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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了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不受追及规则,优化了市场资源配置,但它作为抵押人权利的例外,对抵押权人与第三人的权利冲击较大.而《物权法》仅用一个条文规定,“正常经营活动”范围界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对买受人不受追及规则进行深入探讨,明确其适用条件以平衡浮动抵押制度中的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