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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解纷制度,国家针对此,特定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虽然也有一定的作用效果,但在实际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采取合适的对策去有效解决纠纷问题。
关键词: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 纠纷 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仲裁,为了解决纠纷问题,确保承包人的合法利益,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和解决策略,以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更加完善。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含义和特点
1.含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含义是,农村土地承包机构将土地经营纠纷事件的具体情况调查清楚,依法执法,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纠纷进行公平的解决仲裁。
2.特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其一是仲裁机构设置具有基层性。这种仲裁不想其他的民商事仲裁,针对某一项商业活动,它是专门针对农村土地的生产经营设置的仲裁机构,依照相关规范,这种机构的设置具有基层性,主要设立在县以及县级市。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基本情况比较复杂,土地承包个体户比较多,出现的问题也就多而复杂,要处理好这些问题,就要靠近基层民众,以便了解问题事件的具体情况,解决纠纷。其二是仲裁范围明确具体且针对性强。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复杂性,国家特地对仲裁机构的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解纷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仲裁机构按照实际情况,依法对相关的流转纠纷、合同纠纷、确权及侵权纠纷以及继承纠纷事件进行解纷。其三是仲裁程序的启动较为简便易行。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和普通的民商事仲裁类似,经双方统一意见,并且签署了协议书,仲裁机构接手此纠纷事件,依法解纷。另一种就是双方意见不同,没有一起签署仲裁请求协议,由单方提出仲裁请求,仲裁机构依法解纷。这种相对来说,使仲裁程序启动更加简单容易。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有必要协理其解决申请仲裁的困难,使相关的申请程序符合要求,以便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实际具体情况。其四是仲裁实行专属地域管辖。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对其进行了要求,当事人只能选择自己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跨地申请仲裁是无效的。其五是仲裁不采用一裁终局。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关有两个,一个是当地的仲裁机构,一个则是当地的法院。当事人有权对仲裁结果进行质疑,并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进行二次起诉。这个有限的时间是指收到最终仲裁书的30天内,这个期限内,之前的仲裁程序要重新来过,而之前的仲裁决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六是仲裁的行政公益性比较明显。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对于组成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以及数量也进行了规定。只有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的部门及人民团体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才有资格组成仲裁委员会。并且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人数要是总组成人员的一半甚至更多。仲裁机构作为为民服务的机构,不得利用职权收取当事人的钱财。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历来就有,但是相关的仲裁机构制度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实行的时间还不够长,还不够使此制度吸收经验,进行自我完善,所以在纠纷仲裁中会存在不同的问题,这些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体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受案范围比较狭窄。仲裁委员会所受案的对象比较有针对性,但是对于范围来说却是很狭窄的,在规定的范围内,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满足不了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纠纷解决的需求,规定范围内的案件包括土地合同纠纷、流转纠纷、确权及侵权纠纷以及土地继承纠纷等。不在范圍内的案件包括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等。
2.仲裁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仲裁员的选择要求很高,相关部门在聘用仲裁员时,要考察仲裁员的综合素质,首先,仲裁员的品行良好,能在受理纠纷案件时,做到公平、公正。除此之外,至少是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或者从事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达到五年或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或者有丰富的民事解纷经验的人,或者是比较熟悉当地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居民。但在实际的仲裁员任用中,比较忽视这些任职条件的可操作性,使仲裁员的选择比较随意或者过于形式化,造成仲裁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使纠纷仲裁机构在群中中间没有信服力,影响仲裁工作的进行以及仲裁结果的有效性。
3.与诉讼关系衔接不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采用的不是一裁终局模式,在有效的时间内,当事人对于仲裁机构所下的仲裁决议提出质疑,并向法院提出二次诉讼,法院从受理立案到解决事件,所需要的时间不短,而在此期间仲裁机构的仲裁决议却没有法律效力,这使得仲裁机构的权利受到质疑,并且并不能完全体现仲裁机构为民办事低成本投入、高效率结果的优势。
