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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法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上均采用了"可以直接审查,也可以附带审查"的审查方式。在德国,行政机关、自然人以及法人的权利受到行政规范的损害或者在将来有可能受到行政规范的侵害,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规范审查。法国的越权之诉不要求请求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其利益受到妨害即可。文章认为,德国和法国的"事前预防+事后救济"的处理思路为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带来有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