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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运动的先驱、精神领袖理查德·斯托曼决心开发一个完全自由的、与Unix类似但功能更强大的操作系统,以便为所有的计算机使用者提供~个功能齐全、性能良好的基本系统,为了把这个系统和u-nix区分开来,他采用了程序开发中常用的“递归”方式把它定义为GNU,即:GNU’s Not Unix。后来成为开发各种自由软件项目的代名词。GNu项目宗旨是自由地分享软件,给予所有用户自由地复制、修改和重新发布GNU软件的权力,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在GNU计划的宣言中,斯托曼创造了Copyleft这个词。有的人将Copyleft译为“版权所无”、“非版权”、“著作义”、“左版”、“版权属左”,有的学者将其译为“版权开放”。
根据维基百科全书的定义,Copyleft就是将一个程序成为自由软件的通用方法,同时也使得这个程序的修改和扩展版本成为自由软件。在Copyleft下,任何人可以使用、复制、修改该软件,并可以发行修改后的版本。Copyleft作为一种新的版权理念,力促自由软件的产生与传播,对传统的版权制度体系(Copyright)构成了挑战。但是,Copyleft并不企图全面否定Copy-right,而是以承认Copyright存在为前提。本文拟对Copyleft的基本内涵、与Copyright的关系以及发展趋势作相关论述,希望能助益于学界同仁对它的更进一步认识和探讨。
一、Copyleft的基本内涵
1.自由软件
Copyleft的宗旨是将一个程序成为自由软件,自由软件是Copy-left的最终目的指向,换言之,Copy-1eft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自由软件的创新和传播,正如版权(Copyright)的存在是为了鼓励作者创作更多的作品,丰富人类社群的文化生活。因此,在了解Copyleft之前,有必要首先认清自由软件的内涵,自由软件之于Copyleft,犹如作品之于版权(Copyright)。Free Software中的Free是核心要素,然而对于Free的含义,许多人尚不清楚,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Free一词在英文中既有“自由的”这个意思,又有“免费的”意思。因此,由于语言的用词问题,导致很多人误以为Free Soft-ware就是免费软件的意思。其实不然,Free Software的实质在于自由(freedom),而不在于价格(Price)。自由软件在分发与推广上采用双模式:既可以免费共享,如从网上下载,与邻居和朋友分享,也可以商业买卖,如通过捐助的方式高价购买。自由只是对使用、复制、修改而言,并不以免费获得为必然要件。那么为何不用另一个单词替代Free以更好的区别自由与免费呢?这主要是因为在英语中没有一个形容词可以毫无歧义地表示自由这个词,而在别的许多语言中,都有两个不同的词来分别表示“自由”和“免费”,如法语中的libre和gratui。
斯托曼认为,自由软件必需具备四个缺一不可的“中心自由”:一是:为任何目的运行该程序的自由。二是:研究该程序是如何工作的并为您的需要而改编它的自由,其先决条件是可获取其源代码。三是:再发布复制品以便帮助他人的自由。四是:改良该程序,并向公众发布改良本,以使全社会受益的自由,其先决条件也是可获取其源代码。”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软件的使用者拥有使用、学习、发布、改良软件这些自由的全部,该软件就是自由软件。
目前来讲,除了自由软件外,软件市场上还存在商业软件和公有软件,自由软件和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1)在版权享有方面,自由软件和商业软件享有版权保护,公有软件不享有;(2)在源代码提供方面,自由软件保证提供,公有软件的源代码可被反编译,而商业软件的源代码,则不一定提供,视各个软件商而定;(3)在复制、修改和传播发行权方面,自由软件和公有软件向公众开放,而商业软件的权利人保留相关权利。
2.通用公共许可证
Copyleft并不是个具体的制度规定,只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需要通过具体的表现形式予以表达。针对自由软件的Copyleft主要表现形式是通用公共许可证(GPL)。GPL的第一版由斯托曼于1989年写成,但因其不够完善,于是自由软件基金(FSF)在1991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现在的第二版。GPL以详实的内容体现和承载着Copyleft的精神内核。
(1)在精神权利方面
