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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人往往会在住院期间临时请假回家,甚至擅自离院外出;这些病人在离院期间可能会因病情突变延误抢救时机酿成不良后果而与医院发生纠纷。为了防止住院病人外出时病情加重而引发医疗纠纷,一些医院采取让病人写请假条的措施,要求在请假条上注明:“本人在临时离开医院期间发生的一切情况均与医院无关,由此发生意外情况时,本人自愿放弃起诉医院的权力”。这种做法真的可以免除医院的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
医患关系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自病人办理住院手续交纳住院治疗费押金后,该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便告成立。住院病人临时离院外出,医院要求病人写假条,属于医院与病人在住院医疗服务合同的基础上订立的新的合同补充条款,即该请假条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医院要求住院病人临时离院外出时必须提交的免除医院责任的请假条属于无效合同条款[1]。
笔者于2002年在香港医院进行了为期3周的学习。在香港医院的儿科病房门口安装有24小时闭路监察系统,办理住院时患儿手腕上即被戴上感应器,无法自行摘除。如患儿自行走到病房门口,报警系统就会报警,大门自动关闭。患儿外出检查时,工作人员插入专用钥匙,报警系统暂时关闭,然后由专人送患儿外出检查并负责送回。住院过程中,家属要带患儿休假回家,则要填写休假回家申请表。而在国外一些医院,如挪威奥斯陆国家肿瘤医院,住院病人与医务人员之间相互信任,病人非常看重周末与家人的团聚,临时离院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随着社会日益进步,人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渐成常识[2]。所以,医院在完善住院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住院病人要求临时离院外出请假的情况,医务人员应当婉言拒绝,并向住院病人告知风险,同时还要告知住院病人:医患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住院病人管理制度并不能强制病人住院。如果住院病人坚持离院外出,属于违约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住院病人自己承担。
参考文献
1 卓小勤.住院病人管理制度之我见.中华护理管理杂志,2005,5(3):57-59
2 王娇红,孙继良.关于强化护理管理中的法律意識的思考.实用护理杂志,2000,16(1):46-47
医患关系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自病人办理住院手续交纳住院治疗费押金后,该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便告成立。住院病人临时离院外出,医院要求病人写假条,属于医院与病人在住院医疗服务合同的基础上订立的新的合同补充条款,即该请假条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医院要求住院病人临时离院外出时必须提交的免除医院责任的请假条属于无效合同条款[1]。
笔者于2002年在香港医院进行了为期3周的学习。在香港医院的儿科病房门口安装有24小时闭路监察系统,办理住院时患儿手腕上即被戴上感应器,无法自行摘除。如患儿自行走到病房门口,报警系统就会报警,大门自动关闭。患儿外出检查时,工作人员插入专用钥匙,报警系统暂时关闭,然后由专人送患儿外出检查并负责送回。住院过程中,家属要带患儿休假回家,则要填写休假回家申请表。而在国外一些医院,如挪威奥斯陆国家肿瘤医院,住院病人与医务人员之间相互信任,病人非常看重周末与家人的团聚,临时离院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随着社会日益进步,人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渐成常识[2]。所以,医院在完善住院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住院病人要求临时离院外出请假的情况,医务人员应当婉言拒绝,并向住院病人告知风险,同时还要告知住院病人:医患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住院病人管理制度并不能强制病人住院。如果住院病人坚持离院外出,属于违约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住院病人自己承担。
参考文献
1 卓小勤.住院病人管理制度之我见.中华护理管理杂志,2005,5(3):57-59
2 王娇红,孙继良.关于强化护理管理中的法律意識的思考.实用护理杂志,2000,16(1):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