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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你好!
我是《国际市场》杂志的忠实读者,我每期都认真阅读杂志,特别是你写的有关法律方面的文章,有案例,有法律分析,感到很实用。今天,我为我的一位朋友请教一个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请你在百忙中抽空解答,十分感谢。
我的一位大学老同学,十几年前下海,与几位朋友做起了小轿车销售生意,现在已经发展到了相当规模。从目前情况看,相当不错,他们不但做国产小轿车,而且还做进口小轿车,不仅在上海做生意,而且还将生意做到了全国,特别是江、浙两地。在这两年国家发展汽车工业政策指导下,他们的生意可以用一个字形容:“火”。公司三位股东的身价可能也有好几千万了。
也就是去年吧,他们公司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到目前还没有结案,具体情况这样:他们公司在去年从德国直接进口10辆奥迪小轿车,总价值大概在700-800万人民币之间,具体数字我说不上来。他们说,是专门为一家上市公司提供的,交货时间是在去年圣诞节前夕。
由于这家上市公司在合同中要求的小轿车排量是2.0T,而我的朋友只提供了2.0排量。也许你会问为什么,我听说当时是因为货源比较紧张。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销售总监与上市公司进行联系,该公司一位副董事长张先生同意该排量,于时,朋友的公司就按照要求时间供货。贷到后,对方也没有说有什么问题,同时也没有使用。一个月后,该上市公司总经理王先生说,该批小轿车不要了,理由是所提供的货与原来的合同不一致。我朋友告诉他们,要求该货是你们公司的意思,同时,排量问题早就与你们公司高层进行了协商,为此,不同意退货。
后了解到,该上市公司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上市,资金发生问题,所以借机退货。他们在起诉状中所说的主要理由是,我朋友公司所提供的货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个我就不太理解了。为此,想请教曾律师。
林志琳
2010年7月13日
林小姐:你好!
根据你来信所谈的情况,我查了一下有关的法律规定,可能涉及到《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是:“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该法律规定涉及到“合同目的”问题。根据该法律条文规定,本案的标的物是奥迪2.0T,而且是全进口的,从德国进口,买受人就是该上市公司了,而出卖人显然就是你朋友的公司了。我不知道,现在上市公司告你们公司什么,是拒绝该标的物,要求赔偿,还是要求解除合同,不要该小轿车,也不要重新购买新的符合原来标准的从德国进口的奥迪2.0T小轿车?
“合同目的”是什么?合同的目的就是买卖双方希望达到的目标,或者说是买卖双方所追求的目标,或者说是买卖双方各自要实现的愿望。每一份合同,合同的当事人所要求的“合同目的”是完全不同的,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本案中,上市公司所要求、希望达到的目标是什么?从德国进口的奥迪2.0T小轿车。而你朋友公司出卖的从德国进口的奥迪2.0T小轿车的合同目的又是什么?当然是赚钱,赚钱就是合同目的。如果不赚钱,那么就是赠与,而赠与的合同目的是什么?可能就是做慈善,做慈善就是合同目的。
根据目前的情况,上市公司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也不论是由于什么样的原因,从德国进口的奥迪2.0T小轿车,这是合同目的。从客观上说,他们没有实现,而他们所实现的是你朋友公司所提供的排量不同的从德国进口的奥迪2.0小轿车。就此而论,你朋友公司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有些问题的,就这一点而论,上市公司是有其法律上的理由的,也许法院会支持他们的主张。
这里还有一个细节问题,即,上市公司的副董事长同意由原来的2.0T改为2.0排量。从实际情况说,或者说从诉讼角度说,这也许是你朋友公司为打胜这场官司的一个突破口。简单说,如果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小轿车的排量通过双方的协商已经发生了变化,那么,你朋友的公司是不会输掉这场官司的。反之,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排量已经同意改变,那么,该官司的最后失败者可能就是你朋友公司。
也许你还会问,排量的问题不是大问题,从技术上说,对于使用该小轿车的人来说,可以说根本就没有问题。你说得完全正确。但是,从技术上说,2.0T排量和2.0排量差了一点点。现在,人家要求的就是合同中规定的排量,你没有办法。法律就是这么死板,法官可能还要死板。死板就叫“法律秩序”。当然,如果双方同意调解,也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曾建国
