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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提高其竞争力和效率,其种种弊端的根源,一般认为是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清晰。但也不完全正确,不应是产权不清晰而是产权所有者对资产缺乏控制权。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国有企业管理机制中的三重委托代理关系。而随着各种资本的融合也暴露出委托代理关系的缺陷。本文分析了国有企业现行的委托代理关系机制的弊端,给出了改善国有企业代理关系的方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产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中,注入了新的体制。但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潜在利润的刺激,使企业在改革中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并出现了产权不清等新的问题,那么什么是委托代理理论?它的运用又给企业带来那些问题呢?
一、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
国有企业中,国有产权在法律上不能被个人分解,造成理论上,在国有企业体系中活动的都是“代理人”,而并没有可以追溯的最后的委托人。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的症结应从整个国有企业体系的角度来寻找原因。这同一般意义上讲的企业只有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博奕不同,主体的多元化,造成关系的复杂性,进而造成机制运作的效率低下而运作成倍提高。在这个体系中存在着一种三重委托代理关系。即全国人大作为国有资产在法律上的委托人,委托国家政府作为代理人管理国有企业,国家政府又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管理国企,最终又有经理人经营国企,这就形成了一种三重委托代理关系。
在第一层次上,全国人大对政府的监督管理只能行使人民代表的监察权,质询权等,相当程度上造成“所有者缺位”,同时我国的全国人大并不是常设机构,而是定期召集的,这进一步削弱了其监督的权利。在第二层次上,作为委托人的政府部门,在我国现阶段位多个而不是一个,这种对授权经营机构多头干预,而又无人负责的状况,大大降低了监管力度;在第三层次,也常常无监督动力,因为各级官员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其追求目标是多元的,不可能将注意里集中在企业经营效益上,这就给公司内部人控制造成可乘之机,或者作为官员,为了自身利益,他们会同内部人—企业的经营者“串谋”,从而导致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各种问题伴随而至。这种三重代理关系是资产最终所有者(全体人民)和最终经营者(经理人)之间的联系,沟通变得相当遥远,前者不能有效的监督后者,即使进一步加强手段和力度的监督,其付出的成本之大也是显而易见的。
二、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
按照我们传统上的理解,国有企业是指国家拥有、经营或控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包括厂房、设备、原料等。问题在于国有企业的物质资产和非物质资产这一部分的归属问题。从理论上讲,他们所有权是属于全体人民的。为了防止私人会不正当的占有“公共领域”的资源,巴泽尔称之为“福利攫取”。即个人对国有资产的不正当利用而影响国有资产的总体效用,所以公有制的法权体系规定全部生产资料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宣布个人不得拥有任何生产性资源的合法权利。
三、企业资本融合暴露代理关系的缺陷
当然在现有的体制下,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可能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暴露出委托代理关系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委托代理关系因不同产业文化的差异而形成利益结构缺陷。
(二)委托代理关系因代理权的竞争而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缺陷。
(三)委托—代理关系融资方式的差别而形成的投资行为缺陷。
(四)委托代理关系因金融企业的企业集团内部化而形成的财务缺陷。
四、改革方法
(一)政企分离
在我国基本完成经济体制转变,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即经管国企的职能,应彻底地分离出来。政府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组织者,制定者,维护者和受益者,如果同时还经营国企,那企业没有自主权,造成企业的经营效率的低下。因此需要政企分开。
(二)改变监督方法
在深化改革同时,加强对国企的监督十分必要。但是,监管的思路需要调整。目前我们对国企的监督仍偏于依靠行政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被监管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偏重于依靠行政手段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不仅成本大,还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理论研究表明,在信息不对成的情况下,对被监管方最有效的监管方法是实行委托代理,但其核心是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一般来说,人的积极性的发挥,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利益驱动;二是危机推动;三是精神鼓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调整对国企监管的思路,改变目前偏重依靠行政手段的做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在资本融合过程暴露出的委托代理的缺陷,需要政府和市场综合调整.
(三)建立一个明晰、有效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系统
在国有资产双层委托代理链中,第一层次要确定一个政府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人,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插手干预和领导授权经营的代理人;在第二层次上,国有资产的委托人和在企业的代理人都应落实到自然人;每个层次的代理人都应依据其业绩和责任依法进行奖罚,以激励其对国有资产报值增值的责任心。
五、总结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主要是在所有者不能有效监督经营者方面,而这主要是由多重的委托代理关系造成。现代企业采取委托代理制的经营方式,使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这种情况虽然会给企业带来一定代理成本,但它使企业所有权高度分散化,也决定了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它需要有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门人才管理企业。在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首先要改变“两权分离”下的两个极端,即政企不分,或者企业经营者权利过大。二要合理运用委托代理关系调整对国企的监督,加强市场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其他力量的积极性,提高监管的效率。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要建立与自己相适应企业管理制度,今后的发展还要依据我国的国情,进一步探索和创新。
参考文献:
[1]段文赋.企业的性质、治理机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3.
