誉和可见性”[4]。四是培育和吸纳国际卓越人才。几乎所有国家“研究卓越计划”的目标定位都不同程度地关注到了卓越研究人才培育和吸纳问题。如日本“全球卓越中心计划”特别强调培养早期科研人员,支持博士生和博士后人员能力发展。[5]另外,一些国家政府希望通过“研究卓越计划”从国外吸纳卓越研究人才。韩国WCU创建的主要目标就是招揽国际卓越研究人才,该计划邀请国际著名学者参与到韩国著名大学学科建设中,以带动韩国大学教育和科研能力提升,从而在韩国建设一批世界一流大学;澳大利亚ARC卓越中心、爱沙尼亚“科研卓越中心发展计划”等都强调支持国际卓越人才聘任。[6]五是支持资源密集型大规模研究项目,加强科研能力建设。国际上“研究卓越计划”创建的基本思想是,卓越不单单是个人事务,科研单位既要具有一定规模,更要具有激励高水平科研创新的卓越战略和文化。大多数“研究卓越计划”都具有“临界质量”(critical mass)目标特征,也就是必须在“质”和“量”上取得双重效应,不论是一个卓越中心所汇集的卓越研究人员数量还是可利用卓越设施资源,都应该在“量”上有较大规模。因此,许多“研究卓越计划”都通过提供可持续性大批量资金来培育大型跨学科卓越中心计划。如日本WPI计划资助周期达15年,一个中心最大年资助额达540万美元,奥地利、德国、爱尔兰等国年资助额更高。这些国家试图创建大规模研究卓越集群。
·学科与专业·一流学科建设之道
这些目标定位具有多重叠合性,即几乎所有国家“研究卓越计划”都具有上述多项目标定位。如芬兰“研究卓越中心计划”具体目标是:为研究团队联盟创建良好的保障体系,提升重点学科领域突破性创新能力;促进各学科科研领域之间协同;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开放运用,通过国家和国际网络化卓越中心联盟增强科学研究社会影响力、科研质量标准、国际竞争力以及芬兰国家科学研究声誉和可见性。[7]奥地利COMET战略目标定位于:进一步增强科学与产业之间新型协同文化,以实现战略性顶级协同科学研究;统一科学与产业之间战略利益,提升协同科研能力,推动卓越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协同发展;运用主题聚集方式联合各行为主体提升重点学科和著名大学科研国际竞争力和可见性;吸纳国际著名科研人员增强国家关键学科领域人力资源优势,为科学与产业之间跨部门协同创新提供优越的学术环境。[8]瑞典“林奈中心”(Linnaeus Centre)计划规定,支持世界一流研究人员发展,更新研究基础设施,以跨学科协同模式重构世界一流大学体系。[9]
二、“研究卓越计划”的学科领域规制比较
在学科领域方面,大多数国家“研究卓越计划”都根据其发展目标定位,采取“优先原则”,在不同程度上对学科领域进行了规制。整体看,自然科学、工程、医学等这些战略性学科领域具有明显的限制性条件。从目前国际上实施的主要“研究卓越计划”学科领域规制看,大致可归于如下几类。
第一类,一些国家的专业性“研究卓越计划”仅局限于部分学科领域。如挪威“环境友好型能源研究中心”仅对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相关学科领域开放。环境友好型能源研究中心与挪威其他类型卓越计划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按照国际卓越标准提升有关学科基础研究质量和国际可见性,所有卓越计划都根据学科共同体动态化发展模式对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进行长期资助。[10]一些国家“研究卓越计划”限制条件主要源于资助部门的专业使命。如爱尔兰国家科学基金会的使命是促进自然科学和工程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发展,相应地其CSET卓越计划实施范围仅局限于这些学科领域。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不负责医学和人文社科领域,相应地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科学与技术中心”计划实施范围也仅仅指向自然科学与工程学学科领域。 第二类,一些国家根据“研究卓越计划”与国家科学优先战略主题的吻合度设定了学科领域限制。一些国家“研究卓越计划”主要指向国家科学发展优先主题,而不设置具体学科领域限制。如新西兰“科研卓越中心计划”规定,项目申请者应该充分考虑政府科学发展优先战略的三大主题,即经济转型、家庭-幼年和老人、国家认同,该卓越计划面向这三大国家战略主题相关的所有学科领域开放。[11]一些国家根据不同阶段国家优先发展战略主题设定不同学科规制,如爱尔兰PRTLI强调国家战略性优先主题领域,在其资助的每一个周期都根据优先战略主题设置特定战略性学科领域要求:第一周期强调物理、化学、生物、材料等学科的科学研究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周期强调与纳米科技主题相关的交叉学科协同创新激励措施。[12]
