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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亟待重视,对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需要政府企业和理论界的共同努力。非政府组织(NGO)在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中具有公益性、独立性、专业化、灵活性的服务优势。NGO可以通过对未成年人直接服务和影响其他组织或人员达到调节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矫治的目的。
关键词: NGO; 未成年人; 非刑罚处置; 服务; 途径
中图分类号: 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1)04-0106-03
An Approach to the Role of NGO in Non-penalty Treatment to Juveniles
ZHOU Jia-ming , YANG Yan-ling
( Yunnan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 Kunming 650500, China)
Abstract: Non-penalty treatment to juveniles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government, enterprises and society should try their best. NGO has some superiority in public interest, independent, specialization and flexibility. NGO can carry its point by serving to Juveniles directly and indirectly.
Key words: NGO; juveniles; non-penalty treatment; service; approach
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益凸显。由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从保护未成年人和国家人才发展的角度出发,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施非刑罚处置业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违法犯罪少年普遍采取少年福利制度,随着刑事政策上的科学预防理论与反标签化的兴起,依靠社会力量处置违法少年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随后,各类非政府组织(NGO即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称为非政府组织)逐渐活跃于各国违法犯罪少年非刑罚处置的舞台,成为违法犯罪少年援助的重要力量。我国于2002年制定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将社区作为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基础平台。但单一的处置主体不能有效发挥非刑罚处置的效果,社区及其他NGO尤其是专业的NGO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和功效。本文以NGO的作用为视角,探讨了NGO服务于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途径。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非刑罚处置
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07年1月19日发布的《“十五”期间中国青年发展状况与“十一五”期间中国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00年到2005年我国整体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其中青少年犯罪问题尤其严重。而青少年犯罪当中,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2000年全国判决的未成年罪犯为41709人,2001年为49883人,2002年为50030人,2003年为58870人,2004年为70086人,每年持续上升,五年间上涨68%,其上升幅度远远超过青少年罪犯及全国罪犯总体。报告同时预测,“十一五”期间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将更加严重。
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严峻形式,政府和理论界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央层面,中央综治委专门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特别重视实证研究和决策咨询、预防犯罪理念日益与国际接轨以及确立了社区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平台。地方层面,各地司法部门和理论部门在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司法实践中,成果丰硕。2001年石家庄长安区检察院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试行社会服务令,开始了在审查起诉对未成年犯罪人恢复性司法的探索。2002年英国救助儿童会开始与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合作,在云南、上海等地试点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确立了以推行司法分流为主要工作,以合适成年人參与制度、志愿者工作、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为支援的项目试点。2003年,云南省曲靖市中院少年法庭更是大胆改革未成年人审判方法,创造出了爱心“三帮教”式的审理方式。2007年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创设了义务劳动代替罚金这一全国首创处罚方法,让犯罪的孩子们到没有物管的社区从事保洁工作,以劳动量折抵罚金;2009年,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昆山成立了首个外来未成年犯的少年保护处分基地。2008年苏州中院开始探索构建爱心企业为核心,以司法帮教为主轴的“保处基地”,动员社会力量营造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帮教条件,使外来未成年犯得以平等适用非监禁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非刑罚处罚方法也将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由适用较少而发展为适用较多。[1]
