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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作品的构成以具备独创性为首要条件,但如何认定独创性目前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大多采用较低的认定标准;在作品的保护方面,思想与表达的二分原则多被人误解为内容与形式的二分法,从而造成逻辑上的矛盾,并且,二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容易操作,即使在美国,法官在司法判例中也已逐渐摒弃了二分法理论,而采用独创性理论对著作权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