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腐败年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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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虽已渐行渐远,但有几条“干部年轻化”的新闻人们恐怕一时难以淡忘,年初是25岁的孙靓靓出任共青团泰州市委副书记,年中是29岁的周森锋被选为湖北省宜城市市长,年尾是云南省委常委提名32岁的李茜为昆明市副市长候选人。年轻化,为中国的干部队伍注入了生机和活力,而与之相伴相生的干部职务犯罪的年轻化趋向,也一次又一次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敲响警钟。
  “35现象”是继“59现象”之后又一令人心焦的腐败景观。如何尽快找到有效措施加以预防,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预防职务犯罪的一大课题。
  
  职务犯罪低龄化调查
  文/李广森雷振刚
  
  2009年11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召开的职务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研讨会上公布,根据西城检察院对5年来侦办案件的调研统计,贪腐案件贪污罪数量居首,腐败干部也更加年轻化。统计显示,近5年来犯罪嫌疑人主要集中在30岁至60岁之间,其中年龄在41岁至50岁之间的最多,有53人,占总人数的近40%。
  早在2009年5月,广州市政府召开的廉政工作会议也通报了一些类似的引起人们深思的数字。据通报,2007、2008两年间,广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580件637人,其中,政府系统违纪违法案件198件227人,而31岁至45岁年龄段的就占55.95%,共计127人。广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苏志佳指出,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开始注重对一些年轻干部实施长期“感情投资”,进行“期权”谋利,31岁至45岁的年轻干部成为腐败高危人群。
  同样的调研,在基层也有出现。2009年7月,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完成的一项调研透露:2004年至2008年5年间,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各类贪污贿赂案件56件60人,100%是大案要案,被查处的犯罪嫌疑人中,52%都是45岁以下事业稳定并渐入佳境的年轻干部。在该院查处的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45岁以下的,除2004年为45.5%,2006年为35.7%外,其余3年都超过了50%。而55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仅占13%。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尤其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甚至连踏上工作岗位不久的也不乏其人。
  年轻干部正是事业有成、如日中天之时,如今却成了腐败高发群体,且他们普遍都是上岗或升职不久就陷入犯罪泥潭的,这确实让人痛心扼腕,更令人不寒而栗。
  
  青年职务犯罪起步早、胆子大
  案值大,危害深,是青年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之一。
  由于现在青年干部的成长历程,大都是出了家门进校门,出了校门又进机关门。这就导致了职务犯罪的高学历化,也是青年职务犯罪的另一主要特点。
  2008年4月,《时代信报》资深记者杨宗霈在做专题采访时发现,热门行业发案率较高,财务人员涉案较多是青年职务犯罪的一个特点。35岁以下干部群体职务犯罪多发生在国企、金融、征地拆迁等热点行业和领域。而财会人员直接经手或管理财物,易于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或挪用所经手财物,因此在该群体职务犯罪中所占比例较高。
  广州市司法局局长卢铁峰曾为近千名来自市直机关的青年干部做主题为“青年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透视与预防”的讲座,他认为,近年来青年职务犯罪涉案数目大,大案要案多;涉案领域宽,窝案串案多;涉案影响广,两极分化多;单位犯罪突出,经济领域多;科技程度高,手段方式多。30岁左右的“少壮派”,思想过度开放,正值当年,由于经济基础较差,导致其犯罪起步早、胆子大、作案手段更加狡猾,比重不断增大。
  卢铁峰介绍,“70后”、“80后”有一个“共性”,那就是出生在改革开放年代,成长在信息网络时代,工作在稳定舒适环境。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年轻好胜,自尊心强。“但是,他们大都顺境多、逆境少。”卢铁峰说,有的从小到大没做过一次饭,没洗过一次碗,没洗过一次衣服。
  卢铁峰指出,少数青年理想不够坚定、信念比较模糊、社会责任感缺乏,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容易走向极端。表现在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务犯罪年轻化”的严重性、危害性日渐突出,特别是在法理上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70后”、“80后”青年干部,职务犯罪不断出现。
  
