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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速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进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今年10月1日在广州进行车辆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试点,整个保险界十分关注这次改革,并对未来整个市场的改革做出各种的猜测和打算。
2001年12月11日,我国终于走完了长达15年的漫长之路,正式成为了WTO的成员。保险业作为入世谈判的一个热点和焦点,在招致国外投资者青睐的同时,也引起国人的极大关注。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试点工作正是在这一特殊的背景下被推向市场的。虽然从试点到全面推广还要经过一个过程,但是我们认为加强这个问题的研究已为时不早。
一、费率市场化的意义
保险费率是保险产品的价格,即在保险交易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提供的风险保障所应支付的价格。保险费率不仅调节着保险产品的供求变化,而且影响着保险供求双方的经营成本。对于投保的个人来讲,费率的高低影响其生活的质量。因此,保险费率是保险业的一个较为敏感的东西,多年来,我国始终实行由政府监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定价。市场上的保险产品不论由哪家公司提供,在何地购买,其价格是一致的。由于这种统颁条款和费率是在保险业不够发达、经营管理比较粗放、保险监管相对滞后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所以它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它既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后人们对保险产品的多样化需求,也使保险企业缺乏经济管理的内在动力,产品开发能力滞后于市场的发展需要。所以,近些年来理论界和保险业内人士纷纷呼吁,要求保险监管部门未雨绸缪,加快费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早日与国际惯例接轨,迎接入世的挑战。今年10月1日,中国保监会决定在广州进行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试点。将原来监管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执行的费率管理模式,改为保险公司自主制订,监管部门审查备案的管理模式。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终于迈向了实质性的一步。
目前,虽然此项试点工作仅仅进行了两个多月的时间,从广州得到的信息也褒贬不一,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人们已看到由费率市场化所引发的一系列保险改革的必要,保险业的监管已开始从审批制到备案制的可喜尝试。
从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目的来分析,这次改革的意义还在于:一是保险监管开始从无所不为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仅有短短的二十几年,但是监管工作始终是一个政府既管“生”(市场准入)又管“死”(市场退出),既监管产品,也管价格的“全方位”的管理模式。其结果不仅使市场发展不够健康,保险市场主体违规经营十分普遍,而且监管部门被大量的事务缠身,终日疲于奔波,所付出的代价越来越大。形成什么都要管,什么也不容易管好的局面。监管内容和方式的落后,已与保险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监管的改革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国内保险业深化的先决条件。监管工作只有解放思想,顺应经济一体化的客观要求,将那些可以让保险市场自我调节的事情真正交给保险机构,才能集中精力将保险监管部门应该管得事管好,迈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步子。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与市场这只手的合理分工。二是保险公司将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粗放经营的方式。保险费率的市场化将会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市场费率普遍偏高、保险公司可以获取大量直接承保利润的局面。多年来,我国保险产品缺乏科学的精算,价格构成十分不合理。例如一家投保企业风险控制很好,连续多年不出险,它所得到的保险价格与经常出险的企业是基本上相同的。所以许多保险公司尽管因恶性竞争、违规经营付出相当高的代价,但由于承保的利润空间较大保险企业仍有利可图。这是多年来我国保险市场违规经营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费率市场化会带来市场竞争的加剧,投保企业在价格问题上会根据企业自身财产的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历史记录等因素与保险公司讨价还价,从而导致保险公司费率的普遍下调,使直接承保利润骤减,甚至会出现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保险市场长期存在的靠投资利润补直接承保业务亏损的状况。这种经营环境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如果不精打细算,不在经营管理上下一番功夫,不仅历史上曾有过的高增长,高效益不复存在,而且连生存也将面临严峻的考验。三是全社会保险需求将有一个较大的提高。费率市场化后使得保险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保险公司会在产品开发和服务上大做文章。保险产品的增加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会满足全社会对于保险的多样化需求。保险供应的增加、覆盖领域的扩大,会使全社会更多的人们产生保险的需求,从而扩大保险的承保领域,增加保险的承保深度,使保险公司虽然不能从单一产品中获取原先较高的承保利润,但可从全社会保险需求的增加中取得更加广泛的利润,形成保险业良性发展的局面。