首先,作者的署名权。自由软件的作者同传统版权下的作者一样,享有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精神权利,任何人不能予以剥夺,GPL中规定:“为了保护你的权利,我们需要作出规定:禁止任何人不承认你的权利,或者要求你放弃这些权利。”同时,对自由软件进行修改者而言,也有权利在软件上署名,但是“你必须在修改的文件中附有明确的说明:你修改了这一文件及具体的修改日期”。自由软件基金认为:“如果由于其他某个人修改了软件,并继续加以传播。我们需要它的接受者明白:他们所得到的并不是原来的自由软件。由其他人引入的任何问题,不应损害原作者的声誉。”从上述规定来看,修改者署名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之所以给修改者强加义务,是出于对保护原作者的声誉考虑,因为一个软件经过修改,并不必然得到更好的改良,有可能反而变得更糟。
其次,作者的修改权。适用GPL的软件,要对其源代码公开,赋矛他人修改软件的权利。在发布一个程序时,GPL规定:“你必须将你具有的一切权利给予你的接受者;你必须保证他们能收到或得到源程序;并且将这些条款给他们看,使他们知道他们有这样的权利。”但是,修改者对原作者的软件修改,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自由的,GPL规定,“如果你愿意将程序的一部分结合到其他自由程序中,而它们的发布条件不同。写信给作者,要求准予使用。”如果是自由软件基金会加以版权保护的软件,写信给自由软件基金会,由软件基金会在作出决定时,受两个目标的指导,一是自由软件的衍生作品继续保持自由状态;二是从整体上促进软件的共享和重复利用。
再次,作者的发表权。GPL不具有强制性,根据作者的自由意志决定是否适用,如GPL所言:“你没有在许可证上签字,因而你没有必要一定接受这一许可证。”作者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软件是否以自由软件的形式予以发表,但是自由软件的“自由”属性具有不可逆转性,如果软件的使用者将自由软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则必须要以自由软件的方式发表,公开源代码并遵守GPL的相关规定。
(2)在财产权利方面
首先,作者放弃复制权。在传统版权体系下,作者要想从其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必须通过传播让公众使用,并从中得到报酬,而传播又主要依靠于作品的复制,所以复制权是传统版权的核心。而Copyleft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软件的自由传播和使用,因此,适用GPL的自由软件将复制权予以放弃。但是GPL规定:“你可以为转让副本的实际行动收取一定的费用。“在这里要注意的是,转让副本中收取的费用,仅仅是对软件载体收费,而软件本身不能定价出卖。自由软件的本质在于自由,不在于价格,然而“自由软件并不反对你去赚钱”,斯托曼曾说:“自由的思想,但是不是免费的午餐。”相反,“加入一定的商业运作方式只能促进自由软件的发展”。目前,自由软件三种主要的商业运作模式:一是以发布版本为主, 种模式首先要建立一个用户信赖的地驰名品牌,通过商誉、增值、服务、支持等方式赢利。二是以支持服务为主,这种模式主要通过向使用开放源代码的客提供各种有用的服务和支持来赢利。三是系统集成和增值开发,这种模式将自由软件引入集成系统中,通过系统集成获利;也可在开放源代码的基础上开发有附加值的产品,向用户出售以获利,Sendmail公司便是采用这种模式的著名企业。
其次,作者无担保责任。GPL中明确说明:“由于程序准予免费使用,在适用法准许的范围内,对程序没有担保。除非另有书面说明,版权所有者和/或其他提供程序的人们‘照现在的样子’不提供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还是隐含的。”“除非适用法或书面协议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任何版权所有者或任何按许可证条款修改和发布程序的人们都不对你的损失负有任何责任。”无担保条款的设定,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平衡原则。但是,若是作者选择提供担保以换取一定的费用,则作者应负相应的程序质量担保责任。此外,软件发布者只能是出于善意,而不能以发布自由软件之名,行发布黑客程序和病毒之实:并且要以明示的方式表明无担保,即在每一个副本上明显和恰当地列出不承担担保的声明。
二、Copyleft与Copyright二者之间关系
1.Copyleft需要Copyright
Copyleft目的是为了促进软件的自由使用、复制和修改,以反对传统意义上的版权(Copyright),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Copyleft既对传统版权构成挑战但又离不开传统版权单独存在,其必须依据传统版权体系中的一些制度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保持自由软件“自由属性”的需要:试想让一个软件完全放弃版权并入公有领域,那么软件的作者将失去对其控制,每一个人都能以任意一种方式使用。此时就有可能有人滥用该自由软件,通过将自由软件进行简单修改,并申请传统版权或专利的保护,使得该软件的自由“属性”发生逆转性改变,变成为私有的软件,违背了原作者的发布初衷,与Copyleft的精神背道而驰。为防止出现上述危险的可能,Copyleft这一新的版权体系,在承认版权的前提下放弃了传统体系下的复制权、修改权和发表权,并借助具体的许可证(如GPL)坚定其立场,即他人要获得自由作品的前提是承认该作品始终为自由作品,即使对此作品进行了修改,也不能用传统的版权体系来改变其自由属性。修改后的作品发布后,其他接受者自动从原始许可证颁发者那里接到受这些条款和条件支配的复制、发布或修改程序的许可证。“这样一来,Copyleft便巧妙地借助版权与许可合同这两样‘工具’延续了用户从作品中享有的自由。”
