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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于1999年2月13日将一件品牌不明的西 服上衣委托被告──某洗涤定型专门店(以下简称洗衣店)干洗定型,同时预交了服务费人民 币13 元。同年2月15日中午,李某到洗衣店取回西服,回家后数小时内发现西服多处损坏,遂返 回洗衣店要求赔偿,洗衣店则称西服不是该店干洗损坏,不同意赔偿,但仍将西服留下,将 取件单交还李某存执。此后,李某多次到洗衣店要求赔偿未果。同年11月15日,李某向工商 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局在对双方进行调解过程中,李某要求洗衣店赔偿人民币1000元,洗 衣店仅同意依据行业惯例,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