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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并且似乎是前所未有地提出:“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对于这个事情,首先应该大声叫好。
这是因为,世界上的事情,怕就怕政府膨胀,而中国政府就总是在膨胀。膨胀过头,成了千手观音。很多时候,连政府自己都抱怨无法跟政府打交道,譬如说“政令出不了中南海”。于是必然要改革,办法无非是四条:砍官员、砍部门、砍财政、砍权力。
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就是在砍权力。比较起来,砍权力的改革更根本一些。权力取消,事情没有了,相应的官员、部门以及财政,就应该削减。根据统计,国务院于2001年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今年公布的是第六次改革方案;共计取消和调整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这样的成绩不算很小,应该予以肯定。
不过,这种改革进程,像是新版的“愚公移山”。行政审批权力好比一座大山,改革者就像愚公,他们相信只要挖山不止,假以时日,总会有挖通的那一天。问题在于,故事中以及生活中必然还有悲观的智叟。他们深刻地指出,对于行政审批权力,十余年时间,六轮改革,也才砍去约一半(考虑到其中有很多只是调整而不是取消),这座大山要挖到哪一天呢?更何况行政审批权只是政府拥有的众多权力之一,山外有山,哪里是尽头?
尽管如此,我还是认为,我们要站在行动者一边。从这个立场来看,有一个可喜的信息值得重视。这就是国务院提出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新原则,俗称“两个凡是”:凡是社会与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自主管理的事项,政府就应该退出;凡是可以事后监管的事项,就不需要政府前置审批。以前谈到审批制度改革,用到的理由大多是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效率、遏制权钱交易等等。而这次提出来的“两个凡是”,超越了那些大路货的说法,强调“社会自决”,是一种新的愿景。
愿景之新,首先在于它将两个目标挂上了钩:一个是推进政府自身的改革,一个是推进社会建设。这种做法符合英国思想家吉登斯说的“政治敛合”原则,即通过一个或一组政策,将两个或以上的政策目标聚合在一起。
但是,新思维并不会自动变成新现实,它需要政府与社会双方,在以下三个方面共同努力。
首先要明确,在许多领域中的自主决定与自主管理权力,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历史上,都是公民与社会组织“历来拥有”的。因此,取消审批,不是政府对社会的恩赐。相反,它要求政府以一种真正的主动性与掌舵能力,重建并引领新的相互关系。倘若不是这样来认识,依据历史经验,改革很容易变成换一种包装的管理与控制,还很容易使获得恩赐的一方迅速地官僚化与腐化。
其次,要使改革与放权成为一项政府服务。须知政府的权力、部门、规章、政策多如牛毛,密如丛林,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经常产生无法预料的种种困局。这是“门难进、事难办”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某个部门某项审批的取消,并不意味着事情必定是一路通途。很有可能,在其他部门看来,也许意味着链条缺失,程序不通,反倒引发复杂情况。比如,民政部门降低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事实上未必自动等于登记变得更容易。因此,政府需要有各种配套性的服务措施,帮助社会力量真正获得自主的发育空间。
最后,对于公民与社会组织来说,行政审批方面的松绑不是目的,推进理性自决、民主参与、社会协商、多元共治、良性治理才是根本目的。换言之,成熟的公民社会及其拥有的自我治理能力,也是约束和监督政府权力扩张的根本依托。怎样不使自己官僚化,变成“二政府”,同时具备治理的资源与能力?对于社会组织来说,这仅仅是艰难路程的开始。
这是因为,世界上的事情,怕就怕政府膨胀,而中国政府就总是在膨胀。膨胀过头,成了千手观音。很多时候,连政府自己都抱怨无法跟政府打交道,譬如说“政令出不了中南海”。于是必然要改革,办法无非是四条:砍官员、砍部门、砍财政、砍权力。
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就是在砍权力。比较起来,砍权力的改革更根本一些。权力取消,事情没有了,相应的官员、部门以及财政,就应该削减。根据统计,国务院于2001年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今年公布的是第六次改革方案;共计取消和调整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这样的成绩不算很小,应该予以肯定。
不过,这种改革进程,像是新版的“愚公移山”。行政审批权力好比一座大山,改革者就像愚公,他们相信只要挖山不止,假以时日,总会有挖通的那一天。问题在于,故事中以及生活中必然还有悲观的智叟。他们深刻地指出,对于行政审批权力,十余年时间,六轮改革,也才砍去约一半(考虑到其中有很多只是调整而不是取消),这座大山要挖到哪一天呢?更何况行政审批权只是政府拥有的众多权力之一,山外有山,哪里是尽头?
尽管如此,我还是认为,我们要站在行动者一边。从这个立场来看,有一个可喜的信息值得重视。这就是国务院提出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新原则,俗称“两个凡是”:凡是社会与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自主管理的事项,政府就应该退出;凡是可以事后监管的事项,就不需要政府前置审批。以前谈到审批制度改革,用到的理由大多是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效率、遏制权钱交易等等。而这次提出来的“两个凡是”,超越了那些大路货的说法,强调“社会自决”,是一种新的愿景。
愿景之新,首先在于它将两个目标挂上了钩:一个是推进政府自身的改革,一个是推进社会建设。这种做法符合英国思想家吉登斯说的“政治敛合”原则,即通过一个或一组政策,将两个或以上的政策目标聚合在一起。
但是,新思维并不会自动变成新现实,它需要政府与社会双方,在以下三个方面共同努力。
首先要明确,在许多领域中的自主决定与自主管理权力,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历史上,都是公民与社会组织“历来拥有”的。因此,取消审批,不是政府对社会的恩赐。相反,它要求政府以一种真正的主动性与掌舵能力,重建并引领新的相互关系。倘若不是这样来认识,依据历史经验,改革很容易变成换一种包装的管理与控制,还很容易使获得恩赐的一方迅速地官僚化与腐化。
其次,要使改革与放权成为一项政府服务。须知政府的权力、部门、规章、政策多如牛毛,密如丛林,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经常产生无法预料的种种困局。这是“门难进、事难办”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某个部门某项审批的取消,并不意味着事情必定是一路通途。很有可能,在其他部门看来,也许意味着链条缺失,程序不通,反倒引发复杂情况。比如,民政部门降低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事实上未必自动等于登记变得更容易。因此,政府需要有各种配套性的服务措施,帮助社会力量真正获得自主的发育空间。
最后,对于公民与社会组织来说,行政审批方面的松绑不是目的,推进理性自决、民主参与、社会协商、多元共治、良性治理才是根本目的。换言之,成熟的公民社会及其拥有的自我治理能力,也是约束和监督政府权力扩张的根本依托。怎样不使自己官僚化,变成“二政府”,同时具备治理的资源与能力?对于社会组织来说,这仅仅是艰难路程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