  腐败何以“年轻化”
  职务犯罪日趋低龄化,这是一种十分耐人寻味的现象。如果说“59岁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比较容易理解,而“35岁现象”则令人很是困惑:这个年龄的干部正如日中天,前途无可限量,其所掌握的“腐败机会”说明其年纪虽轻却已经身居要位,何必要拿一生前程铤而走险?来自《信息时报》的一项青年职务犯罪心理分析,也许能够说明一二。
  上行下效,从众心理。有数据显示,近年落马的“70后”、“80后”,大多是单位的业务骨干或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少数执法者还存在浓厚的特权思想,认为收受“红包”、“礼金”是一种“社会现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交礼仪”,热衷于抽名烟,喝名酒,穿名牌,开“宝马”。由于阅历不足,经验匮乏,思维简单,法纪观念欠缺,这些“少壮派”腐败起来,胆子更大。
  原广东省交通厅副厅长李向雷,不到33岁即担任广东省公路局副局长,当时是全国最年轻的省公路局副局长。遗憾的是,这名年轻干部从担任局长职务第二年便开始收受贿赂,认为节日收点购物券、礼品之类的没啥,慢慢产生了“不贪白不贪、不拿白不拿”的思想,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
  能捞就捞,失衡心理。当前不少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参加工作不久的青年干部,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工作与收入,认为自己付出与得到的不相称,不能体现自己的劳动价值。
  孙某出身贫寒,从部队转业不久,很快升为广州某区人防办综合科科长。他在工作中常与包工头、开发商打交道,看着那些包工头开名车、住洋楼,吃喝潇洒自由,心理失衡了,认为自己的文化、能力不比他们差,为什么到头来连装修房子的钱都没有?结果利用职权向开发商索贿55万元,栽了进去。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南京一名刚参加工作1年的19岁少女,利用担任物业公司出纳员的便利条件,将自己负责保管的物业管理费、电费等营业款8万余元,占为己有并恣意挥霍。
  “按劳取酬”,交易心理。一些权力职能单位的青年干部,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别人“投桃报李”。
  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原所长罗耀星,利用职务便利,在采购疫苗过程中受贿1118万元,被判无期徒刑。案发前,罗才38岁。他在忏悔书中写道:“一失足成千古恨。当初第一次收钱时也曾犹豫过,但心中的贪念逐渐占了上风,不知不觉堕入了深渊,不能自拔。”
  追求享乐,奢华心理。许多青年干部向往大款般的奢华生活,追求吃喝玩乐,挥金如土。
  原广州海关的一名青年科长,各方面表现都很好,就是好赌博。一次输了20万元后,经济入不敷出,就贪污用于举报的奖金,直至走上犯罪道路。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出纳员张某与会计林某,在9年时间里合伙贪污公款达72.6万元,用于购买名牌商品,以及其他的奢侈性消费品。
  除了这些与个人有关的原因,人民网资深评论员刘奂明认为,一些地方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存在的弊端也为腐败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
  一是看学历不看能力。别的不说,在招录国家公务员上,没有几个地方不设置学历框框的。这种唯学历论英雄的思想,很容易在提拔任用干部上发作。于是乎,某些年纪轻轻能力平平甚至平庸,却怀揣烫金证书的“人才”,被请进干部队伍,甚至大红大紫。
  二是看年龄不看本领。个别地方选拔任用干部时,在执行干部年轻化问题上,过于生搬硬套、机械呆板,一些实践经验不足、本领不大,年纪轻轻的就成了宝,被低龄高配。而那些年富力强,实践经验丰富、本领超群的,却因为年龄“过了岗”,被无情“拿下”。
  三是看背景不看前景。有的地方提拔任用干部,不是任人唯贤,而是任人唯亲;不看有没有培养前景,而看有没有背景,谁有社会背景就会进步快、提拔快。这样的年轻干部,不是靠真本事,一步一个脚印干出来的,最终摔跟头丢人现眼,也就不足为怪了。
  
  预防是治本之策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有一段名言:“把权威赋予人等于引狼入室,因为欲望具有兽性,纵然最优秀者,一旦大权在握,总倾向于被欲望的激情所腐蚀。故……法律是排除了激情的理性,因而它比个人更可取。”一个人的腐败行为轻易得逞,是权力的“兽性”发作而又没有足够的排除兽性的“理性”的制约和束缚的缘故,即阿克顿说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腐败堕落没有年龄之分。只要手中有权,又无人监督,纪律松弛,又漏洞百出,那么,不论在哪个年龄段都会有成批贪官涌现。但相对而言,“35岁现象”比起“59岁现象”将会更可怕,因为它的潜伏期更长,危害性更大。因此,有专家建议,应把35岁以下的年轻人列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对象。
  检察机关作为党的反腐败斗争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必须顺应党和国家反腐败战略的转变而作出相应调整,要切实转变“重打轻防”的传统观念,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检察业务工作之中。通过提高司法的文明程度,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措施,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价值体系,引导人们树立积极向上的道德风尚。作为年轻官员要树立廉洁、诚信的理念,筑牢思想道德的防线。否则,当落后的价值观念还有一定的市场,人们对腐败现象还有一定的认同时,消灭职务犯罪只是一句空谈。同时还要树立规范化管理的理念,切实完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前提。
  一项好的制度,就是一道有效防止犯罪的堤防。从过去所查办的许多大要案件来看,许多职务犯罪就是钻了制度的空子。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迫切需要加强制度建设。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认为,要通过制度建设的强化来预防犯罪,使职务犯罪被遏制在源头。“犯罪对策的根本就是犯罪预防。”周光权说,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职务犯罪现象,正在前所未有地增加,通过制度建设的强化来预防犯罪可以有效地提前保卫社会。
  遏制和减少年轻干部职务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是治本之策。其实,无论是“59岁”还是“35岁”乃至一度冒出来的“26岁”,归根到底还是在于现行体制、机制存在着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如果土壤不除,那么所谓的“防范”,充其量也只能是扬汤止沸。■
  