第三类,一些国家“研究卓越计划”实行专业化学科领域(或主题)与全开放学科领域相结合模式。挪威研究委员会将学术-产业研究协同导向的CRI计划、学科全开放的CoE计划以及具有较强专业性的CEER计划联合实施。在瑞典,Berzelii Centres主要以公共部门-企业科研协同推动科研成果商业化应用为其运行主题;Linnaeus Grants向所有学科领域开放,而对是否与企业协同并不做要求。[13]日本WPI计划在第一周期向除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其他所有学科领域开放,而第二周期主要局限于低碳社会主题领域,第三周期向包括人文社科在内的所有学科领域开放。即便这些“研究卓越计划”向所有科学领域开放,但在实践上并不适合所有类型的科研项目。荷兰Bonus Incentive System向所有科学领域开放,但在实践上仅有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领域科研机构获得了资助。澳大利亚“卓越中心计划”虽然面向所有学科领域开放,但60%以上的资助中心属于物理科学领域的。[14]德国“卓越计划”在第一阶段遴选中对人文和艺术学科领域有一定偏见,第二阶段,人文社科领域得到了更好体现,这一学科导向转变是政府资助政策改革和平衡各学科以适应国家科研体制整体发展需求的双重逻辑结果。
三、“研究卓越计划”的遴选制度比较
(一)资助单元
从国际社会看,“研究卓越计划”并不把大学组织整体作为资助支持单元,而是将其所属的学科领域或科研单位作为资助单元。也就是说,“研究卓越计划”鼓励大学组织准确甄别和组织其最强势学科领域来申请。“研究卓越计划”资助的科研单位通常称为“卓越中心”(center of excellence),“卓越中心”是由多学科领域围绕共同科研项目构成的战略性协同创新联盟。与临时组建的科研团队相比,“卓越中心”具有长期战略愿景和规范的组织结构。“卓越中心”一般配备有项目负责人、中心主任、咨询和执行董事会、科研团队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各国“研究卓越计划”的“卓越中心”具体结构各不相同,但一般没有专门内部治理规则,只是要求“卓越中心”与其所属大学组织管理规则保持一致,实际上,几乎所有“研究卓越计划”都赋予了其研究者开展科研活动的高度自治权。其逻辑缘由是,繁文缛节的规制与无效科研管理呈高度正相关。从德国“卓越计划”中发现,德国科学基金会制定的“示范法规”(model statutes)仅规定了受资助单位的基本组织框架,这就赋予了“卓越中心”充分自主权。
(二)申请单位
绝大多数“研究卓越计划”都是以大学或科研院所为资助项目的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是“卓越中心”实体所在的组织,主要负责提供基础设施、配套资助并具体管理各项资源。大多数“研究卓越计划”都建立了其资助的“卓越中心”与牵头单位之间深度协同的战略关系,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都拥有参与“研究卓越计划”的伙伴资格,但对牵头单位都做了严格要求。如瑞典的Berzelii中心、Linnaeus计划规定大学作为牵头单位和伙伴单位;德国“卓越计划”规定大学作为牵头机构,公共科研组织作为伙伴机构;澳大利亚ARC卓越中心、爱尔兰PRTLI、新西兰CORE、波兰KNOW、瑞典SRA都规定大学为牵头机构,伙伴单位可以是大学也可以是公共科研组织;丹麦UNIK、日本Global CoE、韩国BK21、韩国WCU、俄罗斯NRU、斯洛文尼亚CoE都规定大学作为唯一牵头大学和伙伴单位;奥地利COMET、拉脱维亚“卓越中心发展计划”、芬兰CoE、爱尔兰CSET、荷兰BIS、挪威CoE与BRI以及CEER、美国“科学与技术中心”都规定牵头单位和伙伴单位既可以是大学也可以是公共科研组织。[15]
(三)遴选程序
“研究卓越计划”遴选程序与科研项目质量评估过程具有高度一致性。由于“研究卓越计划”一般都包括多部门利益相关者,其遴选程序具有一定复杂性,遴选评审需要各方代表共同参与。不同遴选过程主要取决于遴选小组与申请单位之间的互动程度。丹麦UNIK反馈程序中,申请“研究卓越计划”的大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遴选过程,大学不但能够自主选择评审专家,也能够对评审专家提出质疑;挪威CoE和CRI允许申请机构提出由外部评审专家对其评审的要求;在芬兰CoE计划中,最終提名申请者要与资助部门共同商讨资助标准。[16]
在评审团队方面,几乎所有“研究卓越计划”都包括国际同行评审专家和国内遴选小组。由于“研究卓越计划”目标是选拔具有世界一流竞争力的科研单位,邀请该领域国际知名专家参与评审具有其必要性和合法性。同时,国际知名专家参与评审也减少了国内专家评审潜在的偏见和不公。最终遴选决策小组通常包括更大比例的国家级专家。这是因为,该阶段不但需求专业科学知识,也需要对申请者如何有效实施“研究卓越计划”等具体问题进行决策,这就需要对国家科学体制有很好的把握,国内专家则在这方面更有优势。如新西兰CORE计划施行三阶段遴选程序,其中前两阶段主要是国际专家评审,最后小组评审阶段主要由国内知名学术专家及政府官员评审,他们能够根据新西兰国家未来发展需求判定申请者的战略主题。爱沙尼亚“卓越中心发展计划”遴选中,由国内和国际专家共同对申请的科学价值进行评审,但仅有国内专家对申请者如何有效贡献于社会经济发展等问题进行评估。整体看,“研究卓越计划”评审程序较为负责,通过多主体参与和多阶段评审是确保资助决策合法性和科学性的重要途径。 四、“研究卓越计划”的组织模式比较