实践中,政府和理论界一直在探索对未成年犯的非刑罚处置方式。仅从上面列举的非刑罚处置措施来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检察起诉阶段还是法院审理阶段,实践探索均取得了一些成绩。当前,实施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主体仍然是集中于政府(司法部门),但单一的处置主体对解决综合性的问题却过于孤单,矫治主体的单一性、矫治力量的薄弱性、矫治部门之间的协调阻滞、矫治方式的滞后性所带来的必然是矫治效果的不理想。“我国司法实践部门对未成年人的刑罚执行远远落后于刑事立法。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替刑制度,但存在一些与替刑制度功能相似的措施,如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管制缓刑、工读学校等一些非刑罚理论方法。这些都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分散公安机关的治安、侦察力量。”[2]鉴于此,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引入其他部门的力量,实施整体性、综合性的处置成为改善政府作为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单一主体所导致的困境的不二选择。NGO成为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重要主体有着天然的优势,其作用和效果也十分显著。
二、NGO服务于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优势
在不同的国家NGO有不同的称谓,如第三部门、非营利性组织、民间组织、草根组织,甚至在同一国家这些称谓都被交替使用,因而对NGO的定义根据各国研究者的侧重点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认为,NGO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独立的民间组织。”[3]
NGO的产生及大量涌现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原因。学者默顿从结构功能主义对此进行剖析。默顿结构功能说指出,市场经济结构本身存在着正功能和反功能、显功能和潜功能等多重可能性。追求效率的正功能、显功能会包含着阶层化、贫富分化、劳资冲突、失业等一些负向的反功能、潜功能。就我国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带来了农民问题、贫富分化、贫困问题等。NGO的兴起就是从结构功能角度对市场结构的一种修正,它强化正功能,而不是利益取向。[4]而有的学者则认为NGO的出现及发展是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必然结果。市场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在很多领域可以互补,但在一些领域市场“看不见的手”和政府“看得见的手”都无法发挥作用,这就需要引入“第三只手”。NGO的产生及大量出现弥补了政府和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中的不足,使得政府做不好、不能做,而市场又不想做的大量公共事务得以有效承担。
由于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复杂性、准公共性的特点,私人不愿意为其提供服务,政府虽不能在该项服务上缺位,但单由政府来处置,必然会出现政府力量不足以及条件有限而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的困境。因而非政府组织的补位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政府错位和市场缺位所导致的不足,“NGO高效灵活的工作方式、重要的专业知识以及工作人员较高的工作热情、志愿精神”[4],在承担公共事务时有先天的优势,是政府和企业在解决一些重大社会问题时不可缺少的合作伙伴。NGO及其成员实施未成年犯非刑罚处置有着众多而天然的优势。
(一)NGO具备较高的道德基础
NGO参与者是自愿的,社会责任意识较强,不以物质回报为条件,使社会对NGO的认同在增加,服务群体和领域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NGO最重要的特征是志愿性和公益性,在实施未成年犯的援助方面不以营利为目的,本着志愿服务的精神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多方面的教育和帮扶。NGO成员热情感染力强,易于被未成年犯和未成年人家属接受。同时其公益性使得政府乐于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增加处置的人手,因而也容易被政府接纳。
(二)NGO具备较强的独立性
NGO作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域”,虽是政府和市场的有益补充,但却独立于政府和市场,有明确的目标和使命感,对自己的目标和方向持坚定的态度。在实施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中,NGO虽然和政府开展合作,但是其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方式、救助办法、帮扶人员等均独立于政府,政府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指导和监管。NGO也不附属于市场组织,NGO组织和市场组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接收市场组织的捐赠,向捐助人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NGO趋于专业化
NGO成立伊始,就明确了自身的从业方向。NGO最大的特色就是它能提供各种各样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以专业化来构建自己事业的基础。NGO从业人员趋于年轻化,专业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从国际上NGO的发展趋势来看,NGO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越来越高,经验也越来越丰富。现在,在我国有众多专司未成年人救助的NGO,这些从业人员越来越要求具有法律知识、心理辅导、未成年人教育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四)NGO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现代政府的决策应该是严格依照程序进行的,在面对非常庞杂繁琐而且往往无法预见的社会公共问题时,反应有时难免比较迟缓,这也成为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工作效率低下的最主要掣肘。而NGO因为没有那种复杂的程序,加之组织结构灵活多样,所以在面对一些社会问题时反而能够很快地做出反应,其行为成本较之政府行为亦少得多。就实施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而言,NGO在确定救助对象、采用救助措施、募集救助资金等反面反应迅速、高效而且灵活。
