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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异蛇"型黑社会组织是我国黑社会组织中一种特殊形式,它的存在和发展给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异蛇"型黑社会组织形成的原因主要有权力过于集中、反腐体系不健全、司法程序中取证困难等原因造成的,因此我们需要从加强权力制约、成立专门查黑小组、完善证人取证制度及最后矫正制度等方面加强防控,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长治久安。
关键词:黑社会组织、"异蛇"型黑社会组织、罪后矫正制度
"异蛇"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存在和发展,已证据确凿,且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因此找寻这类有组织犯罪的特殊成因及具体的防控措施,对遏制这种新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异蛇"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异蛇"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异蛇"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组织或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的行为,是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出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形式的黑社会性质犯罪主要具备以下特征:
(一)其部分或全部成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这个特征可以用描写异蛇的名句--"黑质而白章"来形象的描述,即该行组织的参与者的必须具备有"黑白"两种身份,"黑"是他们的本质,"白"仅是他们的掩护和手段。具体而言,该类的成员应具备的要件是:其成员必须至少有一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是各级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人大、政协等代议机关工作人员,还可以是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甚至是军人。主要表现在,上述的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直接的参与、组织或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成为了该组织的成员之一,并利用自己掌握的公权直接参与实施该组织的犯罪。通俗说法就是,"亦官亦盗",在组织与犯罪层面上达到"黑白"两道的高度统一。这个特征正是"异蛇"组织区别别于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根本特征。
(二)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这类组织残暴成性,为非作恶,是"以啮人,无御之者",比起普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它们的社会危害性更为巨大,犯罪的后果也非常的严重。因为在官本位意识浓厚的中国,如果仅仅是普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作恶,即使再残暴,普通老百姓至少还是有进行抗争的勇气和毅力,至少还可以求助于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政府。但是如果看到那些接受举报控告的公仆也是黑恶势力的成员,还和被举报、被控告的黑道人物一起称兄道弟、同堂议事,并利用用手中的国家权力来压制打击报复善良的民众,进行"合法"犯罪,收敛钱财。那么,留给绝大多数民众的选择,除了踏上被严格控制的"上访"之路外,剩下的只是对政府公权绝望后无奈的忍受和沉默。另外,"异蛇"型组织犯罪,必然会伴随着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身更严重的罪行,即贪污腐败、渎职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
二、"异蛇"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
"异蛇"型组织作为一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殊形式,有经济原因,社会原因,司法立法原因,深入分析和探讨这些原因是我们制定反"异蛇"组织根本策略所必需的前提条件,但限于篇幅,笔者将仅就"异蛇"型组织的特殊成因作些探讨。科学的说,"异蛇"型组织与普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主要的不同就是在于其主体的差异,即是否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参与。因此笔者拟围绕对其罪因进行探究,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一)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约与监督
正由于腐败的滋生与泛滥,才有了"异蛇"组织产生并长期存在的基础,温家宝总理在回答记者问时坦言道,造成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我国的现行体制下的权力的确过于的集中,首先,行政权的过于扩张和膨胀,甚至可以侵犯其他国家机构的权力,达到可漠视一切制约和监督的地步,使纪检体制散失了主动性。第二,各机关以及机关下的各部门的权力也过分的集中在"一把手"中,其他人员只能唯其马首是瞻。第三,在司法层面上,公、检、法是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但在实际生活中,谁都知道公、检、法是一家,它们之间仅仅是工作流程上的区别,相互间几乎不存在制约。第四,我国的党政制度的设计上还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就作为是党内的一种党内纪律检查措施--"双规",出现了太随意性的问题。
(二)反腐刑侦体系极度不健全,查腐反黑能力严重不足