二、费率市场化产生的影响
1、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多样化、价格低廉的保险产品
费率市场化的最大受益人是被保险人。费率的下调倾向使被保险人可以以较低的保费支出取得与过去相同的经济保障,它对于减轻被保险人的经营负担,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都提供了可能。而且保险人为赢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会加速产品开发和产品结构的优化,开发出更多的保险产品不断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多样化需求,并使市场保险险种与市场经济发展对保险行业的客观要求相一致。如我国保险市场的责任险业务。除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由于涉及社会安定和公众利益作为强制保险近几年有一定发展外,公众责任、雇主责任、产品和职业责任等业务始终没有得到较快的发展,责任险保费收入在财产险总保费的比例仅为3-5%,而国外发达国家的责任险在财产险业务中已占到30-40%。今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法制化建设的增强,使人们在关注物质形态损失的同时,更加顾及由于法律责任所需承担的经济支出。因此责任险业务将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成为保险市场上的新宠。保险公司将根据市场的变化开发出适应各个行业、不同业务要求的责任险产品,来满足人们的保险需求。
2、有利于全社会形成正确的保险消费观念、避免或降低风险损失程度
由于保险市场存在一个固有的特征是信息不对称,即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它所了解的投保企业财产风险特征远不如企业,投保健康险的个人比人寿保险公司更加清楚本人的身体状况,所以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因为办理了保险就不注意风险的控制,甚至出现因为有病才办理人身保险的道德风险,或出现因投保企业管理不善,致使事故频发的粗放管理行为。保险费率实行市场化后,保险公司对于承保的项目更加严格地进行风险评估和价格精算,详细了解保险标的特征和管理者的情况,对于风险防范措施完备,管理严格,有多年不出险的历史记录等情况的企业,会在费率厘定上给予相当大的优惠,以鼓励被保险人继续做好风险的控制工作,由此而使投保企业或个人通过得到价格的优惠而树立起正确的保险消费观念,使全社会形成合理购买保险,慎重处置各种风险,最大可能地避免或降低风险给人们所造成的损失,以保障生产经营的稳定和生活的正常的良好习惯。所以说从广义的收益来看,费率市场化所产生的影响是一个深层次的,其社会效益的巨大是不言而喻的。
3、有利于保险公司从根本上改变粗放经营的经营方式,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粗放,市场经营行为不规范是我国保险市场秩序长期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自80年代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发展十分迅速,平均以每年37%的速度增长,令国际保险同业所瞩目。但是在肯定发展速度的同时,我们为长期以来市场的混乱状况而感到担忧,面对入世后的挑战,国内保险公司目前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可能在“与狼共舞”的角逐中成为强者,这是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
保险费率长期以来的官方订价导致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利润的巨大,尤其是一些效益险种,如企业财产险,货运险等业务的赔付率仅有20—30%,仅以人保公司86年一95年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的统计表为例(见图表),这10年赔付率仅为47.75%,在大量的直接承保利润面前,企业失去了改革的内在动力和市场竞争的外界压力,巨大的利润空间意味着只要从市场拿到一元钱就可获得近五毛钱的毛利润,它不仅极大地刺激了保险企业获取市场份额,扩大业务规模的欲望,而且使保险企业具备了违规经营、不规范竞争的本钱,他们以“高手续费”、“高退费”、“高返还”、甚至假赔案等诸多方式,满足被保险企业部分掌权者或小团体的利益,以非健康的经营行为维持了业务的高速增长。其结果;一是投保企业承担了沉重的保费支出,二是使保险的供求关系没能体现出互相依存,共同发展的经济关系。而且建立在物质利益的诱惑和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上。
费率市场化的推行,要求保险公司更加注重经营过程的成本控制,不仅要设计多样灵活的保险产品,还要科厘定费率,创造在直接承保利润十分微薄的经营条件下,以扩大需求薄利多销来建立新型保险服务关系,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我国多年来屡禁不止的”高手续费”、“高退费”、“高返还”将因费率市场化的出现而失去生存的土壤。
4、有利于监管部门完善监管体系、转变监管方式