  年轻干部摔倒在起跑线上
  文/辛安疆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不满35岁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渎职案件及其所占总案件的比例数始终居高不下。职务犯罪低龄化暴露出的案情更令人吃惊。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提供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不满35岁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不满35岁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及其所占总案件的比例数始终居高不下。
  职务犯罪低龄化较“59现象”危害更深,暴露出的案情更令人吃惊。
  
  8名厅官多为60后
  2008年9月以来,重庆一批厅级干部因收受巨额贿赂,为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利益而陆续站上了法庭被告席,检察机关指控:重庆市规划局副局长梁晓琦受贿1589万元,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王斌受贿170万元,重庆市九龙坡区区长黄云受贿232万元。同时,与这三人同为“难兄难弟”的重庆市规划局局长蒋勇涉嫌受贿一案也进入侦查终结阶段,即将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此,这一被称为“3·23专案”的4名涉案厅级干部都将面临法律制裁,而在此之前,同样针对房地产开发领域的“7·26专案”中的另外4名厅级干部已经受到法律惩处,重庆市渝中区副区长王政、渝中区委副书记郑维、沙坪坝区副区长陈明、重庆市侨联主席罗静虹(王政之妻),因在土地出让、调整规划、减免费用等房地产开发相关领域肆意出卖手中的权力,为开发商谋取巨额利益,而分别被法院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13年、10年及3年半。
  据了解,这8名厅级干部大多是“60后”的中青年干部,不少人可以称得上是重庆的“高素质人才”,有的是城市规划领域的专家型干部,有的是充满政治前途的年轻干部。比如,今年46岁的重庆规划局局长蒋勇长期在规划建设领域工作,曾留学英国威尔士大学,在重庆被公认为城市规划方面的“专家型干部”;九龙坡区区长黄云42岁即开始担任重庆主城区级政府一把手,作为主政一方的正厅级官员,曾留学国外,并获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还参与过轰动全国的“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的处理。沙坪坝区副区长陈明案发时刚刚41岁,正是干事业的黄金年龄。科班出身的他从事了多年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因勤奋好学、熟悉业务、业绩突出,年仅31岁就被提拔为副处级领导干部,先后担任重庆市规划局副处长、处长等职。
  重庆的一些干部说,这批厅级干部正是年富力强,干事业的黄金时期,却倒在开发商的“糖衣炮弹”下,既让人警醒,又令人惋惜。
  为了摆平这些手握实权的官员,房地产开发商无所不用其极,往往采取“金钱 美色 爱好”的方式向官员展开攻势,投其所好,不达目的绝不罢休。官员爱钱就送钱,好色就送美女,如果既不贪财又不好色,就满足其爱好,千方百计寻找人性的弱点。开发商送贿赂非常讲究策略,常常是借逢年过节或干部出国考察、因公出差等时机送钱,为丑恶的权钱交易掩上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为了赢得官员的“好感”,开发商不惜乘飞机“追”着官员送钱。2006年春节,王斌携家人前往深圳游玩,重庆某地产商得知后,专门从上海亲自飞往深圳,并赶在王斌所乘班机落地前等候在机场出口,与王斌会面后直接送上5000美元。2006年下半年,同样是这位开发商,在得知王斌在上海参加一个会议的消息后,立即前往其下榻的酒店奉上10万元人民币。
  根据对重庆市这几年“35现象”案件的调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相当比例,整体文化程度高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平均文化程度。
  
  28岁副处35岁落马
  通过对年轻干部犯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年轻干部的物欲强,贪心大,而且法纪观念淡薄,有的只图眼前快活,胆大冒险,似乎不计后果。
  2009年7月9日,年仅35岁的杭州市规划局用地管理处原副处长樊伟胜因受贿110余万元被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樊伟胜,1974年出生,1996年从武汉某大学本科毕业后,进入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工作。2002年起,樊担任杭州市规划局下城分局副局长,年仅28岁就成了副处级领导干部。两年后,他开始担任杭州市规划局用地管理处的副处长。因业务突出,多年来樊伟胜屡获殊荣:2007年度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先进个人、2007年度杭州市规划局优秀公务员。这么年轻就成了副处级干部,前途应当一片光明。然而,时间到了2008年9月,樊伟胜的仕途却急转直下,因为收受贿赂案发落马。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4年至2008年期间,樊伟胜先后多次收受27人所送的钱物共计人民币110.71万元及象牙一根、白金戒指一枚等物。行贿的这27人当中,绝大部分是房产公司的老总。樊伟胜受贿最早是从2004年开始的,也正是在这一年的3月,他担任了杭州市规划局用地管理处的副处长,参与用地规划的审查、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可谓大权在握。当时也正是杭州房产市场开始繁荣之时,一些房产老板通过各种关系找到樊帮忙,而樊也会从专业人士及规划局官员的角度出发,或是给这些老板出谋划策改变规划方案,或是在有关场合给这些老板们的项目说好话,从而使一些规划能够顺利获得通过。
  据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的一次统计发现,该院近年来发生的众多年轻干部腐败案中,犯罪人员作案手段格外大胆疯狂。40%以上涉及窝、串案,他们往往结伙作案,一个部门、一套班子集体贪污贿赂犯罪常有发生。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工程领域,年轻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一倒一批、一挖一串。
  