(一)外部组织模式
“研究卓越计划”属于国家政府行为,因此其遴选过程以及外部组织管理主要由公共资助部门负责,并通常由各国“研究委员会”等类似组织专门管理。尽管“研究卓越计划”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研究资助模式,但通常归属于这些政府组织实体广域资助体系的一部分。从财政支持的外部组织结构看,国际社会大致存在如下四种模式。一类是“一部门—多计划”模式。如挪威三类“研究卓越计划”(CoE/CRI/CEETR)都是由挪威国家研究委员会运作,该委员会负责广域研究资助计划,挪威所有“研究卓越计划”是该委员会资助体系的组成部分。[17]日本全球CoE以及WPI计划都是由日本科学促进协会运作,但由于这两个计划目标定位各不相同,其资助类型有所不同,全球CoE计划属于“大学改革支持项目”,而WPI计划属于“创建世界顶级研究中心支持项目”。二类是“多部门—多计划”。如爱尔兰CSET计划由爱尔兰科学基金会运作,该基金会主要负责国家优先研究领域(生物技术、信息通讯技术、可持续能源、能源-高效技术群); PRTLI则由高等教育署宏观管理,由高等教育机构咨询委员会具体负责运作。三类是“多部门—一计划”。在一些国家,“研究卓越计划”是由多家政府资助部门联合启动实施的。在德国,德国科研基金会(主要科学资助机构)、德国科学与人文委员会(主要咨询机构)共同参与“卓越计划”的组织管理。瑞典SPA计划是五个政府组织协同运行管理,分别是瑞典研究委员会、瑞典能源署、瑞典工作生涯与社会研究FAS委员会、瑞典科研委员会、瑞典创新体系政府署。[18]四是“政府部委直接引导”。在东欧一些国家,如爱沙尼亚、波兰、斯洛伐克、俄罗斯等国,负责管理“研究卓越计划”的政府部委并没有将其管理任务交给资助部门,而是任命项目委员会直接负责“卓越中心”的遴选及管理工作。[19]
(二)内部组织模式
从资助组织结构看,目前国际上“研究卓越计划”内部组织模式大致有如下三类。第一类是单线独立资助组织模式。该模式是国际社会运用最普遍的组织模式,是根据唯一标准和规程设置的独立资助项目,不设立分支资助项目,也不从属于国家其他综合性资助计划。比较典型的如澳大利亚ARC CoE、丹麦的CoE和UNIK、爱沙尼亚的DCPER、芬兰的COER、爱尔兰的PRTLI、日本的全球卓越中心计划、挪威CoE和GEER、波兰KNOW等。第二类是“一计划-多分支”组织模式。该模式是指“研究卓越计划”分为具有特定目标的多分支资助项目。如韩国WCU计划分为国外学者参与新建学科资助项目、国外学者作为全职教师参与现有学科资助项目和国外学者作为兼职教师参与现有学科资助项目,每个分支资助项目都有不同组织规则予以管理。[20]奥地利COMET计划分为“K2中心”、“K1中心”和“K项目”三个分支资助项目,“K项目”主要是扶持由大学和企业联合开展的高质量研究活动,其规模相对较小,资助周期为3-5年;“K1中心”主要是支持那些具有世界一流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活动,资助周期为7年;“K2中心”主要是支持那些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国际性重大科学研究活动,资助周期为10年。“K1中心”和“K2中心”都是拥有法律地位的实体组织,由1所以上大学和5家以上企业合作伙伴构成;“K项目”不具有法律实体地位,至少由1所大学以及3家企业联合开展。[21]德国“卓越计划”分为“研究生院”、“卓越集群”、“未来构想”三大分支项目,“研究生院”分支项目旨在推进博士生教育现代化进程,“卓越集群”分支项目旨在鼓励大学顶尖学术项目开展跨学科研究,“未来构想”分支项目旨在将大学重组为世界一流大学。“未来构想”分支项目上位于其他两个分支项目,因为只有独立获得“研究生院”和“卓越集群”项目的大学才能有资格获得“未来构想”项目资助。第三类是“从属于综合资助计划”组织模式。该模式是将“研究卓越计划”作为国家综合研究资助计划的组成部分来设立。如葡萄牙科学与技术基金会运作的“跨年份资助项目”(Multi-Year Funding Programme)研究卓越计划与其他两个资助计划联合开展。如果一所大学成功申请到“跨年份资助项目”卓越计划,就可以继续申请CIENCIA和WELCOME项目,后两个项目旨在吸纳国际卓越博士后人员到葡萄牙高等教育机构,卓越研究人员招聘可以从“跨年份资助项目”卓越计划中分派到CIENCIA和WELCOME项目中。在新西兰,CORE计划虽然在行政管理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但仍由其他支持卓越研究的相关政策工具予以补充,如新西兰“绩效为本研究基金”(Performance Based Research Fund)、“卓越联盟”(Fellowships for Excellence)以及“马斯登基金”(MarsdenFund)等国家卓越研究政策工具联合支持实施,虽然这些政策工具都是独立设置的,但依据统一政策体系可以看作是相互補充的卓越计划体系。[22]