三、NGO服务于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途径
既然NGO在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其作用也十分明显,需要进一步探讨NGO服务于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途径和方式,NGO服务于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直接服务和间接影响。
(一)直接服务
直接服务是指NGO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服务于非刑罚处置的未成年人,通过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心理辅导和行为监控,直接作用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达到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心理矫治和行为改造的目的。直接服务是NGO实施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常态,通过面对面的接触和帮扶能有效改善未成年人的心智和行为,进而促进未成年人良好改造目标的实现。
1. 物质帮助是指NGO及其工作人员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物质性的帮助,使其在接受改造的过程中及以后不至于因为贫困和嫉妒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物质性帮助主要表现在: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必需品,如衣物等;为未成年人提供学习用品,如图书、文具等;为未成年人提供行为改造的费用等等。
2. 心理辅导是指NGO及其工作人员未成年人之间建立一种具有咨询功能的融洽关系,以帮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自己,接纳自己,进而欣赏自己,并克服成长中的障碍,改变自己的不良意识和倾向,充分发挥个人潜能,迈向良好心理状态的过程。NGO的心理辅导一般通过面对面交流、书信交流、电话交流、团体心理讲座等方式进行。类似于社区这一类组织在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具有独特作用。“村社在实施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中具有独特的优势,村社干部和居民通过串门、家庭会议、村民会议等方式辅助父母及亲属对未成年犯的心理安抚和教育,未成年犯也易于接受來自村社干部和村社居民的教育和心理抚慰。”[5]
3. 行为矫治是指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行为改造和矫治的过程中,NGO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专业的控制和矫治措施改变未成年人不正常行为或不良性行为的一种技术和方法,从而使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行为符合社会期望。NGO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矫治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平时的观察和注意,社会服务令的督促与实施、文化体育及劳动教养等。在行为矫治的过程中充分重视激励的实施和效果的衡量,有助于行为矫治目标的实现。
(二)间接影响
间接影响是指NGO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与外界其他类型组织的交流与沟通,就矫治的办法、方式、资金、人员等方面进行合作,影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的过程,达致调节心理健康与改进行为的过程。NGO的影响主要通过对其他组织和人员(司法部门、企业、其他公益性组织)在知识、技术、志愿精神方面的传输达到影响未成年人良好行为改造的目的。
1. 通过司法部门影响未成年人矫治的效果。当前,未成年人矫治和改造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司法部门),其矫治的人员和方式均比较单一。经过多年的实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面对新的形势和未成年人不同的心理特征,矫治的效果越来越微弱,亟须引入新的理念和办法来应对。NGO尤其是专司未成年人行为处置的NGO具有较超前的理念和良好的矫治方法,能有针对性、有区别地采取矫治措施。这些超前的理念和良好的矫治方法可以被司法部门借鉴和使用,专业的NGO组织也愿意和政府合作实施这些措施。
2. 通过市场组织影响未成年人矫治的效果。私人企业和组织一般不参与未成年人的行为改造和矫治工作。但是私人组织能给NGO提供充足的资金来保障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活动的顺利开展。与此同时,很多的私人企业员工愿意成为业余的志愿者,在工作之余从事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帮扶工作。NGO组织的经费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私人企业,募集经费的数量则决定着矫治效果的好坏。
3. 通过未成年人亲属影响未成年人矫治的效果。未成年的亲属尤其是父母是未成年人行为控制和矫治的重要主体。社区矫治计划很大程度上需要未成年人父母的支持与参与。NGO可以通过未成年人父母,影响未成年人行为改造的效果。NGO及其人员可以为未成年父母提供矫治方面的理念、技能和办法,使得未成年人父母有目的性和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治。同时,NGO不仅贴近未成年人,还贴近未成年人家属,使得未成年人及其家属在情感上容易接受来自NGO的支持和帮助,进而达到矫治效果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李连博.我国刑法三十年的回顾与前瞻[J].广西大学学报(哲 学社会科学版),2009,(4).
[2]赵俊,方芳.非刑罚少年处遇比较论[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 会科学版),2010,(2).
[3]李莉.环境保护领域中NGO作用探讨[J].上海环境科学,2006,(3).
[4]郭春丽,赵国杰.NGO参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研究 [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5]周家明,纳瑛.浅谈基于村社控制的边疆农村少年非刑罚处置 [J].行政与法,2009,(6).