  42岁的他有29套房
  年轻干部往往学历高,而且头脑灵活,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有意思的是,这些走上职务犯罪道路的年轻人,不仅在工作上努力开拓,在腐败技巧的钻研方面,也很有一套。这些人自以为手法新颖,不易发觉,但到头来往往是搬起石头砸自己脚,聪明反被聪明误。
  在已暴露的案例中,年轻干部运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犯罪的比例较高。特别在金融系统,犯罪嫌疑人运用电脑篡改数据或破译储户、单位密码等方法侵吞公款或储户存款现象比较严重。中国银行塘沽支行某储蓄所原储蓄员张波(28岁)利用工作之便多次采取电脑倒账的手段截留侵吞储户存款57万余元。
  当然,还有腐败手段更高明的,比如在国有公司外成立自家公司,来个资产大挪移。
  2009年8月13日,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浦东外高桥规划建设处处长陶建国涉嫌受贿案。陶建国去年42岁,上海人,曾经是单位重点培养的年轻干部。根据检察机关指控,陶建国于1999年到2008年期间,利用先后担任原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城镇建设管理处处长助理、副处长及浦东新区外高桥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环境管理处负责人、副处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等工作中,先后收受多家房产公司贿赂款共106万元人民币,以及价值1379万余元的房产29套。
  根据起诉书中的指控,陶建国从专业人士及规划部门官员的角度出发,在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中给申港和兴都两家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洪某提供了不少帮助。
  洪某也不忘“投桃报李”,先后给了陶建国69万元以及29套房产,构成了起诉书中他收受贿赂的4节事实中最大的一笔。29套房产中除了一套连体别墅陶建国自住外,还有26套商铺和2套住宅。
  陶建国乐滋滋地当起了“地主”,将这28套房产悉数出租,每个月收收租金就赚得盆满钵满,以至于这些年房租共收了多少钱连他自己也说不清。
  陶建国也担心暴露:“我怕违纪,于是将上述房产过户到了母亲的名下,以避人耳目。这么多年来,我母亲一直被我蒙在鼓里,不清楚名下有这么多房产。”
  在法庭上,陶建国对检察机关就收受财物的指控均予以承认,但对行为性质表示异议,认为不是受贿,而是自己“经商”、提供咨询的“正当”所得,自己对项目的审批全部是依法进行的。陶建国说,他实际上是两家公司的“大股东”,早在1998年,自己担任镇长助理的时候,就和当时的镇长、村书记等人合伙成立了公司,公司财务是他妻子,其他几名官员也以亲戚的名义入股。他还把自己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作为运营资金,由此根据各自所占股份分得众多房产。陶建国承认,自己所得的29套房产中,除了一套别墅自住,其他都由洪兴代为出租获利。
  2009年10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陶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仕途上顺风顺水的年轻干部,往往拥有文化水平、现代科技知识上的优势,也容易使其违法犯罪的行为更加有恃无恐,作案手法更出乎意料,难于防范、察觉和侦破。近年来,利用高科技手段违法犯罪的年轻干部不在少数。
  
