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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前的《大公报》为私人创办,但它却是当时最具社会影响力的公器,它的追求从其报名就可以看出。相反,当时国民党的《中央日报》是用公帑办的,姓公不姓私,但在公共性上,它能和《大公报》相提并论吗?
百度无良,以竞价排名索取钱财,为三鹿之类的企业删除负面新闻,屏蔽它所认为的所谓垃圾信息……终于导致四面非议。但有舆论,说百度是私企,不是社会公器,没有那么多的公共责任。其中一位朋友在博客上尽管批评它,但也认为“百度不是公器”,是“私企且是私器”。看来,不但必要为百度的身份作一甄别,更必要甄别一下有关公器的误区。
大凡媒体皆公器。百度作为搜索引擎,和网络本身一样,都属于新技术型媒体,因而也是公器之一。判断一个对象是否公器,不在于它是私还是公,产权在这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看它的事务是否涉及公共生活。一个成衣加工,哪怕是公企,它的生产由于只是和私人生活发生关系,它则无以成为公器。
相反,一个媒体,尽管私人所有,但它提供的信息如果与社会公共领域有关,它理所当然是公器。搜索引擎虽然不直接生产信息,但却为公众提供和加工“信息的信息”。比如包括公共生活在内的信息来源、信息查询、信息分类和信息排序等,都是它的工作内容;根据这一性质,百度显然是公器。
上述看法存在一个误区,属公方可为公器,属私则不可以。不然。就媒体言,公私尤不能据产权以划分。英美国家,产权私有,包括各种媒体,比如闻名于世的《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一应为私人所有。按照以上逻辑,英美社会岂非无公器。事实恰恰相反,正是这些私人媒体才有效地充当了社会公器。
1970年代,《华盛顿邮报》所以成为全美最有声望的报纸,正在于它对“水门事件”的报道以及由此导致的尼克松总统下台。
当然,在私人媒体之外,例外也是有的,那就是属于美国政府的“美国之音”。但,例外在于,“美国之音”是二战的产物、冷战的工具,它不但是美国政府所能拥有的唯一的媒体,而且也正因为它为政府所属,美国社会从来不把它当公器看。事实上它也无以成为公器,因为在它头上,悬着一个刚性规定,即它只能对国外广播,不准对国内发出任何声音。
英美宪政国家有一条普遍的游戏规则:政府办行政,民间办媒体。在英美人眼里,媒体作为公器,只能依靠私人办,不能依靠政府办。政府办媒体,用的是全体纳税人的钱。但纳税人并非铁板一块,他们因其利益和观念的不同而分属不同社群,对诸多问题自然有着不同的看法和态度。媒体在政府,它的声音往往只是社会中一部分人的声音,另一部分人很可能对此反对。在这种情形下,媒体对反对这种声音的人来说既不公平又侵权,为什么我要在我出钱办的媒体上看到或听到我所反对的东西呢?
媒体为公器,即意味着它的职能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在对比的意义上,我们说媒体是权利,不是权力;正如行政是权力,不是权利。权力需要监督,只能靠权利,不能靠权力。后者是自己监督自己,效果谁也不敢相信。道理很简单,假如《华盛顿邮报》属于白宫,你能想象它会揭发“水门事件”吗?
