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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强化高职学生技能训练的一个关键环节。然而在企业顶岗实习过程中,实习高职学生受到的人身伤害事件频繁发生。本文以典型案例为代表,对高职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现状、原因及防范措施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高职学生;实习;人身伤害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为根本目标。正如教育部等七部门教职成[2004]12号文件所指,高等职业教育应该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因此,高职院校通常把技能训练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企业顶岗实习则作为强化技能训练的一个关键环节。然而在企业顶岗实习过程中,实习高职学生由于各种人为或非人为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事件频繁发生,但对此相关的深入研究报道却甚少。因而,本文以典型案例为代表,对高职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现状、原因及对策进行了初步探讨。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呈现多元化。为提高高职学生实践水平及工作能力,每年都有几百万在校高职学生到相关企事业单位实习锻炼。高职学生在得到炼锻的同时,身伤亡事件也时有发生。
一、人身伤害现状案例
请看案例:2006年,黑龙江某校高职学生邵某某,被高职院校安排到江西某高速公路段实习时被工地重型卡车撞倒,经医院抢救挽回了生命,但生活不能自理。为此,邵某某将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赔偿其治疗费、精神抚慰费等86万元。庭审中,高职院校称实习单位每月发给实习高职学生600元生活补助费,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实习单位则称发放生活补助不能视为构成劳务关系,实习也是教学的一部分,仍属于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期,高职院校应负主要责任。民事调解三方要求未能达成一致,该案件最终将由法院判决。
对此类案件,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又存在认识不统一的情况。但我们相信法院最终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不过,如果被告无力赔偿,高职学生权益如何得到真正维护和保障呢?
二、原因分析
(一)用人单位原因
目前,我国的就业依然为卖方市场,大高职学生的就业压力逐年增加。与本科生相比,高职院校的高职学生其就业的竞争力明显处于劣势,因此,在顶岗实习的单位选择上职业院校缺少足够的空间,多数为民营企业和小规模的私人企业。而在市场经济尚不完善但竞争却日趋激烈的今天,中小企业同样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这种因素的作用下,一些实习单位往往忽视了生产安全教育;或者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或者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或者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生产环境卫生相对恶劣等等。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实习高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实习高职学生自身原因
1.安全意识淡薄。
高职学生对于高职院校、老师和实习单位的安全教育,缺乏足够的重视,对于实习伤害事故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充分和深刻。
2.心理准备不充分。实习前,高职学生对实习工作过程和生产环境的认识不够充分。对可能遇到的种种困难、问题与突发事件,缺乏应有的心理准备和应变能力。因此,一旦遇到突发事件,变得手足无措,从而因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
3.操作技能水平低。实习高职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及对操作规程的了解,也间接影响实习高职学生的人身安全。尤其是当面对突发事件时,实习高职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决定了事故处理的成败及事故后果的严重性。
(三)高职院校原因
针对高职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力度不够,特别是对于真实生产环境中的安全教育相对薄弱。对顶岗实习管理重视不够,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与用人单位和高职学生的有效交流与沟通。没有达到全程参与用人单位对高职学生的管理、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对生产过程缺乏深入了解,往往流于形式,很难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三、防范措施
(一)要加强对高职学生实习的教育和管理
高職院校对高职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应该成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等到实习时才想起“安全教育”,更不能让高职学生靠吃一堑长一智来积累经验。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高职学生实习、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时,要注意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高职院校应设置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加强对实习指导教师的业务培训,建立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高职学生实习安全、正常;接收高职学生实习的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高职学生实习工作,并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为高职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高职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高职院校、实习单位和高职学生本人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此外,还应为实习高职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把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纳人工伤保险体制和大病医疗救助体系加以解决。这样,既维护了高职学生的权益,也为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分担了风险;更有利于消除企业的顾虑,调动他们接受实习高职学生的积极性,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社会环境和体制保障。
(二)实习单位和高职院校应就实习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约定包括高职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保障、投保义务及损害赔偿责任等,这样既可以明确双方责任,也可以抑制事故发生。我国相关立法应尽早就此类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规范的法律依据。从法理上看,实习单位对受害高职学生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高职院校承担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因此,实习单位应属直接责任人,而高职院校仅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三)实习单位应对实习高职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资任
如果实习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教育、危险警示或安全保护等义务,致使高职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对受害高职学生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如果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导致实习高职学生人身损害,实习单位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也有学者主张,实习生虽然不是实习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可以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所规定的雇主责任,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四)高职院校应对实习高职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侵权资任
高职学生实习是高职院校教学工作的一项具体内容,是高职学生在校课堂学习内容的延伸;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高职学生,高职院校应对实习高职学生承担一定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高职院校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则高职院校对高职学生的人身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习高职学生人身受到伤害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地赔偿,实习期间享受不到相关基本待遇,实习单位不愿意与实习生签订劳动保障协议等现实问题表明,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高职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这也是我们关注邵某某事件的初衷。
[参考文献]
[1]陈叶,魏生龙,张云虎,王进.农业类高职生在“顶岗实习“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J].河西学院, 2004, 20(5).
[2]汤忠华.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实践与思考[ J].职教论坛, 2002, (24).
[3]杜从商.浅谈中等职校实习安全制度的建立[J].职教论坛, 2001, (6).
