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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建设必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历史工程,绝不可能迅速而轻易地实现,法的现代化必将在法治建设中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与符号系统,其自身的现代化,一定意义上就成为社会全面现代化的条件和标志。本文从法的现代化的视角,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入手,简单分析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努力方向与目标。
[关键词]现代化 法治 法治建设
现在,关于现代化的含义,大体说来有四种:第一:指在近代资本主义兴起后形成的特定的国际关系格局中,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经济与技术方面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历史过程。第二:指经济落后的国家实现工业化的过程。第三:将现代化界定为自科学革命以来人类社会急剧变动的过程的总称。第四:现代化主要是一种心理态度、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过程,即现代化可以看作是代表我们这个历史时代的一种“文明的形式”。这些观点各有侧重。本人认为,由于现代化带来了深刻的社会变化,所以现代化就不仅是物质生活方式的变化,而是基于科学技术革命引起的从物质到精神、从制度到观念的社会总体的变迁,是特定社会的现代化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与符号系统,其自身的现代化,一定意义上就成为社会全面现代化的条件和标志。法与现代化的内在联系决定了法的现代化的地位与意义。法的现代化是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不断增强的过程。法的现代化,并不是完全为了满足现代化的要强求,而是因为它本身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目标。不能将法治与现代化分割开来,法治就是现代化的一部分。在当代中国,大多数情形中“法治”一词可能具有如下几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控制方式,即根据法律而非道德、长官的意志或其他什么来治理、协调社会。第二,指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第三,指良好的法律秩序。第四,指具有某种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第五,指一种梁山的价值标准。一般来说,若不限定语境地谈“法治”,则法治至少同时具有如下两方面的内涵:依法办事及该所依之法本身是良善的。
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中国的法的现代化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的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虽然发生时比较迅速、突然,但要真正与本土法文化融合,难度很大,需要经历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这就给我们的法治国家建设带来了巨大的难度。这是因为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以政治经济为中心的,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生长于该社会的文化土壤。所以我们在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中需要始终坚持把握好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文化关系。
在法的现代化背景之下,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坚持和坚强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中国的缔造者,也是社会主义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历史实践表明,加强党的领导是取得社会主义建设成功的关键,而社会主义中国又只能是采取一种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思路,也即外源型的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道路。这两方面因素表明,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正如前文所述,法的现代化的进程,是从物质到精神,从制度到观念的变迁。在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就需要我们从物质到精神、从制度到观念的转变,需要从党的领导层面把关,对外来法律资源科学有效的筛选,并注重与本国本土法律资源的融合与适应,批判的吸收和借鉴外国优秀的法治建设经验。做到与本国的国情与实际相结合,是外来法律资源真正在中华文化土壤上生根发芽。
第二:完善民主建设,努力推进政治、社会、经济等全方位的社会主义民主,并注意将取得的成果制度化和法律化。法治所依赖的政治模式只能是民主政制,在法的现代化进程中,虽然我国的民主政制发展的比较完善,但是民主的观念并没有深入人心。我们需要对民主进行制度到观念的转变。中国近代法的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在法的现代化进程中,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的特点显著,这就需要我们在现代化的法治建设中做到制度到观念的转变;另外,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建设还必须与时俱进的肯定和保护公民的各种人权,完善人权制度建设。同时,外国先进的民主政制建设的吸收引进可以大大减少我们法治建设中民主政制建设的难度,,但是必须时刻注意与本土法律资源的融合,使之真正适应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建设。
第三: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意味着必须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并对他们进行监督和管理。必须完善经济体制转轨,实现经济运行的市场化。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以经济的发展为基础。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了数百年,他们有着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是还是要强调外来优秀法律资源的本土化,使之真正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建设发挥力量。同时,在市场经济现代化法治建设过程中,要注意精神文明的建设,做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同步发展,真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发展的需要。
第四:增强全民政治法律意识。社会主义中国的建设,其主人翁和领导力量是全体人民。这意味着更好更快的建设社会主义,必须提高全民的参与意识,在法治层面来看,首要的就是要通过各种普法措施,全面提升和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法律参与意识、依法办事的观念以及依法办事的能力。社会主义中国法治现代化是与现代化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不断增强的过程,这一切也依赖于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所以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全民的政治法律意识显得格外重要。但必须时刻防止外来糟粕的法律文化意识的侵袭,吸取外来正确的优秀的法律文化资源,丰富全体人民的法律领域的精神生活。
第五:推进立法进程、行政执法体制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中国的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的,但是,法治国家的建设必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必须兼顾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法的现代化进程就是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强的过程,这种现代性的因素要同时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律监督方面,是我国的法治建设的整个系统真正全方位的现代化,加快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同时也要保持一颗清醒的头脑,注意在法治国家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资源的融合。
结语:现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背景下,尤其需要认真结合本国的实际,特别是各个地方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积极探索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从而使法律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8-17.