[责任编辑:任山庆;校对:叶慧娟]
关键词: NGO; 未成年人; 非刑罚处置; 服务; 途径
中图分类号: 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1)04-0106-03
An Approach to the Role of NGO in Non-penalty Treatment to Juveniles
ZHOU Jia-ming , YANG Yan-ling
( Yunnan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 Kunming 650500, China)
Abstract: Non-penalty treatment to juveniles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government, enterprises and society should try their best. NGO has some superiority in public interest, independent, specialization and flexibility. NGO can carry its point by serving to Juveniles directly and indirectly.
Key words: NGO; juveniles; non-penalty treatment; service; approach
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益凸显。由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从保护未成年人和国家人才发展的角度出发,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施非刑罚处置业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违法犯罪少年普遍采取少年福利制度,随着刑事政策上的科学预防理论与反标签化的兴起,依靠社会力量处置违法少年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随后,各类非政府组织(NGO即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称为非政府组织)逐渐活跃于各国违法犯罪少年非刑罚处置的舞台,成为违法犯罪少年援助的重要力量。我国于2002年制定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将社区作为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基础平台。但单一的处置主体不能有效发挥非刑罚处置的效果,社区及其他NGO尤其是专业的NGO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和功效。本文以NGO的作用为视角,探讨了NGO服务于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途径。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非刑罚处置
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07年1月19日发布的《“十五”期间中国青年发展状况与“十一五”期间中国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00年到2005年我国整体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其中青少年犯罪问题尤其严重。而青少年犯罪当中,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2000年全国判决的未成年罪犯为41709人,2001年为49883人,2002年为50030人,2003年为58870人,2004年为70086人,每年持续上升,五年间上涨68%,其上升幅度远远超过青少年罪犯及全国罪犯总体。报告同时预测,“十一五”期间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将更加严重。
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严峻形式,政府和理论界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央层面,中央综治委专门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特别重视实证研究和决策咨询、预防犯罪理念日益与国际接轨以及确立了社区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平台。地方层面,各地司法部门和理论部门在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司法实践中,成果丰硕。2001年石家庄长安区检察院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试行社会服务令,开始了在审查起诉对未成年犯罪人恢复性司法的探索。2002年英国救助儿童会开始与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合作,在云南、上海等地试点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确立了以推行司法分流为主要工作,以合适成年人參与制度、志愿者工作、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为支援的项目试点。2003年,云南省曲靖市中院少年法庭更是大胆改革未成年人审判方法,创造出了爱心“三帮教”式的审理方式。2007年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创设了义务劳动代替罚金这一全国首创处罚方法,让犯罪的孩子们到没有物管的社区从事保洁工作,以劳动量折抵罚金;2009年,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昆山成立了首个外来未成年犯的少年保护处分基地。2008年苏州中院开始探索构建爱心企业为核心,以司法帮教为主轴的“保处基地”,动员社会力量营造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帮教条件,使外来未成年犯得以平等适用非监禁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非刑罚处罚方法也将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由适用较少而发展为适用较多。[1]