"异蛇"型组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黑犯罪的典型的形式,也是黑社会组织发展的最危险形式。就过程来看,这是一个从事到人,再从人到事的侦察过程,而且整个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很强的阻力。①在侦察的各个阶段矛盾的双方进行着激烈的对抗,那些成为犯罪的嫌疑人或将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国家工作人员,普遍具有很强的智力和法律水平,而且掌握一定的犯罪侦察知识,尤其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更重要的是这些人都具有错综复杂的,而且十分强大的关系网,能够通过各种渠道疏通关口,开脱罪责;有的甚至还可以直接利用其职权阻扰侦查的顺利进行。此外,这类犯罪的案件线索少,取证很困难,这也是直接制约当前查处这类犯罪案件的直接原因。
(三)司法诉讼程序的体制弊端导致取证非常困难
贿赂官员和恐吓证人,是国外的黑社会得以长期经营的"两只黑手"。在我国,贿赂官员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从当前来看,"异蛇"组织为对抗法制,也已经将黑手伸向了证人。在我国,就证人的保护问题而言,证人有足够担心的理由:
首先,刑诉法第49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表面上看起来,法律已经给证人若干权利,但究其实质,这些权利是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有的甚至从根本上还不能称之为权利。如证人有向司法机关报案、举报或者控告的权利,这与其说是一种权利,毋宁说是义务,因为举报"异蛇"组织,冒的往往不仅是个人生命安全的问题,稍有不慎遇"官"不俗,碰到了"异蛇"或保护伞,极有可能家破人亡。
再者,即使是为数不多的几条保护证人的规定也是粗线条的、事后的、操作性不强的,甚至是有缺陷的。如刑法第308条规定:"对证人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一规定就存在着将证人的近亲属排除在受保护之外、对证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程度界定不清及对证人所受到冲击的形式没有全面概括等问题。
再次,现实生活中,群众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残暴,不择手段,已经的非常恐惧,同时几乎没有任何制约的公权,也让普通的老百姓敬而远之!如今手握公权的官员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了一家,就更加剧了证人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而不得不退避三舍。
(四)罪后矫治制度不健全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反社会意识很强,他们的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有极强的顽固性和不思悔改性,因此反改造经验丰富,一些两劳释放人员是涉黑涉恶的高危人员,这些人反社会心理强,犯罪手法娴熟,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着骨干作用。近几年来,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上升,监狱关押黑社会性质的罪犯增多,再加上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部分监狱监管设施长期投入不足,许多设施陈旧、老化,不能发挥应有的屏障作用,黑社会性质罪犯入狱后,极易和外界其他犯罪分子勾结,其同伙也会通过种种关系,说情疏通,帮助其早日出狱。更为危险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也可以通过犯罪接触认识国家工作人员,施展手段并最终将他们拉下水。
三"异蛇"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控对策
笔者认为,可以依据上述所论证的"异蛇"型组织的成因,具体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防控:
(一)分权制衡,加强监督
鉴于我国当前的国家体制,当务之急应对庞大的行政权进行再次分权,即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分权。如同国家机构的权力分设一样,行政权有必要进一步分设,并改革用权体制,健全对权力的产生、权力的运行后果及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以达到公开化,透明化,使立法与司法有足够的能力进行监督。
我国现在现在对各级干部的监督种类不少,有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等,但真正到位的不是很多,鉴于当前"打蛇"的需要,重点应要强调反腐,在监督种类上不但要特别强调人大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在监督对象上应重点抓对一把手的监督;而且更应重视法律监督的作用,因为对腐败分子的查处过于宽松是导致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要让贪腐、涉黑者及时的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让社会感觉腐败招致刑罚的必然性与严厉性,恶行必有恶报,增强社会各阶层反腐的勇气和决心。
(二)成立专门的查黑中心,重点调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涉黑案件
诸多实践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抱团走势的过程中,往往与当地的党政机关尤其是司法部门的个别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异蛇"型组织则是必然有贪腐分子的介入,他们与充当"保护伞"的人由于长期在"官场"上行走,不仅自身的能量大,其身后也有一张张庞大的关系网紧密相连。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做法,如意大利的"维持治安委员会"、日本的"暴力取缔推进委员会"、德国汉堡州刑警局"26"处、台湾地区的特侦组(过去的"查黑中心")、香港地区的"反黑组" 等②,专门查处各类官员的贪渎、涉黑案件,并收获了很好的效果,在全国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中成立永久的、专门的、与反"异蛇"型组织犯罪重任相适应的反黑机构和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部门,执行包括"反蛇"在内的反黑恶的任务。在人员的配备上,应选拔那些经验丰富、熟悉业务、有较强社会正义感和较高政治觉悟的干警;在工作职责上,应赋予更大的权力,如使用多种秘密手段和技术手段,必要时直接甚至可以直接找安全部门的协助;在管理和调动上,这支部门,除中央外,应该由省级或地、市、州级公安机关直接掌握和调动,这样可以随时准备向省市内各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宣战,又可以避免当地复杂的关系网的束缚,更好的打击"蛇王"和他们的"保护伞"。
