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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1998年6月2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与原《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很多方面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一、关于收入的定义1992年颁布的原准则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原准则第44条)。新准则则定义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新准则第4条)。两种定义相比至少有如下三方面的区别:1对派生收入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