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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代孕的社会需求不断扩大,而我国关于代孕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为了保障代孕人群及社会的健康发展,代孕制度需要构建,笔者通过对外国制度的研究及对我国国情的分心,对外国代孕制度的建立提出了一些构想,本文从我国代孕制度构建的立法原则以及代孕主体和合同内容规范等方面作了阐述和说明。
关键词:立法原则;代孕主体;代孕合同
一、我国法律对代孕行为的立法原则
基本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者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在对人对事的覆盖面上,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所以对于代孕的法律构建应当先从代孕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行讨论,从而决定代孕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价值取向。
笔者认为我国代孕立法上应该坚持在公权力介入下的有限使用原则和非商业化原则,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科技发展状况,应当适当开放完全代孕,而为了避免引起亲权方面的纠纷,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局部代孕应该是禁止的。所以对于商业性代孕,为了避免子宫商品化,尤其是避免在商业性代孕中中介机构的参与,应该明确禁止。
1.政府主导原则
代孕行为作为饱受争议的一种人工生殖技术,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对代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还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必须要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来规制代孕行为,保障代孕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政府主導模式下,不孕夫妇欲实施代孕生育必须向政府提出申请以获得许可方可以,同时政府对代孕辅助生育技术的实施制定法律设置一些具体程序,对于能够实施代孕行为的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并且成立专门的代孕生育管理委员会对代孕者及代孕生育相关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对代孕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保证代孕辅助生育在政府的规制与指导下有序进行。
2.有限使用原则
代孕生育作为自然生殖的一种辅助方式,不能替代自然生殖的主体地位,因此为了防止代孕行为的滥用,尊重自然,代孕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有限使用的原则,其使用必须受到伦理和法律的规范。从代孕主体来看,基于我国的国情委托方只能是在穷尽其他技术无法生育的情况下使用代孕技术的委托夫妇,代孕行为作为一种人工生殖的方式,不仅过程中涉及一定的风险,并且也可能会涉及很多伦理道德技术,因此对于这种新兴技术我们对其使用必须进行有限使用。
3.非商业化原则
商业代孕会造成一些妇女以子宫作为商品,也会造成代孕机构以此牟利,侵犯代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违背伦理道德,败坏社会风气,由此可见商业代孕不可取,因此我国法律必须将代孕限制在非商业化框架内。我们必须肯定代孕行为的利用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公民的生育权,是为了尊重和保护人权,而不是为了谋取商业利润,因此相关机构必须对代孕机构和医疗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监管,供精、供卵只能是以捐赠为目的,禁止商业买卖。但同时给予捐赠者和代孕者必要的医疗补偿还是必要的。
二、代孕主体和代孕合同内容规范
从立法的宏观角度来说,代孕行为由于牵涉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作,共同监管,才能达到立法目的。而代孕行为由于牵扯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仅有卫生部的禁止规定难以防范,而且也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限制。并且代孕生育因为涉及到人类繁衍生育,社会发展等问题,如果不能制定详细周密的规定,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应该通过专门立法来对其进行规定。
1.代孕主体资格
对于代孕夫妻的资格,学界内观点较统一,在我国代孕技术使用者应是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不孕不育夫妇,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其次基于我国的优生优育政策,在只主张我国开放完全代孕的前提下,要求委托夫妻双方均具有健康的生殖细胞,而为了孩子的健康和抚养,对委托夫妻的年龄也应该予以限制。
而对于代孕母的资格,学界则有不同主张,笔者赞同将代孕母限定在已经生育过子女的已婚女性,并且具有健康的身体,以减少代孕母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承受的风险,还有必须对代孕母和委托夫妻的身份关系进行限制,防止伦理道德的混乱。
2.代孕合同内容规范
基于代孕行为容易引起法律纠纷,所以在代孕行为过程中需要通过当事人签订代孕合同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所以笔者认为法律应当对代孕合同的内容从法律上进行规范,这样才可以从源头来更好的约束代孕行为,防止法律纠纷的发生。
代孕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代孕合同,对代孕行为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后果进行约定,并且对亲子关系加以明确。同时为了保护代孕母的合法权益,在代孕合同中应该对代孕过程中的辅助费用做出具体安排。代孕合同签订后,为了得到法律的有效监管,应该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或者公证。特别应该注意的是,代孕合同因为其特殊性,在代孕母省委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手术而怀孕之前,任何一方都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而在合同已经开始履行过程中,除非出现危害代理孕母生命、严重损害代理孕母健康的不良状况,或存在胎儿严重残疾的情形,代理孕母不得擅自决定堕胎。
三、结语
各种社会现实的发展需要法律的规制,对待代孕我们应该有条件地允许,而不是一味禁止。立法者需要做的是,从立法技术上做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对代孕行为做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规定,同时针对我国的国情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来规制代孕行为,合理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会使得社会的发展步入健康的轨道。
参考文献:
[1]陈美伶.人工生殖之立法规范研究[M].国立政治大学法研所,1994:120.
[2]闰晓辉.代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7.
[3]括囊,陈鸣.印度代孕市场年产值120亿美元[N].扬子晚报,2009-06-01..
[4] 潘荣华,姜柏生.台湾人工生殖技术管制之回顾与前瞻[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6 (7).
[5]杨芳,张昕等.台湾地区代孕立法最新进展与启示[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4).