  28岁市长腐败速成
  在腐败堕落的年轻干部中,有一类人自认为有背景、后台硬,不仅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上表现得轻狂骄横,而且在腐败行为上,也颇为张狂,毫不收敛。
  曾经是云南省最年轻市长的谢韬,就是典型的一例。谢韬系湖南省醴陵市人,1968年出生,1991年毕业于云南民族学院。1996年,年仅28岁的他成为思茅市委副书记、市长,即全省最年轻的市长。然而,就是这样一位政治前途一片光明的市长,在其全面主持思茅市委、市政府工作一年不到,即被发现其大肆挪用公款和收受贿赂,最后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思茅市的老百姓难得一见他们的谢市长,因为他不是在省城昆明,就是在首都北京。他极力结交更显要的人物。当眼看可以栖上更高的枝头时,他便毅然决然地踹开了结发妻子——那个曾助他年纪轻轻就“官运亨通”的高干子女,向更高的枝头攀龙附凤去了。思茅市的干部还记得,谢韬每次从省城或者京城回来,最喜欢做的一件事情就是召开一个会议,传达各种领导指示。谢市长在外的“活动”,事无巨细,都不厌其烦地加以炫耀,比如在北京见了谁谁谁,在昆明坐了哪个省领导的车,省领导表扬了思茅市的什么工作,组织部给自己透了什么风,等等,都曾详细报道。他极力要使人们相信,他的身后是一个巨大的、深不可测的关系网。遗憾的是,谢韬的“背景”还真唬住了一些人,上面的人“不看僧面看佛面”,对他关爱有加;下面的人对他的吹嘘不仅不反感,反而争相去搭他这条“线”。权力来得过于容易,这位年轻的市长自恃有“后台”,渐渐胆大妄为起来,把谁都不放在眼里。
  谢韬刚到思茅市挂职的时候,给人的印象是温文尔雅、谦虚谨慎,但自从他26岁当上了副市长、28岁当上了市长后,就全变了样,狂妄自大、独断专行、虚报浮夸、唯我独尊的另一面渐渐地显现出来。思茅市政府系统和乡镇加起来正副科局级干部约有300人。谢韬把自己当成了这300人的“家长”,对他们想骂就骂,想撤就撤,想换就换。他最大的乐趣,就是看着这些干部像棋子一样被他在思茅市搬来搬去。据调查,从1996年至1999年谢韬停职前,整个思茅市任免干部多达1288人次,平均每年任免干部492人次,最多一天讨论任免干部70多人。有心人进行过计算:思茅市科级以上干部平均每人被调动过3次以上,有的干部一个月调动两三次。一个前程远大的年轻干部,就这样在骄横无度中渐渐堕落下去。
  除了谢韬这类典型外,还有一种年少轻狂的腐败类型,便是长期担任领导秘书、而后又占据高位、拒绝监督的腐败分子,比如因违法犯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死缓和一审判处死刑的吴庆五、李真,就是河北省委原书记程维高重用过的前后两任秘书。比如受贿680万元,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秘书、上海市宝山区区长秦裕……
  年轻老总骤然陨落
  除了党政机关外,国企和金融部门是年轻干部职务犯罪的重灾区。
  2009年5月27日,安徽省合肥市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汪强受贿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967年2月7日,汪强出生于定远县。 1988年,毕业于上海轻工学校的汪强被分配到合肥家用电器厂当技术员。因为工作成绩突出,1991年,年仅24岁的汪强被调到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任拆迁科副科长,1993年任合肥市城市开发综合办公室材料财务科副科长。1997年,合肥市政府机构改革,于6月成立合肥市城建开发事务处(事业单位,简称城建事务处)。同年,成立合肥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城建公司),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刚满30岁的汪强被委以重任,任城建事务处主任、城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司党支部书记,合肥市政协委员。该公司初始注册资金200万元,具有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02年8月,该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升为二级,注册资本增至2008万元。
  据了解,汪强在任期间,城建公司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综合实力显著提高,累计上缴国家各种税费6000多万元,国有净资产增至2100余万元。年轻有为的国企老总的称号随之而来,因工作业绩突出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2002年又被评为“合肥市十大杰出青年”。在众多场合,汪强在人们眼中都是一颗冉冉升起的明日之星。这样一颗明日之星,却在担任城建公司当家人的第11个年头骤然陨落。
  2008年6月20日,合肥市纪委对汪强受贿问题立案调查;7月28日,汪强受贿一案移送司法机关;8月8日,汪强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经查:自2001年到2007年间,汪强利用担任城建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890余万元,港币154万元。
  …………
  年轻干部职务犯罪的这些“症状”,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这些人缘何走向腐败
  文/金符
  
  2006年以来,国家药监局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上海宝山区原区长秦裕等一批年轻干部的落马,再次引起人们对年轻干部素质问题的关注与担忧。
  
  2006年以来,国家药监局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上海宝山区原区长秦裕等一批年轻干部的落马,再次引起人们对年轻干部素质问题的关注与担忧。早在2001年11月,中纪委、监察部就曾通报过河北省国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真的案例;稍前,36岁就任职广东省花都市副市长的年轻干部何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99年,不到30岁就任云南省思茅市市长的谢韬因挪用公款、受贿罪被查处;1996年,山东省泰安市委原书记胡建学因受贿且数额巨大,被判处死缓;与其同案的泰安市委原常委、秘书长卢胶青,原副市长孔令民都是30多岁的年轻干部。
  这些年轻干部自毁前程的案例林林总总,为数不少。尽管就“个案”而言千姿百态,但从“共性”的角度看,无非是思想上的蜕化变质,还有客观上的腐败条件,内外因共同作用,最终促使他们逐渐滑向腐败的泥潭。
  
