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否请求与刚满月就抱着孩子走了的她离婚?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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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可否请求与刚满月就抱着孩子走了的她离婚?
  问:我外出打工的妻子,最近回家生孩子。刚满月她就抱着孩子走了,从此下落不明。我怀疑孩子是别人的,我想与她离婚,听说女人分娩后一年内,男人不得提出离婚请求。不知有没有例外?
  答: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对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离婚诉权作了限制性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也有例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里的“确有必要”,根据审判实践,包括女方出走下落不明的情形。所以,你可以提出离婚。
  
  无故长期不过性生活,能否依婚姻法中的“分居”判离?
  问:丈夫虽与我同床共枕,可他长期以种种借口不与我过夫妻性生活,请问这是否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分居。现时间已达两年多,如诉之法院,法院能否以此为由判决离婚?
  答:同居权是配偶在婚姻关系中所承担和享受的权利义务之一。同居权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夫妻性生活虽然不是同居的全部内容,夫妻两年多不过性生活虽然不等于夫妻已经分居两年多,但夫妻性生活是夫妻感情交流的一种方式,无故不过性生活可能导致夫妻关系破裂。长期无故拒绝对方的性要求,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诉之法院,通过四看,即:1、看婚姻基础;2、看婚后感情;3、看离婚原因;4、看有无和好的因素,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
  
  植物人如何离婚?
  问:因一场车祸,我女儿成了植物人,现已卧床两年多。出于财产的考虑,我女婿既不提出与我女儿离婚,也不对我女儿尽扶养照顾义务,大行遗弃、虐待等加害行为。植物人可以离婚吗?作为父亲出于对女儿利益的考虑,我可否代女儿提起与女婿的离婚诉讼?
  答:每个人都享有婚姻的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婚姻权是一种自主权,是须由本人亲自行使的权利。植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因为他不能亲自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不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植物人的代理人也不能以植物人的名义提起。
  但是当植物人的配偶出于某种不正当的目的不愿解除婚姻关系,当植物人的配偶对植物人实施遗弃、虐待等加害行为,是植物人的人身或财产等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植物人的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剥夺植物人配偶的监护权,变更自己为监护人,然后再以监护人的身份依法出于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保护的职能提起代理植物人与其配偶的离婚诉讼。植物人离婚后,原配偶对植物人还应负有一定的扶养义务。
  
  急于离婚让财产,离婚后能以“显失公正”撤销协议吗?
  问:张某退休后利用自己的专长和过去的影响开了一家公司,小有发迹。前不久招了一个小秘书,让其怀上了孩子。张急于与自己的“黄脸婆”妻子离婚与小秘书结婚,妻子不同意离婚,在分割夫妻财产上张作了极大的让步,将大部分的财产给了妻子和孩子。张与妻子协议离婚和小秘书过了不久,公司破产小秘书抛弃了他,并将他手中的积蓄全部卷走。现张穷困潦倒,生活十分困难,他想以“显失公正”为由撤销变更上述夫妻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由于离婚的男女双方毕竟与对方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有的还育有子女,在订立关于分割共同财产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掺杂一些感情因素。衡量这类协议是否公平,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那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故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宜轻易认定协议显失公正而支持当事人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的主张。尤其是那些以获得配偶同意迅速离婚为目的,将大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答应给予对方,而一旦离婚,即以协议显失公正为由起诉的情况,人民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以离婚为目的赠与房屋,离婚后给予房屋的协议能撤回吗?
  问:因故丈夫张某最近提出离婚,我同意离婚,但是考虑婚后我与孩子没有地方居住,我要求将现在我们居住的张婚前所有的个人的房屋,离婚后留给我。张表示同意并与我签订了赠与协议。协议签订后张就从房屋中迁出住进了单位办公室。可我们进行离婚登记后,张对给房协议反悔,他以“赠与的房屋没有过户给我,赠与行为未完成”等理由,以合同法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要求我和孩子从房屋中迁出。他如就此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吗?
  答:张与你达成的赠房协议,是以离婚为目的的目的赠与行为,这一行为是张和你自愿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这种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宜等同于其它民事合同使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在张与你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赠与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张应协助你办理过户手续。责编/小苑[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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