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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5月张某经房屋中介人王某介绍,与孙某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双方口头约定,张某购买孙某所有的单元房一套,孙某净得房款425000元,其他一切交易费用均由张某负担。2008年5月16日双方到天津市河北区房管局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5月19日,张某、孙某及中介人王某到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张某交纳了房屋转让所得税4250元,营业税及附加税23587.5元,合计278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