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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不仅是为了满足厘清案件事实与保障基本诉权的现实需要,也是稳定社会秩序与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欲有效降低瑕疵发生之频率,需规制侦查取证之流程与拓宽监督取证之形式。不仅如此,立法还需发力,一方面可将被追诉者对瑕疵的明示同意增设为治愈瑕疵的路径之一,另一方面应当明确救治瑕疵之程序。为提高侦查人员救治瑕疵的积极性,不妨赋予法官一项处罚建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