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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一般认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三个:法律上的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当事人的先前行为.其中,如何界定当事人的先前行为,当事人的先前行为与实际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问题.本期疑案精解讨论的案例中,追打他人致其溺亡该如何处理,就涉及以上问题.为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邀请有关专家结合案例进行了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