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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创新作为税收制度系统内部种构成要素在相对于以前的更高水平上的重组,其目的在于通过制度迁行为来达到在整个社会系统内更加有铲地配置资源,更好地实现国家财政收人和宏观调控功能,更加合理地调节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等,达到效率的最优和负担的公平,从而最终为整个中国社会、经济系统及其结构、功能的最优,提供税收制度独特的制度供给和制度功能。在这一前提下,能否通过税收制度创新而实现税制系统结构行为的最优化,换言之,能否实现税收制度系统的“理论优化”,就成为了一个突出的问题。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制通过既克服又保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