[6]周皓.代孕妈妈十月怀胎留下挂念带走钱[N].南方都市报,2010-03-29.
作者简介:
张婧(1990~ )女,汉,山西吕梁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关键词:立法原则;代孕主体;代孕合同
一、我国法律对代孕行为的立法原则
基本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者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在对人对事的覆盖面上,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所以对于代孕的法律构建应当先从代孕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行讨论,从而决定代孕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价值取向。
笔者认为我国代孕立法上应该坚持在公权力介入下的有限使用原则和非商业化原则,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科技发展状况,应当适当开放完全代孕,而为了避免引起亲权方面的纠纷,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局部代孕应该是禁止的。所以对于商业性代孕,为了避免子宫商品化,尤其是避免在商业性代孕中中介机构的参与,应该明确禁止。
1.政府主导原则
代孕行为作为饱受争议的一种人工生殖技术,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对代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还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必须要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来规制代孕行为,保障代孕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政府主導模式下,不孕夫妇欲实施代孕生育必须向政府提出申请以获得许可方可以,同时政府对代孕辅助生育技术的实施制定法律设置一些具体程序,对于能够实施代孕行为的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并且成立专门的代孕生育管理委员会对代孕者及代孕生育相关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对代孕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保证代孕辅助生育在政府的规制与指导下有序进行。
2.有限使用原则
代孕生育作为自然生殖的一种辅助方式,不能替代自然生殖的主体地位,因此为了防止代孕行为的滥用,尊重自然,代孕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有限使用的原则,其使用必须受到伦理和法律的规范。从代孕主体来看,基于我国的国情委托方只能是在穷尽其他技术无法生育的情况下使用代孕技术的委托夫妇,代孕行为作为一种人工生殖的方式,不仅过程中涉及一定的风险,并且也可能会涉及很多伦理道德技术,因此对于这种新兴技术我们对其使用必须进行有限使用。
3.非商业化原则
商业代孕会造成一些妇女以子宫作为商品,也会造成代孕机构以此牟利,侵犯代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违背伦理道德,败坏社会风气,由此可见商业代孕不可取,因此我国法律必须将代孕限制在非商业化框架内。我们必须肯定代孕行为的利用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公民的生育权,是为了尊重和保护人权,而不是为了谋取商业利润,因此相关机构必须对代孕机构和医疗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监管,供精、供卵只能是以捐赠为目的,禁止商业买卖。但同时给予捐赠者和代孕者必要的医疗补偿还是必要的。
二、代孕主体和代孕合同内容规范
从立法的宏观角度来说,代孕行为由于牵涉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作,共同监管,才能达到立法目的。而代孕行为由于牵扯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仅有卫生部的禁止规定难以防范,而且也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限制。并且代孕生育因为涉及到人类繁衍生育,社会发展等问题,如果不能制定详细周密的规定,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应该通过专门立法来对其进行规定。
1.代孕主体资格
对于代孕夫妻的资格,学界内观点较统一,在我国代孕技术使用者应是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不孕不育夫妇,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其次基于我国的优生优育政策,在只主张我国开放完全代孕的前提下,要求委托夫妻双方均具有健康的生殖细胞,而为了孩子的健康和抚养,对委托夫妻的年龄也应该予以限制。
而对于代孕母的资格,学界则有不同主张,笔者赞同将代孕母限定在已经生育过子女的已婚女性,并且具有健康的身体,以减少代孕母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承受的风险,还有必须对代孕母和委托夫妻的身份关系进行限制,防止伦理道德的混乱。
2.代孕合同内容规范
基于代孕行为容易引起法律纠纷,所以在代孕行为过程中需要通过当事人签订代孕合同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所以笔者认为法律应当对代孕合同的内容从法律上进行规范,这样才可以从源头来更好的约束代孕行为,防止法律纠纷的发生。
代孕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代孕合同,对代孕行为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后果进行约定,并且对亲子关系加以明确。同时为了保护代孕母的合法权益,在代孕合同中应该对代孕过程中的辅助费用做出具体安排。代孕合同签订后,为了得到法律的有效监管,应该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或者公证。特别应该注意的是,代孕合同因为其特殊性,在代孕母省委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手术而怀孕之前,任何一方都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而在合同已经开始履行过程中,除非出现危害代理孕母生命、严重损害代理孕母健康的不良状况,或存在胎儿严重残疾的情形,代理孕母不得擅自决定堕胎。
三、结语
各种社会现实的发展需要法律的规制,对待代孕我们应该有条件地允许,而不是一味禁止。立法者需要做的是,从立法技术上做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对代孕行为做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规定,同时针对我国的国情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来规制代孕行为,合理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会使得社会的发展步入健康的轨道。
参考文献:
[1]陈美伶.人工生殖之立法规范研究[M].国立政治大学法研所,1994:120.
[2]闰晓辉.代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7.
[3]括囊,陈鸣.印度代孕市场年产值120亿美元[N].扬子晚报,2009-06-01..
[4] 潘荣华,姜柏生.台湾人工生殖技术管制之回顾与前瞻[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6 (7).
[5]杨芳,张昕等.台湾地区代孕立法最新进展与启示[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4).
[6]周皓.代孕妈妈十月怀胎留下挂念带走钱[N].南方都市报,2010-03-29.
作者简介:
张婧(1990~ )女,汉,山西吕梁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