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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是商事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但上诉机制在近期则被视为国际仲裁领域的热门话题。目前,仲裁的实体上诉分为两种类型:向法院上诉,或向仲裁机构(庭)上诉。现行中国《仲裁法》第5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74条并不允许就法律适用等特定实体事项(除无涉外因素仲裁中的证据事项)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也对多层仲裁诉讼条款持否定态度。关于设立仲裁上诉机制的必要性方面,存在意思自治原则、实体正义等动力,也存在终局性原则、效率原则、承认执行问题等阻力。综合比较各种上诉模式,基于意思自治与司法权之间的界限,本文认为向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