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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