4.仲裁裁决执行困难。因为土地纠纷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农民的法律意识、土地本身不动产属性、农村乡土人情社会的特点等,使得仲裁裁决难以执行。具体来讲,对于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农民,法律意识不足,对于土地这种不动产的正常生产活动进行阻挠,还是无法保证相关当事人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土地经营纠纷涉及的各方面来讲,解决纠纷不是一蹴而就的问题,而是经过长期的双方沟通、斡旋,才能达成统一的意见。法院及仲裁机构的强行执法会使得生活在熟人圈,通过熟人办事这样的乡土人情社会的农民比较排斥相关机关结构的介入。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问题对策
1.适当扩大受案范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以及补偿纠纷中,农民与政府的土地纠纷与政府针对征收土地的标准不符合民意而引起的纠纷,仲裁机构没有权利对其进行解纷,需要移交比较高级的机关机构进行解纷。但是在征收土地后的补偿纠纷却是属于民事纠纷,仲裁机构是有能力对其进行处理的,所以这部分的纠纷应该纳入仲裁机构纠纷受理范围内。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完善时,可将这部分权利赋予给仲裁机构。
2.提高仲裁员的综合素质。仲裁员不仅要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调解纠纷的能力,还要对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了解和掌握,能拉近与民众的距离,切实了解居民的实际情况,为仲裁结果做出准确的判断,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相关的法规要求中,应对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做高要求。聘用仲裁员时,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考核。
3.赋予部分仲裁裁决终局权利。改善仲裁机构的裁决模式,在规定的范围内或者一定的条件下,赋予仲裁机构一裁终局权利,以节约司法资源与认识资源成本的投入,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在民众中间树立威信,使其具有信服力,充分发挥仲裁机构为民办事快捷、便利的功能。
4.重视仲裁案件的执行。首先,仲裁机构要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公平,其次各机关机构应该加强协作,将仲裁结果落实,对于同意和解的双方,要使其按照签字盖章的协议进行落实。针对农民的法律意识与农村乡土人情社会等因素,相关机构可定期下乡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工作,以及做好对仲裁结果落实情况的动态追踪工作。
四、结语
总之,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出现的漏洞进行及时的补漏,使仲裁机构真正发挥它的功能,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邢玉虎.浅谈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J].现代农业,2016,(04):78-79.
[2]张汝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16,(04):349-350.
[3]李卫国.浅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J].理论月刊,2015,(01):161-164.
[4]李正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3,(04):342-343.
[5]张美春,吴海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范化探索[J].江苏农村经济,2010,(05):47-48.
关键词: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 纠纷 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仲裁,为了解决纠纷问题,确保承包人的合法利益,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和解决策略,以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更加完善。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含义和特点
1.含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含义是,农村土地承包机构将土地经营纠纷事件的具体情况调查清楚,依法执法,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纠纷进行公平的解决仲裁。
2.特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其一是仲裁机构设置具有基层性。这种仲裁不想其他的民商事仲裁,针对某一项商业活动,它是专门针对农村土地的生产经营设置的仲裁机构,依照相关规范,这种机构的设置具有基层性,主要设立在县以及县级市。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基本情况比较复杂,土地承包个体户比较多,出现的问题也就多而复杂,要处理好这些问题,就要靠近基层民众,以便了解问题事件的具体情况,解决纠纷。其二是仲裁范围明确具体且针对性强。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复杂性,国家特地对仲裁机构的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解纷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仲裁机构按照实际情况,依法对相关的流转纠纷、合同纠纷、确权及侵权纠纷以及继承纠纷事件进行解纷。其三是仲裁程序的启动较为简便易行。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和普通的民商事仲裁类似,经双方统一意见,并且签署了协议书,仲裁机构接手此纠纷事件,依法解纷。另一种就是双方意见不同,没有一起签署仲裁请求协议,由单方提出仲裁请求,仲裁机构依法解纷。这种相对来说,使仲裁程序启动更加简单容易。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有必要协理其解决申请仲裁的困难,使相关的申请程序符合要求,以便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实际具体情况。其四是仲裁实行专属地域管辖。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对其进行了要求,当事人只能选择自己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跨地申请仲裁是无效的。其五是仲裁不采用一裁终局。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关有两个,一个是当地的仲裁机构,一个则是当地的法院。当事人有权对仲裁结果进行质疑,并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进行二次起诉。这个有限的时间是指收到最终仲裁书的30天内,这个期限内,之前的仲裁程序要重新来过,而之前的仲裁决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六是仲裁的行政公益性比较明显。