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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壁垒是现代新贸易保护主义和环保运动结合的产物,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中最难对付的一种壁垒。
近20年来,工业化国家受到了经济增长缓慢、失业率居高不下以及优势产业空心化等的影响,贸易保护主义又重新抬头。一些发达国家,一方面,高谈自由贸易理论,而在WTO框架内,却不断地谋求打开其它国家的市场,策划统一的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为其优势产业和知识经济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在其不具优势的领域,采取一切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在对外贸易中,设置重重贸易壁垒,保护其本国产业。
目前,新贸易保护主义,采用最佳的手段,莫过于利用“绿色壁垒”。所谓“绿色壁垒”,就是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境标准、卫生标准和法规,对来自其它国家的产品或服务设置各种人为障碍,保护本国产业利益,形成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这种壁垒是现代新贸易保护主义和环保运动结合的产物,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中最难对付的一种壁垒。
绿色壁垒的起因
绿色壁垒为什么会有一定的市场?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种原因:
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发展,为绿色壁垒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根据
在60年前,GATT成立之初,当时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自由贸易,并没有更多的环保问题可考虑。《GATT 1947》的序言中,有这样的表述:“在处理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在那个时期,在自由贸易的理念下,社会强调的角度是资源的“充分利用”,而不是环境保护,那时可以不计环境成本追求经济增长。经过数十年的工业发展,工业污染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地球上的污染日益严重。面对这种严峻的局面,可持续发展理念,应运而生,并得到发展。此时,世界上已签订了若干多边环保条约。到1995年WTO成立时,在《建立世贸组织协议》的序言中,有这样的表达:“在处理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力争达到既保护环境,又符合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国家的需要”。在这一段中,WTO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及“资源的最佳利用”,说明对环境问题关注程度有很大的增强。与此同时,许多国际环保条约出台,也为各国制定出严格的环保标准和实施绿色壁垒创造了多边法律基础。
各国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的巨大差异是绿色壁垒产生的客观原因
尽管人们都认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但如何实现上,却不尽相同。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环保技术水平较高,对环保要求也较严。而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和技术上的限制,根本无法达到很高的环保要求,在客观上造成了绿色壁垒。加上制定统一的全球环保标准难度极大,各国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制定出各自的环保标准和绿色认证体系,间接对他国产品造成了歧视,形成了新的绿色壁垒。
生活质量的普遍提高、对消费观念的更新,是绿色壁垒形成的内在原因
近年来,随着人们,尤其是发达国家人民对各种绿色食品、生态能源、无污染产品等绿色消费的需求不断增加,人民对政府施加更大的压力,要求政府严厉实施环保措施。
绿色壁垒对多边贸易规则的影响
WTO有关绿色贸易的条款散见于《GATT》第20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农产品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等规则中。这些规定的概念比较模糊,常使争端无法可依,许多案件都是依靠DSB专家组的解释作出,因此,法律漏洞使绿色壁垒大行其道。
GATT 1994第20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4条
该条款规定了“一般例外”条款,允许成员国采取“保护人类与动物健康和生命的措施”,“基于保护可用尽天然资源”为目的,可以背离WTO的基本原则和承诺。这条例外突出强调了“环保例外权”,但在如何行使这种权力上缺乏明确有效的约束性规则,而且用语含混,导致绿色壁垒在WTO体制内泛滥。从1982年金枪鱼案到1996年WTO成立第一案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环保案件不胜枚举。被诉方都以GATT第20条的例外作为其实施绿色壁垒的抗辩理由。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该协议规定各国在采取技术措施时,要体现非歧视和透明度原则,尽量采用国际统一标准,使得对贸易影响最小。同时,也允许任何成员方采取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必要技术措施,可以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于是,发达国家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的高技术标准,对技术水平低下的发展中国家构成了歧视。例如,欧盟内部各成员国对药品规定了不同的技术要求,外国药品进口必须经所有成员国检验,漫长的操作过程加重了进口商的负担,削减了竞争力。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该协议规定各国有关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领域的法律法规、检验方法及检疫措施,要符合WTO的非歧视待遇和透明度原则,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但是,该协议也引入了“预防原则”,即在找不到“科学依据”时,可以临时采取更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这就为一些国家设立复杂苛刻的绿色检疫壁垒大开方便之门。
绿色壁垒使WTO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规则面临挑战