五、对“研究卓越计划”的几点探疑
“研究卓越计划”旨在通过提供优势资源推动世界一流科学研究发展,是国际上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典型战略路径。从国际发展经验看,“研究卓越计划”为开展高风险、高端科研项目提供了优质资源保障,特别对于跨学科协同研究以及高影响、高风险的基础研究发挥了重大引领作用。对于实施单一“研究卓越计划”的国家来说,为广域重点学科领域发展注入了新动力;对于实施多项“研究卓越计划”的国家来说,有效支撑了特定学科科学研究发展。“研究卓越计划”通过推动大学及其学科可持续性发展,促进了大学科研体系的结构性变革,充分发挥了其有效创建跨学科研究网络、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以及推动国家整体卓越科研能力提升的显著优势。同时,“研究卓越计划”在资源管理和科研人才聘用等方面发挥其了高度灵活性优势,从而确保了高层次科研人才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域流动,为培育青年卓越科研人才提供了体制保障。但从国际上“研究卓越计划”实施情况看,仍存在一些亟待深入探讨的疑点。 (一)暂时性抑或长期性项目
在美国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研究卓越计划”是作为国家科研资助体制一部分予以长期性资助实施的;而在德国、爱尔兰、韩国、丹麦等国家则是作为暂时性项目实施的,也就是说,资助周期结束,该资助项目就结束。那么,“研究卓越计划”是作为提升国家科研能力的暂时性政策工具还是将其制度化为国家长期科研政策体系?从不同国家资助周期的实施效果看,二者没有明显区别。事实上,这是一个关键的认识论问题。如果将其作为暂时性政策工具,“研究卓越计划”一旦终止,作为该部分的科研资金投入就会终止,确保持续性研究卓越就会成为难题。如果将其制度化,问题是,卓越地位的持续性竞争是否能够长期提升科研体制表现。另外,如果启动新的“研究卓越计划”,前期其他“研究卓越计划”必然会受冲击,进而引发广泛的负面影响。但如果“卓越研究中心”大面积保留,问题是,高代价的竞争和遴选过程是否合适,一些成效突出的“卓越研究中心”的特别资助是否应该更简化地组织实施。因此,“研究卓越计划”是否作为长期战略予以维持,还要看计划的终极目标。如果目标是触发高等教育机构结构性改革(如德国卓越计划)或是战略性重组基础设施,也就没必要长期采用竞争机制。
(二)竞争抑或密集
不管是暂时性还是长期性“研究卓越计划”,长期维持高密集资助力度是很困难的,因为这样最终会破坏良性竞争。正如西方著名科学社会学家默顿所指出的,当前科研表现在整体上被过去获取的卓越声誉所扭曲。这一观点在“研究卓越计划”中得到了充分印证。过去获得卓越地位的科研机构具有维持其卓越地位的显著优势,在“研究卓越计划”遴选过程中自然倾向于那些已经取得了卓越科研能力的机构。这似乎合乎一般逻辑。在大多数“研究卓越计划”中,为消除资源过度集中于极少数机构的不良现象,都采用跨机构协同组织模式的广域资源分配机制。然而,这些因素的影响并不明显,一方面大多数“研究卓越计划”并不限制一个机构可创办多少个“卓越中心”,因此“卓越中心”的密集性以及机构所获取的资助额度难以预测。另一方面,协同科研组织本质上并不限制卓越声誉和资源的密集化,这些方面的密集化程度主要由协同组织创建方式决定。因此,竞争与密集之间存在着某种可能性逻辑关系,在处理这种关系中,必然要克服评价标准过分重视前期卓越表现的惯性思维,通过未来目标设定与绩效评估的方式实现“研究卓越计划”的公平竞争和合理分布。
(三)分散抑或集中
“研究卓越计划”分散程度也是一个关涉密集度的问题。依据卓越标准,政府是应该用大量资金资助少量科研机构,还是应该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支持更多科研机构?从德国卓越计划发展经验看,这个问题具有浓厚的政治意向。德国“卓越计划”初衷是为了向少量世界一流大学提供大规模资金支持,然而政治域和科学域利益相关者博弈的逻辑结果是,“卓越计划”实质上变得更加分散,目前共资助了德国37所大学的85家不同“卓越中心”。在芬兰,则具有相反导向,在“研究卓越中心”计划实施过程中,政府支持“卓越中心”数量越来越少,但每个中心获取资金越来越多。丹麦原计划设置5-8个科研机构,但实质上仅遴选了4个“卓越中心”予以资助。日本科学促进协会特别强调“卓越计划”的高选拔性,WPI 计划仅资助最高层次的六个科研机构,而其“全球卓越中心”计划遴选要求相对较低,资助额度也相对较少,目前共资助了77所大学的140家“卓越中心”。[23]另外,国际上“研究卓越计划”实施经验也显示,高选拔性能够提升卓越科研机构的国际可见性,基础资金支持在提升大众化学科科学研究水平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奖励性资助能够增强卓越声誉和可信度。因此,对于“研究卓越计划”是分散还是集中,仍是一个需要确证的问题。