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针,是针对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以及监管的组织体系情况而提出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保险监管将在强化保险业自律机制和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逐步把监管工作重心转移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上。费率市场化是保险监管工作重心转移的开始,是监管部门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积极探索。入世后的我国保险业将进入业务快速发展阶段,保险产品创新会层出不穷,费率的变化也将随不同的险种、不同的区域、不同的投保人,而呈现多样化。将这些大量、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保险机构,通过保险业的自律机制和市场的调节作用来完成,可以使保险监管部门减轻行政管制的压力,集中精力将工作主要放在研究各类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上,通过监管的信息化网络建设适时分析和评价保险公司的经营指标变化,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有效地监控,以达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目的。
三、如何应对费率市场化带来的变化
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适应费率市场化的改革
费率市场化所带来的变化,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监管部门,以及作为被保险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将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变化。面对这种变化,如果思想仍停留在过去计划经济大一统的认识阶段,就会立刻表现出不适应,甚至对这种改革品头论足、求全责备、依旧留恋过去的作法。
费率市场化后,面临挑战最大的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粗放经营的保险公司。在未来的竞争中是否能立占稳月却足艮,成为中外保险公司同场竞技的娇娇者,取决于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扎实的经营管理能力。我国保险业以往的竞争多是低水平的争夺,无论从复杂程度和激烈程度都与未来的市场竞争无法比拟。所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彻底改变粗放经营的习惯做法是保险公司应对挑战的当务之急。保险公司应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的需要调整工作思路,从内部组织架构到经营模式,从产品开发到服务体系按照市场的需要重新进行调整,加大公司技术投入,建立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注重市场调研和基础业务的统计分析。使保险公司真正成为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企业法人。
2、调整监管思路构筑新的监管模式
费率市场化带给人们的并非全都是理想的结果,开放初期,在市场还未完全调整过来,人们还在习惯传统作法的情况下,市场的变化是复杂的,有时甚至是负面的。为此监管部门既不能因噎废食,动摇改革的信心,也不应对市场可能出现的不利局面而无动于衷,应当采取更为有效的手段加以解决。保险行业的自律是调整市场环境下竞争的有效手段,它既能维护同业利益,而且行为的后果不具破坏性,是被西方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经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我国监管部门应重视行业的自律工作,建立和完善保险各类自律组织,用行业的自律弥补因监管部门放松管制后出现的混乱,保证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3、把握时机扩大保险中介发展领域
以往我国保险市场的经营方式主要是以直接业务为主,保险人用自己的营销人员拓展业务、开发市场。在保险费率由监管部门管制的时期,直接承保利润很高,保险公司有能力负担这部分展业的开销。但当费率市场化后,保险公司如果继续沿用以往的营销方式不仅利率低下,还将因经营成本过大使企业面临亏损的窘境。利于保险中介人为其代为拓展业务是扩大销售、提高效率、控制经营成本的有效途径。西方许多发达的国家在这方面有十分成功的经验,如美国仅有3%的业务是非代理取得的,其余业务是利用各类中介机构获取的。通过这种代理机制为其获得稳定的业务来源提供了保证。
我国目前的中介业务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机构少、专业化程度低、社会认知程度差是影响中介业务发展的重要原因。中介机构应利用入世和费率市场化这一有利时机,拓展自己的机构网络,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提高专业技能,迅速地成长起来。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也可以将自身的营销机构改造成为独立的专业代理公司,减轻自己的管理压力,建立新型的代理关系,为扩大业务领域增加保费收入打下坚实基础。
4、被保险人可以利用保险转嫁风险、加强企业经营管理
我国加入世贸后,各个领域都将面监严峻的挑战,尤其是我国的广大企业将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直接面对来自世界一流企业的挑战。生存和发展问题现实地要求每一个企业必须适应这种变化,用自己优质产品、良好的服务和精湛的营销技术赢得市场赢得客户。严峻的竞争环境和复杂的市场变化,要求企业准确判断市场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妥善处置影响企业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加强经营管理,规避经营中的各类风险,否则,企业的经营就会受遭受风险而出现波动或中断。市场化程度越高对企业的要求就越高,使企业选择保险的意识就越强烈。企业应学会利用保险手段转嫁经营中的风险,以最小的保险费支出获得最大的保险保障。将企业经营中的一些不可预测风险通过购买保险分散出去,使保险在风险控制方面发挥有效的作用,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证企业经营的健康和稳定。