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对于组成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以及数量也进行了规定。只有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的部门及人民团体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才有资格组成仲裁委员会。并且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人数要是总组成人员的一半甚至更多。仲裁机构作为为民服务的机构,不得利用职权收取当事人的钱财。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历来就有,但是相关的仲裁机构制度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实行的时间还不够长,还不够使此制度吸收经验,进行自我完善,所以在纠纷仲裁中会存在不同的问题,这些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体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受案范围比较狭窄。仲裁委员会所受案的对象比较有针对性,但是对于范围来说却是很狭窄的,在规定的范围内,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满足不了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纠纷解决的需求,规定范围内的案件包括土地合同纠纷、流转纠纷、确权及侵权纠纷以及土地继承纠纷等。不在范圍内的案件包括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等。
2.仲裁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仲裁员的选择要求很高,相关部门在聘用仲裁员时,要考察仲裁员的综合素质,首先,仲裁员的品行良好,能在受理纠纷案件时,做到公平、公正。除此之外,至少是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或者从事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达到五年或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或者有丰富的民事解纷经验的人,或者是比较熟悉当地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居民。但在实际的仲裁员任用中,比较忽视这些任职条件的可操作性,使仲裁员的选择比较随意或者过于形式化,造成仲裁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使纠纷仲裁机构在群中中间没有信服力,影响仲裁工作的进行以及仲裁结果的有效性。
3.与诉讼关系衔接不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采用的不是一裁终局模式,在有效的时间内,当事人对于仲裁机构所下的仲裁决议提出质疑,并向法院提出二次诉讼,法院从受理立案到解决事件,所需要的时间不短,而在此期间仲裁机构的仲裁决议却没有法律效力,这使得仲裁机构的权利受到质疑,并且并不能完全体现仲裁机构为民办事低成本投入、高效率结果的优势。
4.仲裁裁决执行困难。因为土地纠纷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农民的法律意识、土地本身不动产属性、农村乡土人情社会的特点等,使得仲裁裁决难以执行。具体来讲,对于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农民,法律意识不足,对于土地这种不动产的正常生产活动进行阻挠,还是无法保证相关当事人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土地经营纠纷涉及的各方面来讲,解决纠纷不是一蹴而就的问题,而是经过长期的双方沟通、斡旋,才能达成统一的意见。法院及仲裁机构的强行执法会使得生活在熟人圈,通过熟人办事这样的乡土人情社会的农民比较排斥相关机关结构的介入。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问题对策
1.适当扩大受案范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以及补偿纠纷中,农民与政府的土地纠纷与政府针对征收土地的标准不符合民意而引起的纠纷,仲裁机构没有权利对其进行解纷,需要移交比较高级的机关机构进行解纷。但是在征收土地后的补偿纠纷却是属于民事纠纷,仲裁机构是有能力对其进行处理的,所以这部分的纠纷应该纳入仲裁机构纠纷受理范围内。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完善时,可将这部分权利赋予给仲裁机构。
2.提高仲裁员的综合素质。仲裁员不仅要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调解纠纷的能力,还要对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了解和掌握,能拉近与民众的距离,切实了解居民的实际情况,为仲裁结果做出准确的判断,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相关的法规要求中,应对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做高要求。聘用仲裁员时,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考核。
3.赋予部分仲裁裁决终局权利。改善仲裁机构的裁决模式,在规定的范围内或者一定的条件下,赋予仲裁机构一裁终局权利,以节约司法资源与认识资源成本的投入,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在民众中间树立威信,使其具有信服力,充分发挥仲裁机构为民办事快捷、便利的功能。
4.重视仲裁案件的执行。首先,仲裁机构要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公平,其次各机关机构应该加强协作,将仲裁结果落实,对于同意和解的双方,要使其按照签字盖章的协议进行落实。针对农民的法律意识与农村乡土人情社会等因素,相关机构可定期下乡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工作,以及做好对仲裁结果落实情况的动态追踪工作。
四、结语
总之,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出现的漏洞进行及时的补漏,使仲裁机构真正发挥它的功能,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邢玉虎.浅谈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J].现代农业,2016,(04):78-79.
[2]张汝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16,(04):349-350.
[3]李卫国.浅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J].理论月刊,2015,(01):161-164.
[4]李正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3,(04):342-343.
[5]张美春,吴海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范化探索[J].江苏农村经济,2010,(05):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