  根源一:少年得志心气盛,恃才傲物轻监督
  有的年轻干部确实有些突出的才干,既有较高的学历,又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工作实践中取得了有目共睹的业绩。当他们被提拔到领导岗位后,往往有些恃才傲物,有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权力和地位,加之头上拥有各种光环和荣誉,便放松了自身的学习和改造,一些原有的弱点也随之暴露。
  有的年轻干部不仅才干出众,而且是近年来通过考试等途径竞争上岗,一步步上来的。这些人更觉得自己是靠个人本事当上领导的,没有把普通群众的监督放在眼里,没有把组织培养放在心上,容易我行我素。更有一些年轻干部,是靠关系和背景(秘书、亲友等裙带关系)上来的,觉得自己靠山硬,即便出了问题也有人扛着,以为没有人能奈何得了他,不仅不能自律,更是轻视他律,从而加速了腐败堕落。
  部分年轻干部对职务提升过于看重,个别人不惜放弃原则,甚至不择手段追求职务提升。还有的用非法敛财并行贿买官的渠道不断向上爬。有的年轻干部不愿“两眼向下”、“两腿向下”,有的甚至不管基层疾苦,只会讨上级喜欢。这是一种很坏的风气。一些干部不相信党组织和群众,只信奉“背景”、“靠山”、“来头”,使尽浑身解数去跑官要官,甚至出现买官、卖官、骗官的。在这些买官卖官的年轻干部中,既有才能一般的,也有学识出众的。
  有的年轻干部盲目求新猎奇,对一些所谓“新事物”的警觉性、鉴别力不强,在某些新奇特事物的刺激、诱惑面前,缺乏抵抗力。同时,来自社会上的对年轻干部的腐蚀引诱力度也相对较大。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或寻求权力的庇护,必然利用种种不正当手段对手中握有某种权力的干部进行腐蚀拉拢,被腐败分子拖下水的年轻干部不在少数。
  
  根源二:教育手段不得力,管理监督没跟上
  年轻干部近年来暴露出来的问题较多,除了主观原因外,来自外界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约束显然也不够。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教育手段不得力。由于对年轻干部的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一些地方和单位意识不到对年轻干部加强管理和教育的重要性,特别是前一时期临近退休年龄的干部发生问题较多,在廉政建设上就偏重于“58、59”群体,而忽略了对年轻干部的教育。有的年轻领导干部身居高位,主要是教育别人,自己往往置身局外。
  此外,在一些企事业单位中,对年轻干部培养教育“一手硬、一手软”,只注重业务培养,不注重思想教育,导致他们业务过得硬,但思想空虚,道德水准下降。
  二是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用人制度上存在不正之风,民主推选少、领导任命多,公开竞争少、暗箱操作多,致使一些道德品质差、政治素质低、法律意识淡漠的人占据了领导岗位;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环节上存在漏洞;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会计审核马马虎虎,年度审计走过场。上述漏洞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大量机会。
  三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目前的监督制度监督种类不少,然而收效甚微。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都存在不到位的现象。同时,监督机关或个人不具有超然的地位,其人、财、物受制于部分被监督者,监督权难以全面实施。而一些地方治党不严、治政不严、治吏不严,对领导干部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更为职务犯罪留下了通道。
  还有,目前干部管理体制本身就存在职务越高、管束越弱、监督越难的弊病。一些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因希望与年轻干部搞好关系,而不愿与其产生矛盾,更使得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
  四是惩罚制度不严密。一个国家现行的惩罚机制和结构是决定该国腐败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加大惩罚力度将会降低腐败行为。我国腐败高发的事实,表明对腐败惩罚的措施、力度、密度等方面存在着重大问题。
  
  根源三:选拔干部重年龄,拔苗助长标准降
  尽管大多数的年轻干部是比较优秀的,素质较高。但也不能否认,当前年轻干部的使用过程中,确实也存在拔苗助长的现象。培养和选择年轻干部的目的,本来是为了促进和保证事业的持续发展,但有些地方和单位,在选拔干部工作上附加了其他的内容。把单位领导班子的平均年龄当成考核评价班子优劣的重要依据,或者把培养提拔年轻干部作为单位主要领导选贤任能的政绩。
  在这样的观念引导下,一些地方和单位降低了干部的选拔标准,只要年龄小就优先考虑。由于这样一些限制,缩小了选拔干部的范围,有些缺乏锻炼、不够成熟的干部依靠年龄优势轻而易举地走上了领导岗位。随着职务的升迁,一些年轻干部手中权力大了,管理约束却少了,自身的一些弱点非但得不到克服,反而容易进一步恶化。
  另外,目前的干部考核程序落实不够。有的考核只重表象,不看实绩;只注重干过什么,不了解有没有干好;只看经历了多少岗位,不了解为什么要变动岗位。有的领导干部出于个人感情或培养年轻干部心切等原因,会向组织部门热情推荐,而放弃正常考核程序。或用个人看法代替组织考核,使一些没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被提拔到领导岗位上。这种做法极容易使一些年轻干部骄傲自满,自以为是。
  干部职务犯罪年轻化是我国干部队伍年轻化趋势的一种表象,其形成的原因有许多方面。但从总体上来说,主要是对年轻干部有些“娇生惯养”。所谓“娇生”,就是对一些年轻干部没有经过严格的考察和考验,以至于“平步青云”,还有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等“歪生”者也不乏其人;所谓“惯养”,即呵护、放纵,明知一些年轻干部争名于朝、逐利于市,沉湎酒色、贪得无厌,却当做“小节”而听之任之,直至使一些年轻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选拔与考核应注重德才兼备
  文/汪宛夫
  