(四)一个抑或是多个
从世界范围看,一些国家组织实施了单一“研究卓越计划”,而一些国家则组织实施了多个“研究卓越计划”。从实施单一“研究卓越计划”的国家来看,“研究卓越计划”通常向所有类型科学研究开放,但更倾向于基础研究。从实施多个“研究卓越计划”的国家来看,每个“研究卓越计划”都有不同的学科领域或科学研究主题的主攻方向。如挪威和瑞典都具有多个“研究卓越计划”,每个计划都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挪威“卓越中心”计划和瑞典的Linnaeus Grants计划主要为那些卓越科研机构开展具有战略性影响的基础研究提供开放竞争资助;挪威“研究为本创新中心”计划和瑞典Berzelii Centres主要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挪威和瑞典的战略性研究领域(Strategic Research Areas,SRA)计划主要是资助国家优先学科研发战略领域。从国际上这两类“研究卓越计划”实施效果看,难以判定哪种效果更好。单一抑或是多个计划,主要依据不同国家科学研究资助结构而定。但整体看,一个综合性较强的“研究卓越计划”更能够有效提升国家科研体系的整体质量,而多个专业性的“研究卓越计划”则能够更好地满足国家政治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需求。
(五)研究卓越计划、个体资助抑或机构核心资助
当前国际上盛行的“研究卓越计划”是介于机构核心资助和传统项目资助之间的一种新型科学研究资助模式。大多数“研究卓越计划”都是基于其他形式项目資助经验而设置的,并附加了资源密集化和科研战略联盟化的要求。传统以个体研究者或小规模科研团队为主体的项目资助具有防止资源过度集中的优势,并主要依据特定的资金分配机制,这种模式通常容易成功而无风险。在挪威和瑞典,由于公众对“研究卓越计划”的批评,个体小规模资助范围不断扩大。意大利在2000-2006年启动了两轮“卓越中心计划”,但由于受到社会批评压力,随后国家教育部“卓越中心”资助计划开始较少强调组织结构,而更多关注于国家战略领域个体研究者的发展。瑞典SRA开始在传统以项目为本资助基础上附加了机构核心资助,即如果“卓越计划”项目评估为优秀等级,卓越机构在获得进一步“卓越计划”资助基础上可再获得机构核心资助。对于这三类资助方式,并不是说哪类更适合支持高水平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而是这三类资助方式应该通过平衡机制共同实现其最优效应。对此,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建设需要一个长期战略,大多数处于世界顶级排名的大学都具有长期发展卓越科研文化的历史传统,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断进步和改革的逻辑结果。从这一点讲,如果通过“研究卓越计划”实现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发展,决不应是暂时性的。 参考文献:
[1][4][7]Academy of Finland .Finnish Programme for Centres of Excellence in Research 2008-2013[R].Academy of Finland,2014:10,12,16.
[2][12]The Higher Education Authority in Ireland.The Programme for Research in Third Level Institutions:Transforming the Irish Research Landscape[R].The Higher Education Authority in Ireland,2014:12,36.
[3]Estonian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Research.Development of Centres of Excellence in Research [R].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Research,2012:22.
[5][23]Japan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Science.Global COE Program [EB/OL].http://www.jsps.go.jp/english/e-globalcoe/index.html.2016-05-20.
