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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从某一角度而言就是法治经济,电力执法是电网企业市场化进程中的强大保护伞。但自从各级供电企业在电力体制改革中交出执法权后,有些地区却出现了地方政府管电职能部门不接或因编制短缺等因素无力接的情况,有的地方干脆采取授权方式又交还给供电企业。然而,授权的结果是供电企业由电力执法主体降为客体,执法力度大为削弱。而更多地方,主体客体都缺位,无疑给供电企业带来诸多影响和侵害,尤其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反窃电取证、清欠停电等工作中影响尤为突出,成为一些供电企业一时解不开、抹不去的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