例如,WTO“同类产品”的概念面临修正。同类产品是指其进入市场到最终消费过程流通的,具有相同成分和使用用途的物品。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都要求各成员方不允许对其它成员方的同类产品进行歧视,因此,“同类产品”构成了WTO规则的基石。但是,随着生物工程技术的发展,同类产品的概念受到了挑战。比如,对转基因食品的贸易问题,目前的贸易规则中得不到明确的解释。经历过食品安全危機的欧洲国家规定,转基因食品要贴上生态标签,由消费者进行购买决定。由于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现在没有明确答案,这种做法构成了对美国等掌握先进生物技术国家食品的一种歧视。美欧之间的转基因食品大战,反映出传统的产品定义与飞跃发展的技术变革间的矛盾,已经开始在贸易领域出现。其次,与同类产品紧密相联的生产过程和方法问题(Process and Production Method,简称PPM)成为关注的热点。在1991年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案中,美国以墨西哥捕捉金枪鱼的方法危及到与金枪鱼共生的海豚的生命安全,不符合美国国内法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及产品的标签要求,限制进口墨西哥金枪鱼。墨西哥认为不能用产品生产方法(PPM)对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美国禁止进口的规定不符合WTO的非歧视原则。美国认为根据GATT20条,为了环保要求可以越过GATT规则。WTO专家小组研究了第20条环保例外的起草历史,认为其只能应用于采取行动的成员方管辖范围之内,不允许当事一方将其境内有关动物及自然资源的法律措施,越界强加于另一方,所以美国不能因为墨西哥的捕捞方法而限制其同类产品的进口,必须给予墨西哥金枪鱼不低于美国金枪鱼产品的待遇。
结束语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已高度认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并提出“和谐社会”和“和谐世界”的理念,在经济上提倡并发展循环经济。在这方面得到国际上很高的赞誉。为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以下两点:
1、合理区分环境保护和绿色壁垒界线,不能笼统地把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和各种绿色认证制度一概视为绿色壁垒,只有建立在歧视待遇和保护国内产业基础上的措施才是绿色壁垒。我们在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的同时,应积极参与多边环保条约,以保护资源和环境;另一方面,要合理地揭露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
2、创造新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环保经济。不能把产业结构纳入自愿锁定在低端环节,走依附型、加工型工业发展道路,要创造动态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带动高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完善环境标志制度,对出口商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树立中国产品优质价廉环保的新形象。要制定我国的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标准,建立环境总量控制机制,实行污染排放惩罚制度,通过立法扶持绿色产业、建立环境友好型的环境。
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环境污染又是长期造成的经济增长速度,经过多年积累产生的,其中发达国家也有责任,要求由发展中国家完全承担发展的环境成本,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要求,既不公平,也不现实。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决定了国家标准已不足以解决人类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重负,一国独自建立环保标准不益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只能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根据科斯的社会成本理论,认为贸易品生产所产生的环境污染,是由于全球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污染等社会成本无人承担造成的,必须由超国家机构通过法律手段重新分配污染权和由此应该承担的义务。因此必须在公平一致的基础上,各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一套统一的全球环保贸易问题的基本规则。
(作者单位: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
近20年来,工业化国家受到了经济增长缓慢、失业率居高不下以及优势产业空心化等的影响,贸易保护主义又重新抬头。一些发达国家,一方面,高谈自由贸易理论,而在WTO框架内,却不断地谋求打开其它国家的市场,策划统一的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为其优势产业和知识经济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在其不具优势的领域,采取一切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在对外贸易中,设置重重贸易壁垒,保护其本国产业。
目前,新贸易保护主义,采用最佳的手段,莫过于利用“绿色壁垒”。所谓“绿色壁垒”,就是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境标准、卫生标准和法规,对来自其它国家的产品或服务设置各种人为障碍,保护本国产业利益,形成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这种壁垒是现代新贸易保护主义和环保运动结合的产物,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中最难对付的一种壁垒。
绿色壁垒的起因
绿色壁垒为什么会有一定的市场?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种原因:
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发展,为绿色壁垒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根据
在60年前,GATT成立之初,当时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自由贸易,并没有更多的环保问题可考虑。《GATT 1947》的序言中,有这样的表述:“在处理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在那个时期,在自由贸易的理念下,社会强调的角度是资源的“充分利用”,而不是环境保护,那时可以不计环境成本追求经济增长。经过数十年的工业发展,工业污染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地球上的污染日益严重。面对这种严峻的局面,可持续发展理念,应运而生,并得到发展。此时,世界上已签订了若干多边环保条约。到1995年WTO成立时,在《建立世贸组织协议》的序言中,有这样的表达:“在处理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力争达到既保护环境,又符合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国家的需要”。在这一段中,WTO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及“资源的最佳利用”,说明对环境问题关注程度有很大的增强。与此同时,许多国际环保条约出台,也为各国制定出严格的环保标准和实施绿色壁垒创造了多边法律基础。
各国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的巨大差异是绿色壁垒产生的客观原因
尽管人们都认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但如何实现上,却不尽相同。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环保技术水平较高,对环保要求也较严。而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和技术上的限制,根本无法达到很高的环保要求,在客观上造成了绿色壁垒。加上制定统一的全球环保标准难度极大,各国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制定出各自的环保标准和绿色认证体系,间接对他国产品造成了歧视,形成了新的绿色壁垒。
