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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一个政府部门主管或一个部门牵头、几个部门共同管理,还是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之下,由其他社会机构来管理,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职能归属和管理体制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行政管理效能,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与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关系,以及参加者所得到的医疗服务数量和质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