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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当前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贫富悬殊日益明显,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重新解读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寻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契合点,对于促进我国分配正义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阐述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基本内容,进而分析我国目前面临的分配正义问题,寻求通过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等实践路径来促进我国分配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马克思;分配正义;实践
利益分配一直都是经济领域关注的重点。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分配问题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分配正义关系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平稳定,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在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更要注意分配的正义问题。当前,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贫富悬殊日益明显。如何做到分配正义,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因此,重新解读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寻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契合点,这对于促进我国分配正义的实现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基本内容
分配正义,广义上是指各种社会价值在不同个体之间的各种形式的分配,也就是说,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据一定的价值体系对参与分配的对象所实施的一种合理化对待,是对人们利益关系的一种调节,其核心是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狭义的分配正义就是指对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否体现公平性和合理性的价值诉求和理论主张。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主要是一种关于狭义的分配正义的理论。
马克思从分配正义的基本理念出發,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异化劳动和私有制的批判以及对未来社会分配模式的制度设计,描绘出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美好愿景。具体而言,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对资本主义异化劳动和私有制的批判
马克思认为,生产是分配的基础。分配是从事于生产的,看似分配形成了资本主义的非正义,实质在于生产本身,在于生产过程中的异化劳动是资本主义非正义的基础。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用异化劳动理论对资本主义社会分配不公现象进行了批判。马克思是从工人及其产品的异化出发的,即“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由于资本主义社会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这就决定了资本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结果必然会导致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和奴役。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本增值,在生产过程中资本家必然不惜一切代价榨取工人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造成劳动的异化。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注定要终身从事劳动,其结果是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可见,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实现分配正义的桎梏,只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实现分配正义。
(二)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基本原则是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预设了共产主义社会分配正义的两项原则: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马克思指出,在共产义社会低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因为这一阶段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但由于“权利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此阶段刚刚从旧社会中脱胎出来,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还残存着许多旧社会的痕迹,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因而只能实行按劳分配。
(三)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终极归宿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根本旨趣在于满足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需要,实现人的内在本质和价值。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社会“通过有计划地利用和进一步发展一切社会成员的现有的巨大生产力,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人人也都将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可见,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是基于人类在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中,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充分发挥个人的能力自由地劳动。这时,人与人之间才实现了真正的平等,人才能获得彻底的解放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的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这就是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的真正目的所在。
二、当前我国分配正义面临的困境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显示,2012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74,2013年的基尼系数为0.473。而国际普遍公认基尼系数0.4是警戒线,如果超过0.4,表明社会财富已经高度集中,社会处于一个容易发生动乱的危险状态。数据说明解决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已刻不容缓。当前,我国在分配正义上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始终偏低。根据有关数据显示,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7.5%,与1992年相比下降了10.8个百分点,相比较而言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却呈快速上升趋势。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按劳分配在分配中占主体地位,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劳动所得得到增加,但劳动报酬收入在GDP中所占比例远低于部分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报酬在GDP中的比例。这样,按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和分配来说,我国的劳动报酬占GDP的比例偏低,而其它生产要素占GDP的比例逐步增加,甚至总体比例超过了劳动报酬所占的比例,这样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地位就没有体现出来。
第二,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加大。特别是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显著。沿海城市与内陆城市,城镇与乡村,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收入差距。
第三,行业收入差距越来越明显。部分从事复杂劳动的行业工作人员因为拥有较高的知识和技术水平因而获得较高的收入,而部分从事简单劳动的行业工作人员因为知识和技术含量低,获得的报酬就较低。中国行业收入中较高报酬的行业和较低报酬的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日益明显。特别是垄断性行业收入过高。一些垄断行业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地位轻而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并将其转化为员工的收入和福利。 第四,有些人依靠非法行为获得惊人的高收入。有些单位中存在着不同名目的灰色收入和隐性收入,权利常常转化成个人利益,出现了一些法律尚没有依据的灰色收入。还有一些不合法也不合理的黑色收入,它们的主要来源是:贪污受贿、假冒伪劣、偷税漏税、走私贩毒、诈骗等,这些非法收入使得劳动、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变形,进而危害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