2010年7月19日
我是《国际市场》杂志的忠实读者,我每期都认真阅读杂志,特别是你写的有关法律方面的文章,有案例,有法律分析,感到很实用。今天,我为我的一位朋友请教一个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请你在百忙中抽空解答,十分感谢。
我的一位大学老同学,十几年前下海,与几位朋友做起了小轿车销售生意,现在已经发展到了相当规模。从目前情况看,相当不错,他们不但做国产小轿车,而且还做进口小轿车,不仅在上海做生意,而且还将生意做到了全国,特别是江、浙两地。在这两年国家发展汽车工业政策指导下,他们的生意可以用一个字形容:“火”。公司三位股东的身价可能也有好几千万了。
也就是去年吧,他们公司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到目前还没有结案,具体情况这样:他们公司在去年从德国直接进口10辆奥迪小轿车,总价值大概在700-800万人民币之间,具体数字我说不上来。他们说,是专门为一家上市公司提供的,交货时间是在去年圣诞节前夕。
由于这家上市公司在合同中要求的小轿车排量是2.0T,而我的朋友只提供了2.0排量。也许你会问为什么,我听说当时是因为货源比较紧张。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销售总监与上市公司进行联系,该公司一位副董事长张先生同意该排量,于时,朋友的公司就按照要求时间供货。贷到后,对方也没有说有什么问题,同时也没有使用。一个月后,该上市公司总经理王先生说,该批小轿车不要了,理由是所提供的货与原来的合同不一致。我朋友告诉他们,要求该货是你们公司的意思,同时,排量问题早就与你们公司高层进行了协商,为此,不同意退货。
后了解到,该上市公司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上市,资金发生问题,所以借机退货。他们在起诉状中所说的主要理由是,我朋友公司所提供的货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个我就不太理解了。为此,想请教曾律师。
林志琳
2010年7月13日
林小姐:你好!
根据你来信所谈的情况,我查了一下有关的法律规定,可能涉及到《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是:“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该法律规定涉及到“合同目的”问题。根据该法律条文规定,本案的标的物是奥迪2.0T,而且是全进口的,从德国进口,买受人就是该上市公司了,而出卖人显然就是你朋友的公司了。我不知道,现在上市公司告你们公司什么,是拒绝该标的物,要求赔偿,还是要求解除合同,不要该小轿车,也不要重新购买新的符合原来标准的从德国进口的奥迪2.0T小轿车?
“合同目的”是什么?合同的目的就是买卖双方希望达到的目标,或者说是买卖双方所追求的目标,或者说是买卖双方各自要实现的愿望。每一份合同,合同的当事人所要求的“合同目的”是完全不同的,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本案中,上市公司所要求、希望达到的目标是什么?从德国进口的奥迪2.0T小轿车。而你朋友公司出卖的从德国进口的奥迪2.0T小轿车的合同目的又是什么?当然是赚钱,赚钱就是合同目的。如果不赚钱,那么就是赠与,而赠与的合同目的是什么?可能就是做慈善,做慈善就是合同目的。
根据目前的情况,上市公司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也不论是由于什么样的原因,从德国进口的奥迪2.0T小轿车,这是合同目的。从客观上说,他们没有实现,而他们所实现的是你朋友公司所提供的排量不同的从德国进口的奥迪2.0小轿车。就此而论,你朋友公司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有些问题的,就这一点而论,上市公司是有其法律上的理由的,也许法院会支持他们的主张。
这里还有一个细节问题,即,上市公司的副董事长同意由原来的2.0T改为2.0排量。从实际情况说,或者说从诉讼角度说,这也许是你朋友公司为打胜这场官司的一个突破口。简单说,如果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小轿车的排量通过双方的协商已经发生了变化,那么,你朋友的公司是不会输掉这场官司的。反之,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排量已经同意改变,那么,该官司的最后失败者可能就是你朋友公司。
也许你还会问,排量的问题不是大问题,从技术上说,对于使用该小轿车的人来说,可以说根本就没有问题。你说得完全正确。但是,从技术上说,2.0T排量和2.0排量差了一点点。现在,人家要求的就是合同中规定的排量,你没有办法。法律就是这么死板,法官可能还要死板。死板就叫“法律秩序”。当然,如果双方同意调解,也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曾建国
201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