生活质量的普遍提高、对消费观念的更新,是绿色壁垒形成的内在原因
近年来,随着人们,尤其是发达国家人民对各种绿色食品、生态能源、无污染产品等绿色消费的需求不断增加,人民对政府施加更大的压力,要求政府严厉实施环保措施。
绿色壁垒对多边贸易规则的影响
WTO有关绿色贸易的条款散见于《GATT》第20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农产品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等规则中。这些规定的概念比较模糊,常使争端无法可依,许多案件都是依靠DSB专家组的解释作出,因此,法律漏洞使绿色壁垒大行其道。
GATT 1994第20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4条
该条款规定了“一般例外”条款,允许成员国采取“保护人类与动物健康和生命的措施”,“基于保护可用尽天然资源”为目的,可以背离WTO的基本原则和承诺。这条例外突出强调了“环保例外权”,但在如何行使这种权力上缺乏明确有效的约束性规则,而且用语含混,导致绿色壁垒在WTO体制内泛滥。从1982年金枪鱼案到1996年WTO成立第一案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环保案件不胜枚举。被诉方都以GATT第20条的例外作为其实施绿色壁垒的抗辩理由。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该协议规定各国在采取技术措施时,要体现非歧视和透明度原则,尽量采用国际统一标准,使得对贸易影响最小。同时,也允许任何成员方采取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必要技术措施,可以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于是,发达国家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的高技术标准,对技术水平低下的发展中国家构成了歧视。例如,欧盟内部各成员国对药品规定了不同的技术要求,外国药品进口必须经所有成员国检验,漫长的操作过程加重了进口商的负担,削减了竞争力。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该协议规定各国有关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领域的法律法规、检验方法及检疫措施,要符合WTO的非歧视待遇和透明度原则,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但是,该协议也引入了“预防原则”,即在找不到“科学依据”时,可以临时采取更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这就为一些国家设立复杂苛刻的绿色检疫壁垒大开方便之门。
绿色壁垒使WTO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规则面临挑战
例如,WTO“同类产品”的概念面临修正。同类产品是指其进入市场到最终消费过程流通的,具有相同成分和使用用途的物品。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都要求各成员方不允许对其它成员方的同类产品进行歧视,因此,“同类产品”构成了WTO规则的基石。但是,随着生物工程技术的发展,同类产品的概念受到了挑战。比如,对转基因食品的贸易问题,目前的贸易规则中得不到明确的解释。经历过食品安全危機的欧洲国家规定,转基因食品要贴上生态标签,由消费者进行购买决定。由于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现在没有明确答案,这种做法构成了对美国等掌握先进生物技术国家食品的一种歧视。美欧之间的转基因食品大战,反映出传统的产品定义与飞跃发展的技术变革间的矛盾,已经开始在贸易领域出现。其次,与同类产品紧密相联的生产过程和方法问题(Process and Production Method,简称PPM)成为关注的热点。在1991年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案中,美国以墨西哥捕捉金枪鱼的方法危及到与金枪鱼共生的海豚的生命安全,不符合美国国内法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及产品的标签要求,限制进口墨西哥金枪鱼。墨西哥认为不能用产品生产方法(PPM)对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美国禁止进口的规定不符合WTO的非歧视原则。美国认为根据GATT20条,为了环保要求可以越过GATT规则。WTO专家小组研究了第20条环保例外的起草历史,认为其只能应用于采取行动的成员方管辖范围之内,不允许当事一方将其境内有关动物及自然资源的法律措施,越界强加于另一方,所以美国不能因为墨西哥的捕捞方法而限制其同类产品的进口,必须给予墨西哥金枪鱼不低于美国金枪鱼产品的待遇。
结束语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已高度认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并提出“和谐社会”和“和谐世界”的理念,在经济上提倡并发展循环经济。在这方面得到国际上很高的赞誉。为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以下两点:
1、合理区分环境保护和绿色壁垒界线,不能笼统地把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和各种绿色认证制度一概视为绿色壁垒,只有建立在歧视待遇和保护国内产业基础上的措施才是绿色壁垒。我们在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的同时,应积极参与多边环保条约,以保护资源和环境;另一方面,要合理地揭露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
2、创造新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环保经济。不能把产业结构纳入自愿锁定在低端环节,走依附型、加工型工业发展道路,要创造动态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带动高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完善环境标志制度,对出口商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树立中国产品优质价廉环保的新形象。要制定我国的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标准,建立环境总量控制机制,实行污染排放惩罚制度,通过立法扶持绿色产业、建立环境友好型的环境。
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环境污染又是长期造成的经济增长速度,经过多年积累产生的,其中发达国家也有责任,要求由发展中国家完全承担发展的环境成本,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要求,既不公平,也不现实。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决定了国家标准已不足以解决人类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重负,一国独自建立环保标准不益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只能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根据科斯的社会成本理论,认为贸易品生产所产生的环境污染,是由于全球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污染等社会成本无人承担造成的,必须由超国家机构通过法律手段重新分配污染权和由此应该承担的义务。因此必须在公平一致的基础上,各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一套统一的全球环保贸易问题的基本规则。
(作者单位: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