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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处于历史转型时期,现存的以司法为核心的纠纷解决体系已难以应对多元化的利益观和价值观所带来的各种纠纷剧增的压力。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思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要为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奠定所需要的社会基础,才能更好地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制度构建及其价值目标,保证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