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性受托理财缘何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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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向各证券公司发出一纸通知(即《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叫停“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这无疑是为正在升温的银证合作理财产品打了一针冷却剂。
  这种被确切命名为“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的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通知》指出,与传统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比,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因此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与叫停同步进行的动作是,中国证监会正在制定规范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正是基于此,5月15日发布的《通知》明确称,在新办法实施前,证券公司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在募集的集合投资计划,必须立即停止募集。
  这一禁令无疑促动了市场各方的思考:这一金融创新产品究竟和基金、信托存在着怎样的差别,券商、银行、投资者各自的权利义务边界何在,其收益和风险应当如何分布?
  
  或明或暗的保底承诺
  在证监会叫停之前,券商与银行共同销售的理财产品颇受市场欢迎。从年初发行的“招商受托理财计划”开始,不少产品相继出现。比如海通证券与兴业银行合作,无锡国联证券与农行无锡分行、建行无锡分行合作,都陆续推出类似的理财计划。“五·一”前后,上海工商银行和国泰君安证券合作的“安丹受托理财计划”在上海销售。还有不少券商在与银行接触,酝酿着类似的产品。
  金融创新的冲动再自然不过:国内银行的储蓄率过高,证券公司资金又十分困难,银行和券商自然希望进行密切合作,找到一些合适的渠道把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连接起来,让大量的居民存款适度转移到资本市场。适度的金融创新自然对银行业发展、证券市场,乃至对金融业的结构调整不无裨益。
  然而创新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绕制度,而此间的风险监管更是不容忽视的。因为银行的信贷资金和资本市场应该有一定的隔离,至少银行资金不能违规地进入资本市场。银证合作的理财新产品给监管当局提出了新的课题。
  事实上,受托理财产品的面目一直比较模糊。一方面该产品没有在媒体或柜台公开进行信息发布,另一方面销售时间非常短,因此颇具神秘色彩。
  据了解,这些产品的销售期一般都在一周到10天左右,有些甚至还可提前结束。与浦发银行联手销售“同赢理财计划”的天同证券表示,如在销售期间内达到8亿元的额度,将提前结束销售。
  证监会的叫停通知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或者口头、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承担投资损失、保证投资收益;向委托人提供投资收益预测的,应当有充分的根据,并以书面方式明确说明所作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要判断证券公司是否承诺保底收益,在实际操作中上是很难把握的。招商银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曹彤告诉《财经》,招商银行在今年1月曾和招商证券合作,推出过“招商受托理财计划”。在产品设定的投资组合中,85%资金投向证券、15%投向股票。券商并未做保底承诺,只是对投资给予预测,比如90%的概率可以达到多高的收益区间。他认为,这个产品的市场定位并非投机性客户,而是那些希望获得稳定收益的投资者。
  据了解,招商受托理财计划的预测是不低于一年定期存款的利率1.98%,国泰君安的“安丹理财计划”预期年收益率不低于2.6%,天同证券的“同赢理财”预期税后收益不低于2.4%。
  对于储蓄资金而言,这些产品的预测收益率显然有着一定的吸引力。此外,该类产品购买手续简便,一般不收取认购费,有些还定期发布理财信息。
  在投资金额上,长江证券、招商证券的产品是每份10万元,国泰君安的是每份1万元,天同证券则是每份5万元,对客户的定位略有不同,不过在销售过程中,机构客户即资金超过百万元的还是占了主流。
  