2001年12月11日,我国终于走完了长达15年的漫长之路,正式成为了WTO的成员。保险业作为入世谈判的一个热点和焦点,在招致国外投资者青睐的同时,也引起国人的极大关注。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试点工作正是在这一特殊的背景下被推向市场的。虽然从试点到全面推广还要经过一个过程,但是我们认为加强这个问题的研究已为时不早。
一、费率市场化的意义
保险费率是保险产品的价格,即在保险交易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提供的风险保障所应支付的价格。保险费率不仅调节着保险产品的供求变化,而且影响着保险供求双方的经营成本。对于投保的个人来讲,费率的高低影响其生活的质量。因此,保险费率是保险业的一个较为敏感的东西,多年来,我国始终实行由政府监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定价。市场上的保险产品不论由哪家公司提供,在何地购买,其价格是一致的。由于这种统颁条款和费率是在保险业不够发达、经营管理比较粗放、保险监管相对滞后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所以它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它既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后人们对保险产品的多样化需求,也使保险企业缺乏经济管理的内在动力,产品开发能力滞后于市场的发展需要。所以,近些年来理论界和保险业内人士纷纷呼吁,要求保险监管部门未雨绸缪,加快费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早日与国际惯例接轨,迎接入世的挑战。今年10月1日,中国保监会决定在广州进行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试点。将原来监管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执行的费率管理模式,改为保险公司自主制订,监管部门审查备案的管理模式。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终于迈向了实质性的一步。
目前,虽然此项试点工作仅仅进行了两个多月的时间,从广州得到的信息也褒贬不一,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人们已看到由费率市场化所引发的一系列保险改革的必要,保险业的监管已开始从审批制到备案制的可喜尝试。
从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目的来分析,这次改革的意义还在于:一是保险监管开始从无所不为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仅有短短的二十几年,但是监管工作始终是一个政府既管“生”(市场准入)又管“死”(市场退出),既监管产品,也管价格的“全方位”的管理模式。其结果不仅使市场发展不够健康,保险市场主体违规经营十分普遍,而且监管部门被大量的事务缠身,终日疲于奔波,所付出的代价越来越大。形成什么都要管,什么也不容易管好的局面。监管内容和方式的落后,已与保险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监管的改革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国内保险业深化的先决条件。监管工作只有解放思想,顺应经济一体化的客观要求,将那些可以让保险市场自我调节的事情真正交给保险机构,才能集中精力将保险监管部门应该管得事管好,迈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步子。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与市场这只手的合理分工。二是保险公司将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粗放经营的方式。保险费率的市场化将会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市场费率普遍偏高、保险公司可以获取大量直接承保利润的局面。多年来,我国保险产品缺乏科学的精算,价格构成十分不合理。例如一家投保企业风险控制很好,连续多年不出险,它所得到的保险价格与经常出险的企业是基本上相同的。所以许多保险公司尽管因恶性竞争、违规经营付出相当高的代价,但由于承保的利润空间较大保险企业仍有利可图。这是多年来我国保险市场违规经营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费率市场化会带来市场竞争的加剧,投保企业在价格问题上会根据企业自身财产的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历史记录等因素与保险公司讨价还价,从而导致保险公司费率的普遍下调,使直接承保利润骤减,甚至会出现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保险市场长期存在的靠投资利润补直接承保业务亏损的状况。这种经营环境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如果不精打细算,不在经营管理上下一番功夫,不仅历史上曾有过的高增长,高效益不复存在,而且连生存也将面临严峻的考验。三是全社会保险需求将有一个较大的提高。费率市场化后使得保险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保险公司会在产品开发和服务上大做文章。保险产品的增加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会满足全社会对于保险的多样化需求。保险供应的增加、覆盖领域的扩大,会使全社会更多的人们产生保险的需求,从而扩大保险的承保领域,增加保险的承保深度,使保险公司虽然不能从单一产品中获取原先较高的承保利润,但可从全社会保险需求的增加中取得更加广泛的利润,形成保险业良性发展的局面。
