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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认识“网约车”新业态,可能带来的新风险,以及行政管理的新要求。“网约车”作为一种新业态,面临着新风险,尤其是私家车挂靠的情况,它既有别于家庭自用车,也不同于传统出租车,是一种新的风险类别,需要相应的经营管理,特别是风险数据的积累。此外,平台公司是“网约车”管理的重点和关键,保险行业要通过保险产品设计,更好发挥社会风险管理的“正外部性”作用,一方面协助政府部门和社会强化对平台公司的监督和约束,另一方面为平台公司提供增信和风险管理服务。
二是从各地出台的新规看,有关部门对“网约车”业态的风险认识存在差异,风险管理的水平也不同,同时,对利用保险开展风险管理的意识仍显不足,因此,保险行业要从强化社会风险管理的视角,充分发挥自身专业化风险管理的技术、资源和能力优势,协助相关部门更好地完善管理制度,特別是利用保险承接“网约车”行业的风险管理职能。
三是保险行业要适应“网约车”行业风险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强化自身社会风险管理的能力,更好地发挥政府社会治理的“助手”作用。要尽快开发专门的保险产品,将新规的相关规定纳入条款,同时,基于风险量化分析,提出差异化的“赔偿限额”建议,以配合和强化相关管理制度落地。
四是要把握新机遇,探索新业务。“网约车”新规全面规范和强化了管理,为保险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新可能。如各地新规均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作为刚性要求,这无疑为车联网保险(UBI)业务提供了重要基础。同时,建立驾驶员的信用管理体系也均被纳入新规,为丰富定价“从人因素”提供了可能,也为控制风险创造了条件。此外,新规明确要求专人驾驶,使得“指定驾驶员”模式有了基本保障。
二是从各地出台的新规看,有关部门对“网约车”业态的风险认识存在差异,风险管理的水平也不同,同时,对利用保险开展风险管理的意识仍显不足,因此,保险行业要从强化社会风险管理的视角,充分发挥自身专业化风险管理的技术、资源和能力优势,协助相关部门更好地完善管理制度,特別是利用保险承接“网约车”行业的风险管理职能。
三是保险行业要适应“网约车”行业风险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强化自身社会风险管理的能力,更好地发挥政府社会治理的“助手”作用。要尽快开发专门的保险产品,将新规的相关规定纳入条款,同时,基于风险量化分析,提出差异化的“赔偿限额”建议,以配合和强化相关管理制度落地。
四是要把握新机遇,探索新业务。“网约车”新规全面规范和强化了管理,为保险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新可能。如各地新规均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作为刚性要求,这无疑为车联网保险(UBI)业务提供了重要基础。同时,建立驾驶员的信用管理体系也均被纳入新规,为丰富定价“从人因素”提供了可能,也为控制风险创造了条件。此外,新规明确要求专人驾驶,使得“指定驾驶员”模式有了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