(三)完善现有的证人制度
笔者认为针对"异蛇"型组织所要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至少得包含到两个方面,即建立"污点证人"的保护制度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1、"污点证人"的保护制度
要想迫使"异蛇"组织普通成员成为我们打击保护伞的一个线索和证据,我们首先要打消他们的侥幸心理,充分收集各种证据并予以坚决的打击,其次我们要利用理性经济人的心理,给予这些证据确凿、作恶多端的"异蛇"组织的普通犯罪分子一定的好处,和他们作一个交易。交易的对价是可以考虑对部分罪行甚至全部罪行予以司法豁免,相对应的则是要求他们供述的"白老大"和背后的保护伞的犯罪事实并充当控方的证人,来协助公、检机关打击背后的"蛇王"和保护伞,以此建立"污点证人"的司法豁免制度。同时这也可以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作出权衡时,意识到其中风险的增加,而放弃涉黑的行为。
只有彻底肃清"蛇王"及其他们背后的保护伞,对"异蛇"组织乃至一般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打击才能彻底,才能充分有效。笔者建议,在打击"异蛇"组织及其保护伞犯罪的时候,应当积极、大胆的利用污点证人的司法豁免的制度,以利用最小资源实现打击犯罪的最大效益。
2、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应尽快制订专门的《证人保护法》或将证人保护制度在各诉讼法中(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以专门章节列出,对证人的权利义务、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种类、保护措施的启动条件及运作程序、保护机关等问题一一明确,使之相互配套,便于操作。在完善该制度的过程中,特别是立法与执行方面,以下几个方面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首先,将证人保护制度化,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笔者认为,武装警察部队最适合担当此任。武警部队作为我国恶性犯罪行为的重要打击和镇压机关,同时还兼任多种保卫职责,具有明显的人力、物力和先进技术设备等优势,保护起证人也绝对拿手可靠,并且其受腐蚀性小,具有非常良好的声誉,无疑可以增加证人的信任感和安全感。当然,证人保护是一项复杂而繁重的工作,还需要其他机构(特别是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配合和帮助,以便能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每位证人进行有效保护。
其次,明确并扩大现有证人保护的对象范围。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打击、报复的不仅是证人本人,而且包括证人的近亲属。因此,证人保护的对象,不能仅限于证人,还应包括证人的近亲属及其他需要类似保护的人。另外,在保护的内容上,不仅要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名誉、尊严不受侵害,还要保护证人的财产安全、住宅安全、生活安宁等多个方面。
(四)完善罪后矫正制度
监狱作为国家的主要刑罚执行机关,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控制,治理和预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形势下,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发生新的变化,监狱应采取应对措施,未于绸缪,防患于未然。
首先,要严格行刑,强化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加强对黑社会罪犯人生观、世界观的彻底改造,使其在回归社会以后不致重新犯罪,确保其改造彻底性。其次,实施分管分押,切断罪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空渠道。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异地关押,在高度戒备监狱服刑。同时,将同案犯分开,与黑社会组织分离,在割断"老关系"的同时,严防"新关系"的产生,避免其和狱内及外界同伙接触,严防黑社会成员在狱内重新结成犯罪同伙,发展新的黑社会成员。再次,不断强化狱内侦查,对重点罪犯建立个人专档,切实掌握深层次的犯情动态,真正做到做好超前防范工作。最后,从严治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整治腐败,是铲除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保护伞和打击"异蛇"组织重要的前提。监狱人民警察担任着改造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重任,直接处于反黑、反腐斗争的第一线,会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腐蚀拉拢的对象。另外,在立法上建议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累犯制度,即因黑社会性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黑社会性质之罪,应当从重处罚。
注释:
①刘莹.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对策[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16(4A).
②王彩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趋势与对策[J].零陵学院学报,2004,25(2A):122-124.
参考文献:
[1] 高铭宣,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550.
[2] 何秉松.黑社会犯罪解读[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88
[3] 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80
[4] Diego Gambetta, The Sicilian Mafia-The Business of Private Protection, Boston: Harvard Press, 1993, P1
[5] Albini, Joseph L, The American Mafia: Genesis of a Legend, New York: Appleton-Century-Croft, 1971.
