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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2008、2010)关于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留存收益调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会计处理的原则性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用于调整的会计科目之间也缺乏必要的统一性。准则也未对合并方用于调整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应保留法定余额作出限制性规定,这与《企业财务通则》、《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准则存在的局限性很可能导致其在运用或具体实务操作中出现争议。建议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⑸》中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