二、费率市场化产生的影响
1、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多样化、价格低廉的保险产品
费率市场化的最大受益人是被保险人。费率的下调倾向使被保险人可以以较低的保费支出取得与过去相同的经济保障,它对于减轻被保险人的经营负担,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都提供了可能。而且保险人为赢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会加速产品开发和产品结构的优化,开发出更多的保险产品不断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多样化需求,并使市场保险险种与市场经济发展对保险行业的客观要求相一致。如我国保险市场的责任险业务。除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由于涉及社会安定和公众利益作为强制保险近几年有一定发展外,公众责任、雇主责任、产品和职业责任等业务始终没有得到较快的发展,责任险保费收入在财产险总保费的比例仅为3-5%,而国外发达国家的责任险在财产险业务中已占到30-40%。今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法制化建设的增强,使人们在关注物质形态损失的同时,更加顾及由于法律责任所需承担的经济支出。因此责任险业务将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成为保险市场上的新宠。保险公司将根据市场的变化开发出适应各个行业、不同业务要求的责任险产品,来满足人们的保险需求。
2、有利于全社会形成正确的保险消费观念、避免或降低风险损失程度
由于保险市场存在一个固有的特征是信息不对称,即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它所了解的投保企业财产风险特征远不如企业,投保健康险的个人比人寿保险公司更加清楚本人的身体状况,所以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因为办理了保险就不注意风险的控制,甚至出现因为有病才办理人身保险的道德风险,或出现因投保企业管理不善,致使事故频发的粗放管理行为。保险费率实行市场化后,保险公司对于承保的项目更加严格地进行风险评估和价格精算,详细了解保险标的特征和管理者的情况,对于风险防范措施完备,管理严格,有多年不出险的历史记录等情况的企业,会在费率厘定上给予相当大的优惠,以鼓励被保险人继续做好风险的控制工作,由此而使投保企业或个人通过得到价格的优惠而树立起正确的保险消费观念,使全社会形成合理购买保险,慎重处置各种风险,最大可能地避免或降低风险给人们所造成的损失,以保障生产经营的稳定和生活的正常的良好习惯。所以说从广义的收益来看,费率市场化所产生的影响是一个深层次的,其社会效益的巨大是不言而喻的。
3、有利于保险公司从根本上改变粗放经营的经营方式,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粗放,市场经营行为不规范是我国保险市场秩序长期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自80年代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发展十分迅速,平均以每年37%的速度增长,令国际保险同业所瞩目。但是在肯定发展速度的同时,我们为长期以来市场的混乱状况而感到担忧,面对入世后的挑战,国内保险公司目前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可能在“与狼共舞”的角逐中成为强者,这是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
保险费率长期以来的官方订价导致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利润的巨大,尤其是一些效益险种,如企业财产险,货运险等业务的赔付率仅有20—30%,仅以人保公司86年一95年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的统计表为例(见图表),这10年赔付率仅为47.75%,在大量的直接承保利润面前,企业失去了改革的内在动力和市场竞争的外界压力,巨大的利润空间意味着只要从市场拿到一元钱就可获得近五毛钱的毛利润,它不仅极大地刺激了保险企业获取市场份额,扩大业务规模的欲望,而且使保险企业具备了违规经营、不规范竞争的本钱,他们以“高手续费”、“高退费”、“高返还”、甚至假赔案等诸多方式,满足被保险企业部分掌权者或小团体的利益,以非健康的经营行为维持了业务的高速增长。其结果;一是投保企业承担了沉重的保费支出,二是使保险的供求关系没能体现出互相依存,共同发展的经济关系。而且建立在物质利益的诱惑和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上。
费率市场化的推行,要求保险公司更加注重经营过程的成本控制,不仅要设计多样灵活的保险产品,还要科厘定费率,创造在直接承保利润十分微薄的经营条件下,以扩大需求薄利多销来建立新型保险服务关系,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我国多年来屡禁不止的”高手续费”、“高退费”、“高返还”将因费率市场化的出现而失去生存的土壤。
4、有利于监管部门完善监管体系、转变监管方式
