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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看来,在立法层面,《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存在,但其利用性理念远强于保护性理念,禁食野生动物只字未提。同时,立法保护的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他普通的野生动物则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从执法层面看,也存在监管不力、协调不够、执法不严甚至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在追究破坏野生动物罪的过程中,《刑事诉讼法》第101条所规定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款是否用足也成为问题;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仅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没有民事责任,更没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打击效果上流于表面。虽然野生动物保护在解释论上属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范畴,然而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鲜有所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有待强化。
为此,汤维建提出:
以《决定》为指导,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其一,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法律监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法律之中,并将《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与《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衔接,规定检察机关对保护野生动物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其二,增补民事责任,完善责任体系。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42条至第55条),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增加规定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并对情节严重的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样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有机结合起来,三管齐下,有助于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强化对野生動物保护的力度。
根据《决定》,切实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有权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时在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针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决定》,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检察机关根据《决定》紧急启动司法解释程序,作出“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法律监督的规定”,明确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四大检察”同时发力,协同作战,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专项检察监督活动,规范野生动物保护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针对本次疫情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完善监管体制和机制的检察方案。
根据《决定》第7条,确立破坏野生动物生态赔偿制度。建议国务院出台文件,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损害赔偿权利人,依法追究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的个人或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首先进行磋商,协商确定赔偿责任;磋商不成的,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有权提起诉讼。
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看来,在立法层面,《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存在,但其利用性理念远强于保护性理念,禁食野生动物只字未提。同时,立法保护的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他普通的野生动物则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从执法层面看,也存在监管不力、协调不够、执法不严甚至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在追究破坏野生动物罪的过程中,《刑事诉讼法》第101条所规定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款是否用足也成为问题;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仅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没有民事责任,更没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打击效果上流于表面。虽然野生动物保护在解释论上属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范畴,然而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鲜有所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有待强化。
为此,汤维建提出:
以《决定》为指导,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其一,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法律监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法律之中,并将《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与《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衔接,规定检察机关对保护野生动物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其二,增补民事责任,完善责任体系。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42条至第55条),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增加规定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并对情节严重的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样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有机结合起来,三管齐下,有助于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强化对野生動物保护的力度。
根据《决定》,切实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有权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时在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针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决定》,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检察机关根据《决定》紧急启动司法解释程序,作出“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法律监督的规定”,明确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四大检察”同时发力,协同作战,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专项检察监督活动,规范野生动物保护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针对本次疫情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完善监管体制和机制的检察方案。
根据《决定》第7条,确立破坏野生动物生态赔偿制度。建议国务院出台文件,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损害赔偿权利人,依法追究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的个人或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首先进行磋商,协商确定赔偿责任;磋商不成的,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有权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