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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人工智能背景下,应当肯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系著作权所有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原则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作作品的人工智能。无论从技术层面还是从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等价值层面,抑或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范层面,都应当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与时俱进的解释,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其中,以完善其刑法保护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