[6] 崔亚斌.揭开沈阳"刘涌黑帮"内幕[EB/OL]. http://hsb.huash.com/gb/newsdzb/2001-10/08/2001-10-08-12lzjx1.htm
[7] 程旭.许昌"打黑组长"案调查[N].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4-04-14
[8] 帅政.隐藏在警方内部的"涉黑保护伞"[N].瞭望新闻周刊,2004,(20A)
[9] 于志刚,刘 灿. 许昌梁胜利犯罪组织案剖析[N].法制日报,2001-12-23
[10] 佚名.带黑集团犯罪触目惊心[EB/OL].
作者简介:姚永峥,女,1986年5月出生,山东临沂人,研究生学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关键词:黑社会组织、"异蛇"型黑社会组织、罪后矫正制度
"异蛇"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存在和发展,已证据确凿,且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因此找寻这类有组织犯罪的特殊成因及具体的防控措施,对遏制这种新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异蛇"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异蛇"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异蛇"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组织或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的行为,是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出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形式的黑社会性质犯罪主要具备以下特征:
(一)其部分或全部成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这个特征可以用描写异蛇的名句--"黑质而白章"来形象的描述,即该行组织的参与者的必须具备有"黑白"两种身份,"黑"是他们的本质,"白"仅是他们的掩护和手段。具体而言,该类的成员应具备的要件是:其成员必须至少有一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是各级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人大、政协等代议机关工作人员,还可以是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甚至是军人。主要表现在,上述的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直接的参与、组织或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成为了该组织的成员之一,并利用自己掌握的公权直接参与实施该组织的犯罪。通俗说法就是,"亦官亦盗",在组织与犯罪层面上达到"黑白"两道的高度统一。这个特征正是"异蛇"组织区别别于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根本特征。
(二)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这类组织残暴成性,为非作恶,是"以啮人,无御之者",比起普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它们的社会危害性更为巨大,犯罪的后果也非常的严重。因为在官本位意识浓厚的中国,如果仅仅是普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作恶,即使再残暴,普通老百姓至少还是有进行抗争的勇气和毅力,至少还可以求助于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政府。但是如果看到那些接受举报控告的公仆也是黑恶势力的成员,还和被举报、被控告的黑道人物一起称兄道弟、同堂议事,并利用用手中的国家权力来压制打击报复善良的民众,进行"合法"犯罪,收敛钱财。那么,留给绝大多数民众的选择,除了踏上被严格控制的"上访"之路外,剩下的只是对政府公权绝望后无奈的忍受和沉默。另外,"异蛇"型组织犯罪,必然会伴随着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身更严重的罪行,即贪污腐败、渎职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
二、"异蛇"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
"异蛇"型组织作为一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殊形式,有经济原因,社会原因,司法立法原因,深入分析和探讨这些原因是我们制定反"异蛇"组织根本策略所必需的前提条件,但限于篇幅,笔者将仅就"异蛇"型组织的特殊成因作些探讨。科学的说,"异蛇"型组织与普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主要的不同就是在于其主体的差异,即是否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参与。因此笔者拟围绕对其罪因进行探究,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一)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约与监督
正由于腐败的滋生与泛滥,才有了"异蛇"组织产生并长期存在的基础,温家宝总理在回答记者问时坦言道,造成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我国的现行体制下的权力的确过于的集中,首先,行政权的过于扩张和膨胀,甚至可以侵犯其他国家机构的权力,达到可漠视一切制约和监督的地步,使纪检体制散失了主动性。第二,各机关以及机关下的各部门的权力也过分的集中在"一把手"中,其他人员只能唯其马首是瞻。第三,在司法层面上,公、检、法是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但在实际生活中,谁都知道公、检、法是一家,它们之间仅仅是工作流程上的区别,相互间几乎不存在制约。第四,我国的党政制度的设计上还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就作为是党内的一种党内纪律检查措施--"双规",出现了太随意性的问题。
(二)反腐刑侦体系极度不健全,查腐反黑能力严重不足