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针,是针对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以及监管的组织体系情况而提出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保险监管将在强化保险业自律机制和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逐步把监管工作重心转移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上。费率市场化是保险监管工作重心转移的开始,是监管部门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积极探索。入世后的我国保险业将进入业务快速发展阶段,保险产品创新会层出不穷,费率的变化也将随不同的险种、不同的区域、不同的投保人,而呈现多样化。将这些大量、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保险机构,通过保险业的自律机制和市场的调节作用来完成,可以使保险监管部门减轻行政管制的压力,集中精力将工作主要放在研究各类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上,通过监管的信息化网络建设适时分析和评价保险公司的经营指标变化,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有效地监控,以达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目的。
三、如何应对费率市场化带来的变化
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适应费率市场化的改革
费率市场化所带来的变化,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监管部门,以及作为被保险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将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变化。面对这种变化,如果思想仍停留在过去计划经济大一统的认识阶段,就会立刻表现出不适应,甚至对这种改革品头论足、求全责备、依旧留恋过去的作法。
费率市场化后,面临挑战最大的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粗放经营的保险公司。在未来的竞争中是否能立占稳月却足艮,成为中外保险公司同场竞技的娇娇者,取决于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扎实的经营管理能力。我国保险业以往的竞争多是低水平的争夺,无论从复杂程度和激烈程度都与未来的市场竞争无法比拟。所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彻底改变粗放经营的习惯做法是保险公司应对挑战的当务之急。保险公司应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的需要调整工作思路,从内部组织架构到经营模式,从产品开发到服务体系按照市场的需要重新进行调整,加大公司技术投入,建立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注重市场调研和基础业务的统计分析。使保险公司真正成为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企业法人。
2、调整监管思路构筑新的监管模式
费率市场化带给人们的并非全都是理想的结果,开放初期,在市场还未完全调整过来,人们还在习惯传统作法的情况下,市场的变化是复杂的,有时甚至是负面的。为此监管部门既不能因噎废食,动摇改革的信心,也不应对市场可能出现的不利局面而无动于衷,应当采取更为有效的手段加以解决。保险行业的自律是调整市场环境下竞争的有效手段,它既能维护同业利益,而且行为的后果不具破坏性,是被西方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经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我国监管部门应重视行业的自律工作,建立和完善保险各类自律组织,用行业的自律弥补因监管部门放松管制后出现的混乱,保证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3、把握时机扩大保险中介发展领域
以往我国保险市场的经营方式主要是以直接业务为主,保险人用自己的营销人员拓展业务、开发市场。在保险费率由监管部门管制的时期,直接承保利润很高,保险公司有能力负担这部分展业的开销。但当费率市场化后,保险公司如果继续沿用以往的营销方式不仅利率低下,还将因经营成本过大使企业面临亏损的窘境。利于保险中介人为其代为拓展业务是扩大销售、提高效率、控制经营成本的有效途径。西方许多发达的国家在这方面有十分成功的经验,如美国仅有3%的业务是非代理取得的,其余业务是利用各类中介机构获取的。通过这种代理机制为其获得稳定的业务来源提供了保证。
我国目前的中介业务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机构少、专业化程度低、社会认知程度差是影响中介业务发展的重要原因。中介机构应利用入世和费率市场化这一有利时机,拓展自己的机构网络,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提高专业技能,迅速地成长起来。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也可以将自身的营销机构改造成为独立的专业代理公司,减轻自己的管理压力,建立新型的代理关系,为扩大业务领域增加保费收入打下坚实基础。
4、被保险人可以利用保险转嫁风险、加强企业经营管理
我国加入世贸后,各个领域都将面监严峻的挑战,尤其是我国的广大企业将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直接面对来自世界一流企业的挑战。生存和发展问题现实地要求每一个企业必须适应这种变化,用自己优质产品、良好的服务和精湛的营销技术赢得市场赢得客户。严峻的竞争环境和复杂的市场变化,要求企业准确判断市场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妥善处置影响企业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加强经营管理,规避经营中的各类风险,否则,企业的经营就会受遭受风险而出现波动或中断。市场化程度越高对企业的要求就越高,使企业选择保险的意识就越强烈。企业应学会利用保险手段转嫁经营中的风险,以最小的保险费支出获得最大的保险保障。将企业经营中的一些不可预测风险通过购买保险分散出去,使保险在风险控制方面发挥有效的作用,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证企业经营的健康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