实践中,政府和理论界一直在探索对未成年犯的非刑罚处置方式。仅从上面列举的非刑罚处置措施来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检察起诉阶段还是法院审理阶段,实践探索均取得了一些成绩。当前,实施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主体仍然是集中于政府(司法部门),但单一的处置主体对解决综合性的问题却过于孤单,矫治主体的单一性、矫治力量的薄弱性、矫治部门之间的协调阻滞、矫治方式的滞后性所带来的必然是矫治效果的不理想。“我国司法实践部门对未成年人的刑罚执行远远落后于刑事立法。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替刑制度,但存在一些与替刑制度功能相似的措施,如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管制缓刑、工读学校等一些非刑罚理论方法。这些都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分散公安机关的治安、侦察力量。”[2]鉴于此,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引入其他部门的力量,实施整体性、综合性的处置成为改善政府作为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单一主体所导致的困境的不二选择。NGO成为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重要主体有着天然的优势,其作用和效果也十分显著。
二、NGO服务于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优势
在不同的国家NGO有不同的称谓,如第三部门、非营利性组织、民间组织、草根组织,甚至在同一国家这些称谓都被交替使用,因而对NGO的定义根据各国研究者的侧重点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认为,NGO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独立的民间组织。”[3]
NGO的产生及大量涌现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原因。学者默顿从结构功能主义对此进行剖析。默顿结构功能说指出,市场经济结构本身存在着正功能和反功能、显功能和潜功能等多重可能性。追求效率的正功能、显功能会包含着阶层化、贫富分化、劳资冲突、失业等一些负向的反功能、潜功能。就我国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带来了农民问题、贫富分化、贫困问题等。NGO的兴起就是从结构功能角度对市场结构的一种修正,它强化正功能,而不是利益取向。[4]而有的学者则认为NGO的出现及发展是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必然结果。市场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在很多领域可以互补,但在一些领域市场“看不见的手”和政府“看得见的手”都无法发挥作用,这就需要引入“第三只手”。NGO的产生及大量出现弥补了政府和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中的不足,使得政府做不好、不能做,而市场又不想做的大量公共事务得以有效承担。
由于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复杂性、准公共性的特点,私人不愿意为其提供服务,政府虽不能在该项服务上缺位,但单由政府来处置,必然会出现政府力量不足以及条件有限而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的困境。因而非政府组织的补位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政府错位和市场缺位所导致的不足,“NGO高效灵活的工作方式、重要的专业知识以及工作人员较高的工作热情、志愿精神”[4],在承担公共事务时有先天的优势,是政府和企业在解决一些重大社会问题时不可缺少的合作伙伴。NGO及其成员实施未成年犯非刑罚处置有着众多而天然的优势。
(一)NGO具备较高的道德基础
NGO参与者是自愿的,社会责任意识较强,不以物质回报为条件,使社会对NGO的认同在增加,服务群体和领域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NGO最重要的特征是志愿性和公益性,在实施未成年犯的援助方面不以营利为目的,本着志愿服务的精神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多方面的教育和帮扶。NGO成员热情感染力强,易于被未成年犯和未成年人家属接受。同时其公益性使得政府乐于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增加处置的人手,因而也容易被政府接纳。
(二)NGO具备较强的独立性
NGO作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域”,虽是政府和市场的有益补充,但却独立于政府和市场,有明确的目标和使命感,对自己的目标和方向持坚定的态度。在实施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中,NGO虽然和政府开展合作,但是其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方式、救助办法、帮扶人员等均独立于政府,政府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指导和监管。NGO也不附属于市场组织,NGO组织和市场组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接收市场组织的捐赠,向捐助人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NGO趋于专业化
NGO成立伊始,就明确了自身的从业方向。NGO最大的特色就是它能提供各种各样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以专业化来构建自己事业的基础。NGO从业人员趋于年轻化,专业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从国际上NGO的发展趋势来看,NGO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越来越高,经验也越来越丰富。现在,在我国有众多专司未成年人救助的NGO,这些从业人员越来越要求具有法律知识、心理辅导、未成年人教育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四)NGO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现代政府的决策应该是严格依照程序进行的,在面对非常庞杂繁琐而且往往无法预见的社会公共问题时,反应有时难免比较迟缓,这也成为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工作效率低下的最主要掣肘。而NGO因为没有那种复杂的程序,加之组织结构灵活多样,所以在面对一些社会问题时反而能够很快地做出反应,其行为成本较之政府行为亦少得多。就实施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而言,NGO在确定救助对象、采用救助措施、募集救助资金等反面反应迅速、高效而且灵活。