  反腐败的实践告诉我们,培养和使用年轻干部很不容易,理应慎之又慎。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对于年轻干部来说,培养使用、教育管理应该贯穿始终。
  
  对年轻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实质上是解决接班人的问题。如果我们不从组织上保证党的路线和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就不可能经受住前进道路上的风浪和考验,就不可能做到长期为人民执好政、用好权。进入新世纪,面对国际国内环境和形势任务发生的深刻变化,党要完成历史赋予的庄严使命,继续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就必须不失时机地抓紧培养选拔大批善于正确判断形势、把握大局,能够在错综复杂的条件下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的年轻干部。
  但是,反腐败的实践又告诉我们,培养和使用年轻干部很不容易,理应慎之又慎。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对于年轻干部来说,培养使用、教育管理应该贯穿始终,不能有丝毫放松。为了让年轻干部上岗后,步子迈得更稳些,作用发挥得更大些,至少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其一,从正反两方面加强对年轻干部的素质教育,重点加强警示教育。当前各级党组织都很重视干部的教育工作,也建立了一套教育机制和措施。但在反腐倡廉教育方面,有时候还不太理想。今后,我们要在探索教育机制、教育方式方法上增加一些力度。一方面,我们要加强理论武装,提高年轻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党性修养,教育年轻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另一方面,我们要从正反两方面加强对年轻干部的教育,除了以先进典型引路外,重点加强警示教育,使之充分认识到权力的“双刃”作用,认识到腐败的危害。近段时间来,各地普遍通过让干部到监狱接受教育、听服刑人员忏悔、看腐败案例电教片等方式,增强警示教育的力度。要进一步摸索,形成一套更新更扎实更有力的教育媒介,让领导干部包括年轻干部在大胆工作的同时,做到谨慎用权。
  其二,改进年轻干部的选拔与考核办法,注重德才兼备。要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以革命化为前提,把德放在首位,克服重才轻德或重德轻才的错误倾向。要注意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要把群众公认贯穿培养选拔的始终。在干部考核中,要认真倾听群众意见,真正把那些群众公认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有实绩的优秀年轻干部大力提拔起来。我们使用干部不能因为注重年轻化而降低了标准。
  其三,对年轻干部要加强磨炼,使其在艰苦的社会政治环境中经受考验。许多年轻干部犯错误,关键在于经历浅,缺乏社会磨炼,特别是艰苦的社会环境中的磨炼。在实践磨炼上,要采取多种形式,拓宽新领域,探索新路子。
  一是通过调任、下派挂职等形式,坚持到经济薄弱乡镇、村和困难企业去锻炼。到基层一线去工作,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从而使年轻干部加深对基本国情的认识,产生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促进转变作风,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自觉性;培养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提高理论联系实际和做实际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是通过参加重点工作调研组、帮难解困工作组、完成“急、难、险”工作突击队等途径,坚持到艰苦和复杂的环境中锻炼,从而使年轻干部发扬党的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和作风,培养大公无私、无所畏惧的自我牺牲精神,磨炼意志、毅力;促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坚定理想信念,砥砺思想,陶冶情操。
  三是可以通过设置常务副职、选拔到下级“一把手”岗位上任职、交流轮岗等措施,到各种岗位特别是关键岗位上去锻炼。不同实践环境和角色的磨炼,能够使年轻干部克服浮躁轻率的思想,培养开拓创新精神和激发求知欲望;从而培养即使遇到某些突发性事件和错综复杂的矛盾纠葛,也能临危不惧、处变不惊、沉着应战、协调如流的心理素质,提高驾驭全局和复杂局面的能力。
  其四,加强对年轻干部的监督提醒,重点抓好防范工作。要加大监督力度。建立起严格的党风廉政责任制,特别是要在责任追究上下工夫,动真格。凡是因为疏于监督和管理而导致干部为政不廉和违法违纪的,就要追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要加强群众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反腐倡廉。要重视舆论监督,为惩恶扬善优化环境。另外,加强财务监督,强化资金管理,从多个方面形成监督的合力。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抓住重点时间段和重点环节进行监督。通过对年轻领导干部问题的分析,我们发现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即,这些问题大多都发生在一些关键时期和关键环节上。
  从时间来看,一是在得到提拔重用时。有的急于做出政绩,便不顾客观条件的限制,超出群众的承受能力,凭想当然办事,急功近利,甚至违犯党的政策规定,搞强迫命令,造成不良后果。二是在换届选举时。有的怕错过升迁的时机,失去年龄优势,走门子,拉关系,跑官要官,极个别的甚至贿选买官。三是在工作取得成绩、受到上级表扬时。有的骄傲自满,忘乎所以,甚至把握不住自己的言行,做出一些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事情。四是在个人及家庭遇到重大事项时,如婚丧嫁娶、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出国考察等,自律不严,收受礼金和物品等。
  从环节上来看,一些重要职能部门或岗位往往容易发生问题,比如在工程招标、项目审批、贷款、减免税收和其他收费等环节中,有的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一失足成千古恨。因此,对年轻干部的监督,必须抓住上述容易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早打招呼,及时提醒,预先防范,以减少年轻领导干部犯错误的可能性。
  对年轻领导干部遇有以下几种情况时,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必须找他们谈话。即:得到提拔重用,手中有了一定权力时必谈;在工作中有了成绩,受到表彰、奖励或遇到挫折时必谈;换届选举或干部调整时必谈;发现问题时必谈;考察考核、民主评议后必谈;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方面出现偏差时必谈;出国出境时必谈;个人及家庭遇到重大事项时必谈;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群众有反映时必谈;干部有重要情况或思想问题,需要向组织反映时必谈。同时,还应特别注意在关键时刻考察了解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发现问题,该提醒的及时提醒,该批评的严肃批评,该纠正的坚决纠正,违反纪律的及时转交纪检机关处理。并把考察了解的情况作为重要信息,存入组织部门干部监督信息库,作为升降任免的重要依据。
  总之,年轻干部的成长需要自身的努力,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但是更离不开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和纠正,决不允许姑息纵容。只有这样,年轻干部才能更加健康成长,步子才能迈得更稳些。■
  编辑:靳伟华[email protected]
  
