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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合同内容的分析,指出合同内容应该分为原始性权利义务与救济性权利义务.文章认为,当前民法理论上所说的合同履行标的,实际上指的是原始性权利义务,而不包括救济性权利义务.与当前民法理论上不同,我们认为合同履行后合同并不消灭,而是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变动之法律依据继续存在,因为合同的存在具有独立性,是永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