"异蛇"型组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黑犯罪的典型的形式,也是黑社会组织发展的最危险形式。就过程来看,这是一个从事到人,再从人到事的侦察过程,而且整个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很强的阻力。①在侦察的各个阶段矛盾的双方进行着激烈的对抗,那些成为犯罪的嫌疑人或将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国家工作人员,普遍具有很强的智力和法律水平,而且掌握一定的犯罪侦察知识,尤其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更重要的是这些人都具有错综复杂的,而且十分强大的关系网,能够通过各种渠道疏通关口,开脱罪责;有的甚至还可以直接利用其职权阻扰侦查的顺利进行。此外,这类犯罪的案件线索少,取证很困难,这也是直接制约当前查处这类犯罪案件的直接原因。
(三)司法诉讼程序的体制弊端导致取证非常困难
贿赂官员和恐吓证人,是国外的黑社会得以长期经营的"两只黑手"。在我国,贿赂官员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从当前来看,"异蛇"组织为对抗法制,也已经将黑手伸向了证人。在我国,就证人的保护问题而言,证人有足够担心的理由:
首先,刑诉法第49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表面上看起来,法律已经给证人若干权利,但究其实质,这些权利是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有的甚至从根本上还不能称之为权利。如证人有向司法机关报案、举报或者控告的权利,这与其说是一种权利,毋宁说是义务,因为举报"异蛇"组织,冒的往往不仅是个人生命安全的问题,稍有不慎遇"官"不俗,碰到了"异蛇"或保护伞,极有可能家破人亡。
再者,即使是为数不多的几条保护证人的规定也是粗线条的、事后的、操作性不强的,甚至是有缺陷的。如刑法第308条规定:"对证人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一规定就存在着将证人的近亲属排除在受保护之外、对证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程度界定不清及对证人所受到冲击的形式没有全面概括等问题。
再次,现实生活中,群众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残暴,不择手段,已经的非常恐惧,同时几乎没有任何制约的公权,也让普通的老百姓敬而远之!如今手握公权的官员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了一家,就更加剧了证人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而不得不退避三舍。
(四)罪后矫治制度不健全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反社会意识很强,他们的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有极强的顽固性和不思悔改性,因此反改造经验丰富,一些两劳释放人员是涉黑涉恶的高危人员,这些人反社会心理强,犯罪手法娴熟,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着骨干作用。近几年来,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上升,监狱关押黑社会性质的罪犯增多,再加上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部分监狱监管设施长期投入不足,许多设施陈旧、老化,不能发挥应有的屏障作用,黑社会性质罪犯入狱后,极易和外界其他犯罪分子勾结,其同伙也会通过种种关系,说情疏通,帮助其早日出狱。更为危险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也可以通过犯罪接触认识国家工作人员,施展手段并最终将他们拉下水。
三"异蛇"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控对策
笔者认为,可以依据上述所论证的"异蛇"型组织的成因,具体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防控:
(一)分权制衡,加强监督
鉴于我国当前的国家体制,当务之急应对庞大的行政权进行再次分权,即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分权。如同国家机构的权力分设一样,行政权有必要进一步分设,并改革用权体制,健全对权力的产生、权力的运行后果及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以达到公开化,透明化,使立法与司法有足够的能力进行监督。
我国现在现在对各级干部的监督种类不少,有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等,但真正到位的不是很多,鉴于当前"打蛇"的需要,重点应要强调反腐,在监督种类上不但要特别强调人大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在监督对象上应重点抓对一把手的监督;而且更应重视法律监督的作用,因为对腐败分子的查处过于宽松是导致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要让贪腐、涉黑者及时的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让社会感觉腐败招致刑罚的必然性与严厉性,恶行必有恶报,增强社会各阶层反腐的勇气和决心。
(二)成立专门的查黑中心,重点调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涉黑案件
诸多实践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抱团走势的过程中,往往与当地的党政机关尤其是司法部门的个别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异蛇"型组织则是必然有贪腐分子的介入,他们与充当"保护伞"的人由于长期在"官场"上行走,不仅自身的能量大,其身后也有一张张庞大的关系网紧密相连。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做法,如意大利的"维持治安委员会"、日本的"暴力取缔推进委员会"、德国汉堡州刑警局"26"处、台湾地区的特侦组(过去的"查黑中心")、香港地区的"反黑组" 等②,专门查处各类官员的贪渎、涉黑案件,并收获了很好的效果,在全国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中成立永久的、专门的、与反"异蛇"型组织犯罪重任相适应的反黑机构和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部门,执行包括"反蛇"在内的反黑恶的任务。在人员的配备上,应选拔那些经验丰富、熟悉业务、有较强社会正义感和较高政治觉悟的干警;在工作职责上,应赋予更大的权力,如使用多种秘密手段和技术手段,必要时直接甚至可以直接找安全部门的协助;在管理和调动上,这支部门,除中央外,应该由省级或地、市、州级公安机关直接掌握和调动,这样可以随时准备向省市内各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宣战,又可以避免当地复杂的关系网的束缚,更好的打击"蛇王"和他们的"保护伞"。