在“三权分立”的意义上,美国人习惯把媒体对政府的监督称为“第四权力”。“第四”即意味它处于政府的三权之外。当然,这里的“权力”更准确地说是“力量”(两者在英语中为同一词),因为媒体是民间的、私人的,它只能属于权利范畴。
英美不论,转看本土。1949年以前的《大公报》为私人创办,但它却是当时最具社会影响力的公器,它的追求从其报名就可以看出。相反,当时国民党的《中央日报》是用公帑办的,姓公不姓私,但在公共性上,它能和《大公报》相提并论吗?办来办去,《中央日报》办成了一党之私,以致最后寿终正寝。至于百度,我们虽然不会以发布新闻报道的公共性来要求它,和报纸相比,它毕竟是一个次生媒体。但就它本身可以提供公共检索这一特性而言,从索财、删负到屏蔽,其做法越往后越让人看低。本来想把当年《大公报》用来自律的“四不主义”赠与它,“不党、不卖、不私、不盲”。但想想它还不配,至少它把自己给卖了。
百度无良,以竞价排名索取钱财,为三鹿之类的企业删除负面新闻,屏蔽它所认为的所谓垃圾信息……终于导致四面非议。但有舆论,说百度是私企,不是社会公器,没有那么多的公共责任。其中一位朋友在博客上尽管批评它,但也认为“百度不是公器”,是“私企且是私器”。看来,不但必要为百度的身份作一甄别,更必要甄别一下有关公器的误区。
大凡媒体皆公器。百度作为搜索引擎,和网络本身一样,都属于新技术型媒体,因而也是公器之一。判断一个对象是否公器,不在于它是私还是公,产权在这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看它的事务是否涉及公共生活。一个成衣加工,哪怕是公企,它的生产由于只是和私人生活发生关系,它则无以成为公器。
相反,一个媒体,尽管私人所有,但它提供的信息如果与社会公共领域有关,它理所当然是公器。搜索引擎虽然不直接生产信息,但却为公众提供和加工“信息的信息”。比如包括公共生活在内的信息来源、信息查询、信息分类和信息排序等,都是它的工作内容;根据这一性质,百度显然是公器。
上述看法存在一个误区,属公方可为公器,属私则不可以。不然。就媒体言,公私尤不能据产权以划分。英美国家,产权私有,包括各种媒体,比如闻名于世的《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一应为私人所有。按照以上逻辑,英美社会岂非无公器。事实恰恰相反,正是这些私人媒体才有效地充当了社会公器。
1970年代,《华盛顿邮报》所以成为全美最有声望的报纸,正在于它对“水门事件”的报道以及由此导致的尼克松总统下台。
当然,在私人媒体之外,例外也是有的,那就是属于美国政府的“美国之音”。但,例外在于,“美国之音”是二战的产物、冷战的工具,它不但是美国政府所能拥有的唯一的媒体,而且也正因为它为政府所属,美国社会从来不把它当公器看。事实上它也无以成为公器,因为在它头上,悬着一个刚性规定,即它只能对国外广播,不准对国内发出任何声音。
英美宪政国家有一条普遍的游戏规则:政府办行政,民间办媒体。在英美人眼里,媒体作为公器,只能依靠私人办,不能依靠政府办。政府办媒体,用的是全体纳税人的钱。但纳税人并非铁板一块,他们因其利益和观念的不同而分属不同社群,对诸多问题自然有着不同的看法和态度。媒体在政府,它的声音往往只是社会中一部分人的声音,另一部分人很可能对此反对。在这种情形下,媒体对反对这种声音的人来说既不公平又侵权,为什么我要在我出钱办的媒体上看到或听到我所反对的东西呢?
媒体为公器,即意味着它的职能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在对比的意义上,我们说媒体是权利,不是权力;正如行政是权力,不是权利。权力需要监督,只能靠权利,不能靠权力。后者是自己监督自己,效果谁也不敢相信。道理很简单,假如《华盛顿邮报》属于白宫,你能想象它会揭发“水门事件”吗?
在“三权分立”的意义上,美国人习惯把媒体对政府的监督称为“第四权力”。“第四”即意味它处于政府的三权之外。当然,这里的“权力”更准确地说是“力量”(两者在英语中为同一词),因为媒体是民间的、私人的,它只能属于权利范畴。
英美不论,转看本土。1949年以前的《大公报》为私人创办,但它却是当时最具社会影响力的公器,它的追求从其报名就可以看出。相反,当时国民党的《中央日报》是用公帑办的,姓公不姓私,但在公共性上,它能和《大公报》相提并论吗?办来办去,《中央日报》办成了一党之私,以致最后寿终正寝。至于百度,我们虽然不会以发布新闻报道的公共性来要求它,和报纸相比,它毕竟是一个次生媒体。但就它本身可以提供公共检索这一特性而言,从索财、删负到屏蔽,其做法越往后越让人看低。本来想把当年《大公报》用来自律的“四不主义”赠与它,“不党、不卖、不私、不盲”。但想想它还不配,至少它把自己给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