  银行:代售还是担保?
  与基金销售类似,券商的理财产品热卖,银行的作用不可小视。一些券商人士表示,这类产品设计之初,就主要是针对银行的储蓄客户,因此多以银行代理为主、直销为辅,券商给银行支付一定的代理费用。例如,与浦发银行的合作中,天同证券支付该产品委托资金原值总额的0.4%为代理费。
  证监会下发的通知明确规定,集合投资计划使用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那么,在前一段时间出现的集合性投资计划中,银行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
  据记者了解,大部分银行均声称自己只是代理销售,并无托管或担保职能。
  招商银行的曹彤说,在“招商受托理财计划”中,银行仅仅是代售。这与银行通过基层网点销售基金、保险、信托产品是一样的,即为保险、信托公司提供一个销售渠道。由于金融产品的设计是证券公司完成的,委托人与证券公司直接签订受托理财协议,银行并不参与。他补充说,在证监会下发集合性受托理财问题的《通知》后,招商证券与招商银行正对合作计划募集的资金办理托管业务,以符合新规范。
  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江先周则强调,对这种产品银行绝不能提供担保。如果担保,那完全是另外一个概念了。然而市场却更倾向于认为银行在此间扮演着潜在的担保功能,因为对于投资者来说,除了潜在的保底承诺,受托理财计划的另一个诱人之处就在于银行强大的信用支撑。事实在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的代理销售过程中,即有银行营业部声称“这和存款一样”。
  对于志在成为“金融百货公司”的商业银行来说,厘定各种金融产品特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应成为当务之急。证券公司的受托理财业务,以往的特点是一对一,即单个客户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投资,资金量一般比较大。而目前的集合性投资理财,则是多对一,多个客户把资金交给一个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将之集合成一笔完整资产。
   如果是一对一,关系比较简单,证券公司和客户双方签订协议。而集合性受托理财业务,和原来单一客户委托理财有所区别,当事人增加了,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复杂。如何保证当事人,特别是投资人的权益,控制资产的风险。这对监管层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一对一的受托理财中,资产的所有权是委托人的,只不过将一段时间的经营管理权交给证券公司。规范做法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设置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通过委托人的账户进行受托投资管理。而集合性受托理财,由于委托人众多,所以不可能以单个委托人名义来开户,只能以一个完整的账户出现,因此从形式上只能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
  建设银行的江先周在接受《财经》采访时指出,现在需要明确的法律问题在于,即便这笔资产以证券公司名义开户,但资产的所有者仍是投资者。由于分散的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应该从法律和政策上对证券公司的行为有所约束。比如,这个资产不能轻易被法院冻结,不能因为证券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而冻结这部分账户上的资产。
  他建议可以借鉴目前证券公司对股民保证金的管理方法。比如开户要备案,开户的商业银行有相应的监督职责,每隔一定时间要向证监会报告保证金账户余额等等。
  
  回到托管
  从2001年开始,开放式基金开始交由银行进行托管。这种模式也被引入证券公司受托理财业务中。托管银行起的作用是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和监督,或者说在银行托管形式下,资产的安全性有所提高,委托人的权益更有保障。
  按证监会的规定,在一对一的受托理财中,受托人可以选择托管方式,也可以不选择。这是因为单个客户多半是资金量大的机构客户,他们对资金的风险有一定的把握能力。而这次的叫停通知则规定,集合性受托理财必须有托管银行的参与。
  建设银行的江先周解释说,在托管方式下,资产账户尽管是以管理人(证券公司)的名义开的,但是账户的开立、管理、控制由托管银行来做。账户的印件、印章等,都由托管银行控制,证券公司只有资产运作的决策权。他接受投资人委托,买卖股票和债券。但资金的调拨、记账、划拨,都由托管银行操作。这套运作模式建立起来后,基本上可以比较好地保障投资者利益。
  一般来讲,关于受托理财的托管业务,是银行、证券公司和委托人签订一个三方协议——委托资产托管协议。在托管过程中,托管银行起的作用只是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至于资产的增值、收益,则是委托人和管理人之间通过受托资产管理合同来规定。银行只负责保证资产不被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挪用和混用,保证不和银行资金混用,保证资金是按照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来运作。
  在托管过程中,银行收取托管费用,证券公司收取管理费用,收取方法可以自行约定。有的按固定金额,有的按最终收益水平按一定比例分成。
   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之所以受到追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将之视为券商发行的一种基金——一种可能“分沾”券商收益的特殊基金,对于许多中小投资者来说,券商翻云覆雨的能力向来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然而这毕竟是一种面目模糊的金融产品,其间蕴含的风险远非普通投资者可以预料。事实上规范的基金是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来设计产品、通过审批,并公开向社会募集的。其公开性、透明度都比较高,信息披露要远为严格。在同等程度甚至更为严格的监管办法出台之前,这一产品只能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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