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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交通部《公路经营权有偿管理办法》指出:公路经营权包括公路线路的收费权和公路沿线附属设施的经营权,是无形资产,这就意味着公路经营组织在核算公路经营权这项无形资产时,会计科目应为"无形资产——公路经营权(含收费权)",而不是用"固定资产——公路及建筑物"这个科目来反映获得公路经营权(含收费权)这一经济活动。而交通部颁发的《高速公路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却规定在建征养管一体化模式下形成的公路资产应反映在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固定资产——公路及构筑物"会计科目下。接受公路经营权(含收费权)转让的公路经营组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