三、分配正义在当代中国的实践路径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因此,在分配领域,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为基础,指导我们的实践,更好地促进我国分配正义的实现。
(一)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公平分配,既要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又要按生产要素分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在分配制度上,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实现收入合理分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这既是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需要,更是实现收入合理分配的根本保障。
第二,實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贡献进行分配。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中作用越大、贡献越多,获得的回报就越多。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长期存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必然要求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还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一切生产要素都要通过市场进行配置。生产要素流向哪里,所有者首先考虑的是凭借生产要素所获得的回报。只有按生产要素分配,生产要素所有权才能得以实现,市场机制才能发挥配置资源作用。
(二)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保证初次分配的比重
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初次分配是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之间的收入分配,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基础上政府、企业、居民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再次分配。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基础上,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断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实现国强民富、劳资双赢的局面。
初次分配是基础。初次分配不公是差距不断扩大和贫富分化加剧的最直接根源。在初次分配不公的基础上,再分配的不公的叠加,直接导致了两极分化的进一步加剧。解决分配不公,扭转差距扩大趋势和贫富分化加剧,必须下决心从基础做起,从分配制度上解决初次分配对劳动者的不公,从提高初次分配的劳动报酬做起。不仅要使居民收入倍增,更要缩小差距。扩大中低等收入群体,努力构建社会财富的分配结构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榄型布局。要“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同时,应当采取各种手段,鼓励劳动者通过劳动,尤其是创新性劳动、创造资源的劳动来创造财富,增加劳动收入在整个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建立以劳动收入为主的社会制度,将资本性收入、投机性收入引导到服务于社会劳动的轨道上来。这不仅能够减少两极分化而实现社会正义,而且能够创造内需以扩大经济发展空间。
(三)加强政府宏观调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一定的收入差距是不可避免的。我们的政策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法经营先富起来,在这个意义上要合理地扩大收入差距。但是如果差距过大,特别是任由种种不合理因素,如市场发育不健全、竞争环境不平等,分配秩序紊乱,非法经营和权力经济滋生等,就会产生消极效应,甚至引起严重的社会后果,所以要在再分配领域中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约束机制,强化国家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功能,加大调控力度。
国家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通过税收杠杆、价格杠杆以及相关法律,引导企业根据市场信息的变化和政策法律规定,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约束上调整自身的收入分配行为。国家还要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建立一套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济体系,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如下岗失业人员、农村中贫困家庭的保护和救济。对于制度内的不合理收入要通过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来解决,要通过户籍制度、税收制度等的完善和创新,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和提高过低收入。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71.
摘要:当前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贫富悬殊日益明显,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重新解读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寻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契合点,对于促进我国分配正义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阐述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基本内容,进而分析我国目前面临的分配正义问题,寻求通过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等实践路径来促进我国分配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马克思;分配正义;实践
利益分配一直都是经济领域关注的重点。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分配问题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分配正义关系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平稳定,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在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更要注意分配的正义问题。当前,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贫富悬殊日益明显。如何做到分配正义,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因此,重新解读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寻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契合点,这对于促进我国分配正义的实现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基本内容
分配正义,广义上是指各种社会价值在不同个体之间的各种形式的分配,也就是说,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据一定的价值体系对参与分配的对象所实施的一种合理化对待,是对人们利益关系的一种调节,其核心是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狭义的分配正义就是指对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否体现公平性和合理性的价值诉求和理论主张。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主要是一种关于狭义的分配正义的理论。
马克思从分配正义的基本理念出發,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异化劳动和私有制的批判以及对未来社会分配模式的制度设计,描绘出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美好愿景。具体而言,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对资本主义异化劳动和私有制的批判
马克思认为,生产是分配的基础。分配是从事于生产的,看似分配形成了资本主义的非正义,实质在于生产本身,在于生产过程中的异化劳动是资本主义非正义的基础。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用异化劳动理论对资本主义社会分配不公现象进行了批判。马克思是从工人及其产品的异化出发的,即“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由于资本主义社会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这就决定了资本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结果必然会导致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和奴役。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本增值,在生产过程中资本家必然不惜一切代价榨取工人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造成劳动的异化。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注定要终身从事劳动,其结果是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可见,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实现分配正义的桎梏,只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实现分配正义。