三、NGO服务于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途径
既然NGO在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其作用也十分明显,需要进一步探讨NGO服务于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途径和方式,NGO服务于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直接服务和间接影响。
(一)直接服务
直接服务是指NGO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服务于非刑罚处置的未成年人,通过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心理辅导和行为监控,直接作用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达到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心理矫治和行为改造的目的。直接服务是NGO实施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的常态,通过面对面的接触和帮扶能有效改善未成年人的心智和行为,进而促进未成年人良好改造目标的实现。
1. 物质帮助是指NGO及其工作人员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物质性的帮助,使其在接受改造的过程中及以后不至于因为贫困和嫉妒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物质性帮助主要表现在: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必需品,如衣物等;为未成年人提供学习用品,如图书、文具等;为未成年人提供行为改造的费用等等。
2. 心理辅导是指NGO及其工作人员未成年人之间建立一种具有咨询功能的融洽关系,以帮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自己,接纳自己,进而欣赏自己,并克服成长中的障碍,改变自己的不良意识和倾向,充分发挥个人潜能,迈向良好心理状态的过程。NGO的心理辅导一般通过面对面交流、书信交流、电话交流、团体心理讲座等方式进行。类似于社区这一类组织在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具有独特作用。“村社在实施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中具有独特的优势,村社干部和居民通过串门、家庭会议、村民会议等方式辅助父母及亲属对未成年犯的心理安抚和教育,未成年犯也易于接受來自村社干部和村社居民的教育和心理抚慰。”[5]
3. 行为矫治是指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行为改造和矫治的过程中,NGO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专业的控制和矫治措施改变未成年人不正常行为或不良性行为的一种技术和方法,从而使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行为符合社会期望。NGO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矫治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平时的观察和注意,社会服务令的督促与实施、文化体育及劳动教养等。在行为矫治的过程中充分重视激励的实施和效果的衡量,有助于行为矫治目标的实现。
(二)间接影响
间接影响是指NGO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与外界其他类型组织的交流与沟通,就矫治的办法、方式、资金、人员等方面进行合作,影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的过程,达致调节心理健康与改进行为的过程。NGO的影响主要通过对其他组织和人员(司法部门、企业、其他公益性组织)在知识、技术、志愿精神方面的传输达到影响未成年人良好行为改造的目的。
1. 通过司法部门影响未成年人矫治的效果。当前,未成年人矫治和改造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司法部门),其矫治的人员和方式均比较单一。经过多年的实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面对新的形势和未成年人不同的心理特征,矫治的效果越来越微弱,亟须引入新的理念和办法来应对。NGO尤其是专司未成年人行为处置的NGO具有较超前的理念和良好的矫治方法,能有针对性、有区别地采取矫治措施。这些超前的理念和良好的矫治方法可以被司法部门借鉴和使用,专业的NGO组织也愿意和政府合作实施这些措施。
2. 通过市场组织影响未成年人矫治的效果。私人企业和组织一般不参与未成年人的行为改造和矫治工作。但是私人组织能给NGO提供充足的资金来保障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活动的顺利开展。与此同时,很多的私人企业员工愿意成为业余的志愿者,在工作之余从事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帮扶工作。NGO组织的经费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私人企业,募集经费的数量则决定着矫治效果的好坏。
3. 通过未成年人亲属影响未成年人矫治的效果。未成年的亲属尤其是父母是未成年人行为控制和矫治的重要主体。社区矫治计划很大程度上需要未成年人父母的支持与参与。NGO可以通过未成年人父母,影响未成年人行为改造的效果。NGO及其人员可以为未成年父母提供矫治方面的理念、技能和办法,使得未成年人父母有目的性和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治。同时,NGO不仅贴近未成年人,还贴近未成年人家属,使得未成年人及其家属在情感上容易接受来自NGO的支持和帮助,进而达到矫治效果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李连博.我国刑法三十年的回顾与前瞻[J].广西大学学报(哲 学社会科学版),2009,(4).
[2]赵俊,方芳.非刑罚少年处遇比较论[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 会科学版),2010,(2).
[3]李莉.环境保护领域中NGO作用探讨[J].上海环境科学,2006,(3).
[4]郭春丽,赵国杰.NGO参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研究 [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5]周家明,纳瑛.浅谈基于村社控制的边疆农村少年非刑罚处置 [J].行政与法,2009,(6).
[责任编辑:任山庆;校对:叶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