[2]周其仁.公有制企业的性质[J].经济研究,2015(11).
[3]王则柯.信息经济学平话.中国经济时报.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产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中,注入了新的体制。但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潜在利润的刺激,使企业在改革中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并出现了产权不清等新的问题,那么什么是委托代理理论?它的运用又给企业带来那些问题呢?
一、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
国有企业中,国有产权在法律上不能被个人分解,造成理论上,在国有企业体系中活动的都是“代理人”,而并没有可以追溯的最后的委托人。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的症结应从整个国有企业体系的角度来寻找原因。这同一般意义上讲的企业只有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博奕不同,主体的多元化,造成关系的复杂性,进而造成机制运作的效率低下而运作成倍提高。在这个体系中存在着一种三重委托代理关系。即全国人大作为国有资产在法律上的委托人,委托国家政府作为代理人管理国有企业,国家政府又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管理国企,最终又有经理人经营国企,这就形成了一种三重委托代理关系。
在第一层次上,全国人大对政府的监督管理只能行使人民代表的监察权,质询权等,相当程度上造成“所有者缺位”,同时我国的全国人大并不是常设机构,而是定期召集的,这进一步削弱了其监督的权利。在第二层次上,作为委托人的政府部门,在我国现阶段位多个而不是一个,这种对授权经营机构多头干预,而又无人负责的状况,大大降低了监管力度;在第三层次,也常常无监督动力,因为各级官员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其追求目标是多元的,不可能将注意里集中在企业经营效益上,这就给公司内部人控制造成可乘之机,或者作为官员,为了自身利益,他们会同内部人—企业的经营者“串谋”,从而导致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各种问题伴随而至。这种三重代理关系是资产最终所有者(全体人民)和最终经营者(经理人)之间的联系,沟通变得相当遥远,前者不能有效的监督后者,即使进一步加强手段和力度的监督,其付出的成本之大也是显而易见的。
二、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
按照我们传统上的理解,国有企业是指国家拥有、经营或控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包括厂房、设备、原料等。问题在于国有企业的物质资产和非物质资产这一部分的归属问题。从理论上讲,他们所有权是属于全体人民的。为了防止私人会不正当的占有“公共领域”的资源,巴泽尔称之为“福利攫取”。即个人对国有资产的不正当利用而影响国有资产的总体效用,所以公有制的法权体系规定全部生产资料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宣布个人不得拥有任何生产性资源的合法权利。
三、企业资本融合暴露代理关系的缺陷
当然在现有的体制下,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可能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暴露出委托代理关系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委托代理关系因不同产业文化的差异而形成利益结构缺陷。
(二)委托代理关系因代理权的竞争而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缺陷。
(三)委托—代理关系融资方式的差别而形成的投资行为缺陷。
(四)委托代理关系因金融企业的企业集团内部化而形成的财务缺陷。
四、改革方法
(一)政企分离
在我国基本完成经济体制转变,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即经管国企的职能,应彻底地分离出来。政府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组织者,制定者,维护者和受益者,如果同时还经营国企,那企业没有自主权,造成企业的经营效率的低下。因此需要政企分开。
(二)改变监督方法
在深化改革同时,加强对国企的监督十分必要。但是,监管的思路需要调整。目前我们对国企的监督仍偏于依靠行政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被监管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偏重于依靠行政手段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不仅成本大,还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理论研究表明,在信息不对成的情况下,对被监管方最有效的监管方法是实行委托代理,但其核心是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一般来说,人的积极性的发挥,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利益驱动;二是危机推动;三是精神鼓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调整对国企监管的思路,改变目前偏重依靠行政手段的做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在资本融合过程暴露出的委托代理的缺陷,需要政府和市场综合调整.
(三)建立一个明晰、有效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系统
在国有资产双层委托代理链中,第一层次要确定一个政府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人,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插手干预和领导授权经营的代理人;在第二层次上,国有资产的委托人和在企业的代理人都应落实到自然人;每个层次的代理人都应依据其业绩和责任依法进行奖罚,以激励其对国有资产报值增值的责任心。
五、总结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主要是在所有者不能有效监督经营者方面,而这主要是由多重的委托代理关系造成。现代企业采取委托代理制的经营方式,使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这种情况虽然会给企业带来一定代理成本,但它使企业所有权高度分散化,也决定了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它需要有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门人才管理企业。在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首先要改变“两权分离”下的两个极端,即政企不分,或者企业经营者权利过大。二要合理运用委托代理关系调整对国企的监督,加强市场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其他力量的积极性,提高监管的效率。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要建立与自己相适应企业管理制度,今后的发展还要依据我国的国情,进一步探索和创新。
参考文献:
[1]段文赋.企业的性质、治理机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3.
[2]周其仁.公有制企业的性质[J].经济研究,2015(11).
[3]王则柯.信息经济学平话.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