  近两年本刊报道过的
  职务犯罪低龄化案件一览
  
  1.山东省济南市某医院信息科聘用人员陈起亮,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案发时22岁;门诊部收费员王强,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案发时27岁。
  2.中国农业银行五家渠分行共青团农场营业所原主任蒋辉,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案发时32岁。
  3.湖南省新化县文田镇人大副主席罗兵番,镇计生办副主任罗登洋,因2007年召开镇人大四届一次会议时,采取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方式拉选票,被免去职务并立案查处。案发时罗兵番39岁,罗登洋37岁。
  4.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董事长石雪,因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发时39岁;而被另案处理的原财务部经理韩婕,案发时42岁。
  5.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办理的张志强聚众斗殴案,牵出六名贪赃枉法的法警,案发时六人年龄分别为:33、33、37、38、40和42岁。
  6.因截留救灾药品而获刑的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中医院原副院长伏洪元,案发时41岁。
  7.江苏省如皋市原副市长单定方,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案发时41岁。
  8.浙江省洞头县规划建设局原局长黄正荣,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案发时41岁。
  9.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原副市长李卫庆,因受贿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案发时41岁。
  10.北京三峡经济开发集团原总裁助理洪杨文,42岁,因涉嫌贪污及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诉。
  11.云南省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王琼英,因滥用职权、受贿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案发时42岁。
  12.神华集团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原副董事长王杨,本是一名法学博士研究生,因贪污、行贿、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案发时43岁。
  13.广西中医学院原院长办公室主任甘书坚,因贪污、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案发时43岁。
  14.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原副局长于厚伟,因贪污、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案发时43岁。
  15.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发时44岁。
  16.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原经理宋建平,因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案发时44岁。
  17.河南财经学院原院长徐兴恩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案发时44岁。
  18.南京市栖霞区原区长助理潘玉梅,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案发时44岁。
  19.湖南省绥宁县原县委书记陈小松,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案发时44岁。
  20.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铁路局原局长宋德玺,因贪污、受贿等罪名被提起公诉时45岁。
  21.重庆市第三医院原院长刘松涛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案发时45岁。
  22.浙江省宁海县胡陈港工程管理处原主任邬锡帮,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案发时45岁。
  23.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案发时45岁。
  24.重庆市原规划局局长蒋勇,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发时46岁。
  25.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原副局长熊晓京,因受贿、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案发时46岁。
  26.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漓江游览开发公司原董事长崔英智,因贪污及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该案立案时崔英智46岁。
  27.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原区委书记周学锋,因受贿、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案发时46岁。
  28.河南省郑州监狱原政委曹振岐,因受贿、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案发时46岁。
  (董晓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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