基金项目: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0—2011年立项课题:“高职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现状及防范措施研究”(编号:JY11003)。
(作者单位: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 410131)
关键词:高职学生;实习;人身伤害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为根本目标。正如教育部等七部门教职成[2004]12号文件所指,高等职业教育应该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因此,高职院校通常把技能训练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企业顶岗实习则作为强化技能训练的一个关键环节。然而在企业顶岗实习过程中,实习高职学生由于各种人为或非人为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事件频繁发生,但对此相关的深入研究报道却甚少。因而,本文以典型案例为代表,对高职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现状、原因及对策进行了初步探讨。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呈现多元化。为提高高职学生实践水平及工作能力,每年都有几百万在校高职学生到相关企事业单位实习锻炼。高职学生在得到炼锻的同时,身伤亡事件也时有发生。
一、人身伤害现状案例
请看案例:2006年,黑龙江某校高职学生邵某某,被高职院校安排到江西某高速公路段实习时被工地重型卡车撞倒,经医院抢救挽回了生命,但生活不能自理。为此,邵某某将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赔偿其治疗费、精神抚慰费等86万元。庭审中,高职院校称实习单位每月发给实习高职学生600元生活补助费,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实习单位则称发放生活补助不能视为构成劳务关系,实习也是教学的一部分,仍属于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期,高职院校应负主要责任。民事调解三方要求未能达成一致,该案件最终将由法院判决。
对此类案件,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又存在认识不统一的情况。但我们相信法院最终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不过,如果被告无力赔偿,高职学生权益如何得到真正维护和保障呢?
二、原因分析
(一)用人单位原因
目前,我国的就业依然为卖方市场,大高职学生的就业压力逐年增加。与本科生相比,高职院校的高职学生其就业的竞争力明显处于劣势,因此,在顶岗实习的单位选择上职业院校缺少足够的空间,多数为民营企业和小规模的私人企业。而在市场经济尚不完善但竞争却日趋激烈的今天,中小企业同样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这种因素的作用下,一些实习单位往往忽视了生产安全教育;或者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或者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或者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生产环境卫生相对恶劣等等。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实习高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实习高职学生自身原因
1.安全意识淡薄。
高职学生对于高职院校、老师和实习单位的安全教育,缺乏足够的重视,对于实习伤害事故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充分和深刻。
2.心理准备不充分。实习前,高职学生对实习工作过程和生产环境的认识不够充分。对可能遇到的种种困难、问题与突发事件,缺乏应有的心理准备和应变能力。因此,一旦遇到突发事件,变得手足无措,从而因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
3.操作技能水平低。实习高职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及对操作规程的了解,也间接影响实习高职学生的人身安全。尤其是当面对突发事件时,实习高职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决定了事故处理的成败及事故后果的严重性。
(三)高职院校原因
针对高职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力度不够,特别是对于真实生产环境中的安全教育相对薄弱。对顶岗实习管理重视不够,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与用人单位和高职学生的有效交流与沟通。没有达到全程参与用人单位对高职学生的管理、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对生产过程缺乏深入了解,往往流于形式,很难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三、防范措施
(一)要加强对高职学生实习的教育和管理
高職院校对高职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应该成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等到实习时才想起“安全教育”,更不能让高职学生靠吃一堑长一智来积累经验。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高职学生实习、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时,要注意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高职院校应设置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加强对实习指导教师的业务培训,建立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高职学生实习安全、正常;接收高职学生实习的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高职学生实习工作,并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为高职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高职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高职院校、实习单位和高职学生本人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此外,还应为实习高职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把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纳人工伤保险体制和大病医疗救助体系加以解决。这样,既维护了高职学生的权益,也为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分担了风险;更有利于消除企业的顾虑,调动他们接受实习高职学生的积极性,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社会环境和体制保障。
(二)实习单位和高职院校应就实习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约定包括高职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保障、投保义务及损害赔偿责任等,这样既可以明确双方责任,也可以抑制事故发生。我国相关立法应尽早就此类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规范的法律依据。从法理上看,实习单位对受害高职学生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高职院校承担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因此,实习单位应属直接责任人,而高职院校仅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三)实习单位应对实习高职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资任
如果实习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教育、危险警示或安全保护等义务,致使高职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对受害高职学生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如果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导致实习高职学生人身损害,实习单位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也有学者主张,实习生虽然不是实习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可以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所规定的雇主责任,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四)高职院校应对实习高职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侵权资任
高职学生实习是高职院校教学工作的一项具体内容,是高职学生在校课堂学习内容的延伸;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高职学生,高职院校应对实习高职学生承担一定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高职院校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则高职院校对高职学生的人身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习高职学生人身受到伤害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地赔偿,实习期间享受不到相关基本待遇,实习单位不愿意与实习生签订劳动保障协议等现实问题表明,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高职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这也是我们关注邵某某事件的初衷。
[参考文献]
[1]陈叶,魏生龙,张云虎,王进.农业类高职生在“顶岗实习“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J].河西学院, 2004, 20(5).
[2]汤忠华.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实践与思考[ J].职教论坛, 2002, (24).
[3]杜从商.浅谈中等职校实习安全制度的建立[J].职教论坛, 2001, (6).
基金项目: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0—2011年立项课题:“高职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现状及防范措施研究”(编号:JY11003)。
(作者单位: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 4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