[6]European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Assurance in Higher Education.the concept of excellence in higher education[R].European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Assurance in Higher Education,2014:39.
[8][21]Austrian Research Promotion Agency.Programme Document for the Competence Centres Programme COMET Competence Centres for Excellent Technologies[R].Vienna,Austrian Research Promotion Agency, December 2014:18,42.
[9]VETENSKAPSR?DET.Mid-term evaluation report of Linnaeus Centers[R].VETENSKAPSR?DET,2014:23.
[10]The Research Council of Norway.The Centres for Environment-friendly Energy Research scheme(FME) Description of the scheme[R].The Research Council of Norway,2015:26.
[11][22]Tertiary Education Commission in New Zealand.Centres of Research Excellence[EB/OL].http://www.tec.govt.nz/Funding/Fund-finder/CoREs/.2016-05-20.
[13]Tomas Hellstr?m.Centres of Excellence as a Tool for Capacity Building[R].Innovation,Higher Education and Research for Development(IHERD),Sweden,2014:15.
[14]Coleman,R.ARC Centres of Excellence[R].Presentation at OECD workshop on New Forms of Incentive Funding for Public Research,Paris,29 November 2011:11.
[15]Liv Langfeldt,Siri Brorstad Borlaug.Excellence initiatives in Nordic research policies:Policy issues-tensions and options[R].Nordic Institute for Studies in Innovation,Research and Education,2013:63.
[16]Aksnes,D.et al.Centres of Excellence in the Nordic Countries:A Comparative Study of Research Excellence Policy and Excellence Centre Schemes in Denmark,Finland,Norway and Sweden[R].Nordic Institute for Studies in Innovation,Research and Education),Oslo,2012:38.
[17]The Research Council of Norway.The Norwegian Centre of Excellence Scheme[R].The Research Council of Norway,2015:26.
[18]Swedish Research Council.Evaluation of the Strategic Research Area Initiative 2010-2014[R].Swedish Research Council,2015:42.
[19]Orr,D.M.Jaeger and J.Wespel.New forms of incentive funding for public research:A concept paper on research excellence initiatives[R].OECD,Paris,2011:16.
[20]Ministry of Education,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public of Korea.National Project Towards Building World Class Universities 2008-2012[R].Ministry of Education,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public of Korea,2008:19.
(責任编辑刘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