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董事基于勤勉义务必须积极履职,代表公司对所有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董事是否履行催缴出资勤勉义务应分阶段判定,在催缴决策阶段,宜考察董事的行为是否符合商业判断规则;在催缴执行阶段,宜考察董事是否符合一般理性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在客观上积极实施了追缴行为。董事因未尽勤勉义务直接导致公司严重损失的,应当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公司或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尽勤勉义务的董事应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共同承担补足出资责任,董事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