[2] 葛洪义.法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217.
[3] 宋方青.法理学[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182.
[关键词]现代化 法治 法治建设
现在,关于现代化的含义,大体说来有四种:第一:指在近代资本主义兴起后形成的特定的国际关系格局中,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经济与技术方面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历史过程。第二:指经济落后的国家实现工业化的过程。第三:将现代化界定为自科学革命以来人类社会急剧变动的过程的总称。第四:现代化主要是一种心理态度、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过程,即现代化可以看作是代表我们这个历史时代的一种“文明的形式”。这些观点各有侧重。本人认为,由于现代化带来了深刻的社会变化,所以现代化就不仅是物质生活方式的变化,而是基于科学技术革命引起的从物质到精神、从制度到观念的社会总体的变迁,是特定社会的现代化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与符号系统,其自身的现代化,一定意义上就成为社会全面现代化的条件和标志。法与现代化的内在联系决定了法的现代化的地位与意义。法的现代化是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不断增强的过程。法的现代化,并不是完全为了满足现代化的要强求,而是因为它本身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目标。不能将法治与现代化分割开来,法治就是现代化的一部分。在当代中国,大多数情形中“法治”一词可能具有如下几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控制方式,即根据法律而非道德、长官的意志或其他什么来治理、协调社会。第二,指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第三,指良好的法律秩序。第四,指具有某种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第五,指一种梁山的价值标准。一般来说,若不限定语境地谈“法治”,则法治至少同时具有如下两方面的内涵:依法办事及该所依之法本身是良善的。
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中国的法的现代化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的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虽然发生时比较迅速、突然,但要真正与本土法文化融合,难度很大,需要经历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这就给我们的法治国家建设带来了巨大的难度。这是因为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以政治经济为中心的,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生长于该社会的文化土壤。所以我们在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中需要始终坚持把握好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文化关系。
在法的现代化背景之下,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坚持和坚强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中国的缔造者,也是社会主义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历史实践表明,加强党的领导是取得社会主义建设成功的关键,而社会主义中国又只能是采取一种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思路,也即外源型的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道路。这两方面因素表明,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正如前文所述,法的现代化的进程,是从物质到精神,从制度到观念的变迁。在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就需要我们从物质到精神、从制度到观念的转变,需要从党的领导层面把关,对外来法律资源科学有效的筛选,并注重与本国本土法律资源的融合与适应,批判的吸收和借鉴外国优秀的法治建设经验。做到与本国的国情与实际相结合,是外来法律资源真正在中华文化土壤上生根发芽。
第二:完善民主建设,努力推进政治、社会、经济等全方位的社会主义民主,并注意将取得的成果制度化和法律化。法治所依赖的政治模式只能是民主政制,在法的现代化进程中,虽然我国的民主政制发展的比较完善,但是民主的观念并没有深入人心。我们需要对民主进行制度到观念的转变。中国近代法的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在法的现代化进程中,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的特点显著,这就需要我们在现代化的法治建设中做到制度到观念的转变;另外,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建设还必须与时俱进的肯定和保护公民的各种人权,完善人权制度建设。同时,外国先进的民主政制建设的吸收引进可以大大减少我们法治建设中民主政制建设的难度,,但是必须时刻注意与本土法律资源的融合,使之真正适应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建设。
第三: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意味着必须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并对他们进行监督和管理。必须完善经济体制转轨,实现经济运行的市场化。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以经济的发展为基础。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了数百年,他们有着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是还是要强调外来优秀法律资源的本土化,使之真正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建设发挥力量。同时,在市场经济现代化法治建设过程中,要注意精神文明的建设,做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同步发展,真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发展的需要。
第四:增强全民政治法律意识。社会主义中国的建设,其主人翁和领导力量是全体人民。这意味着更好更快的建设社会主义,必须提高全民的参与意识,在法治层面来看,首要的就是要通过各种普法措施,全面提升和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法律参与意识、依法办事的观念以及依法办事的能力。社会主义中国法治现代化是与现代化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不断增强的过程,这一切也依赖于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所以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全民的政治法律意识显得格外重要。但必须时刻防止外来糟粕的法律文化意识的侵袭,吸取外来正确的优秀的法律文化资源,丰富全体人民的法律领域的精神生活。
第五:推进立法进程、行政执法体制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中国的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的,但是,法治国家的建设必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必须兼顾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法的现代化进程就是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强的过程,这种现代性的因素要同时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律监督方面,是我国的法治建设的整个系统真正全方位的现代化,加快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同时也要保持一颗清醒的头脑,注意在法治国家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资源的融合。
结语:现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背景下,尤其需要认真结合本国的实际,特别是各个地方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积极探索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从而使法律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8-17.
[2] 葛洪义.法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217.
[3] 宋方青.法理学[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