(二)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基本原则是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预设了共产主义社会分配正义的两项原则: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马克思指出,在共产义社会低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因为这一阶段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但由于“权利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此阶段刚刚从旧社会中脱胎出来,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还残存着许多旧社会的痕迹,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因而只能实行按劳分配。
(三)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终极归宿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根本旨趣在于满足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需要,实现人的内在本质和价值。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社会“通过有计划地利用和进一步发展一切社会成员的现有的巨大生产力,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人人也都将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可见,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是基于人类在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中,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充分发挥个人的能力自由地劳动。这时,人与人之间才实现了真正的平等,人才能获得彻底的解放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的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这就是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的真正目的所在。
二、当前我国分配正义面临的困境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显示,2012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74,2013年的基尼系数为0.473。而国际普遍公认基尼系数0.4是警戒线,如果超过0.4,表明社会财富已经高度集中,社会处于一个容易发生动乱的危险状态。数据说明解决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已刻不容缓。当前,我国在分配正义上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始终偏低。根据有关数据显示,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7.5%,与1992年相比下降了10.8个百分点,相比较而言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却呈快速上升趋势。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按劳分配在分配中占主体地位,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劳动所得得到增加,但劳动报酬收入在GDP中所占比例远低于部分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报酬在GDP中的比例。这样,按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和分配来说,我国的劳动报酬占GDP的比例偏低,而其它生产要素占GDP的比例逐步增加,甚至总体比例超过了劳动报酬所占的比例,这样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地位就没有体现出来。
第二,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加大。特别是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显著。沿海城市与内陆城市,城镇与乡村,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收入差距。
第三,行业收入差距越来越明显。部分从事复杂劳动的行业工作人员因为拥有较高的知识和技术水平因而获得较高的收入,而部分从事简单劳动的行业工作人员因为知识和技术含量低,获得的报酬就较低。中国行业收入中较高报酬的行业和较低报酬的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日益明显。特别是垄断性行业收入过高。一些垄断行业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地位轻而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并将其转化为员工的收入和福利。 第四,有些人依靠非法行为获得惊人的高收入。有些单位中存在着不同名目的灰色收入和隐性收入,权利常常转化成个人利益,出现了一些法律尚没有依据的灰色收入。还有一些不合法也不合理的黑色收入,它们的主要来源是:贪污受贿、假冒伪劣、偷税漏税、走私贩毒、诈骗等,这些非法收入使得劳动、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变形,进而危害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
三、分配正义在当代中国的实践路径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因此,在分配领域,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为基础,指导我们的实践,更好地促进我国分配正义的实现。
(一)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公平分配,既要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又要按生产要素分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在分配制度上,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实现收入合理分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这既是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需要,更是实现收入合理分配的根本保障。
第二,實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贡献进行分配。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中作用越大、贡献越多,获得的回报就越多。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长期存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必然要求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还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一切生产要素都要通过市场进行配置。生产要素流向哪里,所有者首先考虑的是凭借生产要素所获得的回报。只有按生产要素分配,生产要素所有权才能得以实现,市场机制才能发挥配置资源作用。
(二)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保证初次分配的比重
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初次分配是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之间的收入分配,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基础上政府、企业、居民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再次分配。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基础上,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断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实现国强民富、劳资双赢的局面。
初次分配是基础。初次分配不公是差距不断扩大和贫富分化加剧的最直接根源。在初次分配不公的基础上,再分配的不公的叠加,直接导致了两极分化的进一步加剧。解决分配不公,扭转差距扩大趋势和贫富分化加剧,必须下决心从基础做起,从分配制度上解决初次分配对劳动者的不公,从提高初次分配的劳动报酬做起。不仅要使居民收入倍增,更要缩小差距。扩大中低等收入群体,努力构建社会财富的分配结构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榄型布局。要“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同时,应当采取各种手段,鼓励劳动者通过劳动,尤其是创新性劳动、创造资源的劳动来创造财富,增加劳动收入在整个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建立以劳动收入为主的社会制度,将资本性收入、投机性收入引导到服务于社会劳动的轨道上来。这不仅能够减少两极分化而实现社会正义,而且能够创造内需以扩大经济发展空间。
(三)加强政府宏观调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一定的收入差距是不可避免的。我们的政策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法经营先富起来,在这个意义上要合理地扩大收入差距。但是如果差距过大,特别是任由种种不合理因素,如市场发育不健全、竞争环境不平等,分配秩序紊乱,非法经营和权力经济滋生等,就会产生消极效应,甚至引起严重的社会后果,所以要在再分配领域中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约束机制,强化国家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功能,加大调控力度。
国家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通过税收杠杆、价格杠杆以及相关法律,引导企业根据市场信息的变化和政策法律规定,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约束上调整自身的收入分配行为。国家还要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建立一套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济体系,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如下岗失业人员、农村中贫困家庭的保护和救济。对于制度内的不合理收入要通过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来解决,要通过户籍制度、税收制度等的完善和创新,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和提高过低收入。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