(三)完善现有的证人制度
笔者认为针对"异蛇"型组织所要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至少得包含到两个方面,即建立"污点证人"的保护制度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1、"污点证人"的保护制度
要想迫使"异蛇"组织普通成员成为我们打击保护伞的一个线索和证据,我们首先要打消他们的侥幸心理,充分收集各种证据并予以坚决的打击,其次我们要利用理性经济人的心理,给予这些证据确凿、作恶多端的"异蛇"组织的普通犯罪分子一定的好处,和他们作一个交易。交易的对价是可以考虑对部分罪行甚至全部罪行予以司法豁免,相对应的则是要求他们供述的"白老大"和背后的保护伞的犯罪事实并充当控方的证人,来协助公、检机关打击背后的"蛇王"和保护伞,以此建立"污点证人"的司法豁免制度。同时这也可以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作出权衡时,意识到其中风险的增加,而放弃涉黑的行为。
只有彻底肃清"蛇王"及其他们背后的保护伞,对"异蛇"组织乃至一般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打击才能彻底,才能充分有效。笔者建议,在打击"异蛇"组织及其保护伞犯罪的时候,应当积极、大胆的利用污点证人的司法豁免的制度,以利用最小资源实现打击犯罪的最大效益。
2、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应尽快制订专门的《证人保护法》或将证人保护制度在各诉讼法中(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以专门章节列出,对证人的权利义务、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种类、保护措施的启动条件及运作程序、保护机关等问题一一明确,使之相互配套,便于操作。在完善该制度的过程中,特别是立法与执行方面,以下几个方面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首先,将证人保护制度化,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笔者认为,武装警察部队最适合担当此任。武警部队作为我国恶性犯罪行为的重要打击和镇压机关,同时还兼任多种保卫职责,具有明显的人力、物力和先进技术设备等优势,保护起证人也绝对拿手可靠,并且其受腐蚀性小,具有非常良好的声誉,无疑可以增加证人的信任感和安全感。当然,证人保护是一项复杂而繁重的工作,还需要其他机构(特别是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配合和帮助,以便能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每位证人进行有效保护。
其次,明确并扩大现有证人保护的对象范围。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打击、报复的不仅是证人本人,而且包括证人的近亲属。因此,证人保护的对象,不能仅限于证人,还应包括证人的近亲属及其他需要类似保护的人。另外,在保护的内容上,不仅要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名誉、尊严不受侵害,还要保护证人的财产安全、住宅安全、生活安宁等多个方面。
(四)完善罪后矫正制度
监狱作为国家的主要刑罚执行机关,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控制,治理和预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形势下,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发生新的变化,监狱应采取应对措施,未于绸缪,防患于未然。
首先,要严格行刑,强化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加强对黑社会罪犯人生观、世界观的彻底改造,使其在回归社会以后不致重新犯罪,确保其改造彻底性。其次,实施分管分押,切断罪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空渠道。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异地关押,在高度戒备监狱服刑。同时,将同案犯分开,与黑社会组织分离,在割断"老关系"的同时,严防"新关系"的产生,避免其和狱内及外界同伙接触,严防黑社会成员在狱内重新结成犯罪同伙,发展新的黑社会成员。再次,不断强化狱内侦查,对重点罪犯建立个人专档,切实掌握深层次的犯情动态,真正做到做好超前防范工作。最后,从严治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整治腐败,是铲除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保护伞和打击"异蛇"组织重要的前提。监狱人民警察担任着改造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重任,直接处于反黑、反腐斗争的第一线,会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腐蚀拉拢的对象。另外,在立法上建议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累犯制度,即因黑社会性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黑社会性质之罪,应当从重处罚。
注释:
①刘莹.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对策[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16(4A).
②王彩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趋势与对策[J].零陵学院学报,2004,25(2A):12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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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佚名.带黑集团犯罪触目惊心[EB/OL].
作者简介:姚永峥,女,1986年5月出生,山东临沂人,研究生学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