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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其主要内容包含对程序主持者的正当性要求,接受法律结果的主体对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及程序的及时性和公开性等等。总之,正当程序将法律转化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我国历史上一直是人治型国家,只重实体不重程序。但是程序的正当性已成为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因此,我国需借鉴外国尤其是美国的正当程序制度,加以消化吸收使之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