(2)激励创新自由作品的需要:经济学上十大原理之一是人们会对激励作出反应,例如传统版权制度下,允许作者享有复制权,他可以从出卖其拷贝中获得可观的报酬,因此他就有了创作更新、更好作品的内在动力。那么Copyleft要想发展和突破,除了靠理想和信念支撑外,还要辅以其他手段以激励创新,这个手段就是“名誉”。简单地讲,就是赋予作者或修改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以示自己在此作品上的贡献,而网络时代的重要特征就是传播速度极快和范围极广,当该作品被公众广为使用时,作者或修改者也因此会“名扬四海”,其必然得到精神和价值层面 的满足。同时,在其“扬名”之后,他的名字就宛如一个商品的品牌,在相关增殖开发、服务支持等业务方面,也会给他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
2.Copyleft对Copyright的挑战
在终极意义上,Copyleft与Copyright目标并无不同,都是为了传播人类的文明成果,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但是,在实现目标的路径上,二者有着巨大的差异。
Copyright存在一个假设前提:要激励作者进行更多的创作,产生更多的作品提供给公众使用,基于利益平衡原则,赋予作者更多的权利,对其进行激励。斯托曼认为,传统版权早已有之,在计算机网络时代以前,版权有保护作者权益的作用,而在信息时代,其破坏的作用就越来越表现出来,阻碍人们自由地获取信息。在全球范围内,传统产业的竞争曰趋白热化,其利润空间日趋狭小,于是资本家把目光转向利润丰厚的信息产业领域,信息成为一种资本,“信息资本”的重要特征在于它可以使资本家最有效地实施信息垄断,如微软、Intel公司,而信息垄断之所以能够成功,关键在于信息资本能够把垄断的实质巧妙地掩盖在“知识产权”的大旗之下。
Copyleft针对信息垄断进行抗争和控诉,提出“以版权来反对版权”,向传统版权体系提出挑战。支持Copyleft的人认为:“数据(或信息)是非物质的;数据恒量的存在是相对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因此使用计算机无限制的复制这些数据并不会使原始数据被改变或被破坏。互联网的存在也同样是以这一假设为前提的。人们在计算机网络上的表达和交流只有通过指引、复制和使用这些无重量、非物质的数据才能得以实现。”并且,通过自由软件的实践证明,“即使作者主动放弃绝大部分权利(全部的财产权利和部分人身权利),自由软件仍然能够生存并发展成为最好的软件”。网上著名的百科全书维基百科(www.wikipedia.org)就是一个绝好的例证,维基百科是一个源代码开放的合作软件,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编辑任何页面。时至今日,其输入条目已达到60多万,而微软百科全书的条目才为6万,哥伦比亚百科全书的条目为5.1万,大英百科全书的文章条目为5.7万。同时,维基百科的每个条目内容更详细,更新速度更快,比如在哥伦比亚百科全书网络版中搜查关于“SARS”的条目,查看的结果是一片空白,而在维基百科输入“SARS”后,则可以看到一个内容丰富的网页,除基本概念以外,还列出了一张SARS暴发及传播的时间表,大量相关临床诊断信息,以及SARS在全球范围内对政治经济造成的影响等;若干外部链接,指向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疾病控制中心等相关机构的官方网站。维基百科的条目中即使出现错误,也能得到及时修正,因为维基百科运行的一条重要原则是“更多的眼睛可以看见更多的错误”。
三、Copylert的发展
Copyleft这一新的版权体系,承载着全新的理念和崇高的价值,高扬“自由”的大旗,对传统的版权构成智识上的强烈冲击。然而,目前Copyleft主要适用于软件领域,它的将来发展何去何从?随着网络时代的节奏愈趋明快,它的适用能否拓展到像Copyright那样,涵盖文字作品、电影作品、录音像作品等领域呢?
勿庸置疑,在现实的层面上,Copyleft已经成为网络中一个“潜规则”,到处闪现着Copyleft的身影。网络最大的特征是开放性、互动性及适时性,以颠覆性的方式改变着人们交流思维和路径。在网络中,可以经常看到有人将享有传统版权的音乐作品和文字作品进行上传和交换,“先是把书和CD电子化(对书一般就是OCR,对CD就是解码压缩),然后就是单机与单机的交换,或是上传。当然,在有名有姓的网站,这种交互已经不被容许了,可无数个不知名的Telnet服务器,或是个人网站上,就是这些好东西的世外桃源。这已是整个互联网上公开的秘密。”在上述的上传交换过程就隐性体现了Copyleft精神和理念,人们在不知不觉中运用和遵循着Copyleft,随着时间的推移,Copyleft终要冲突束缚的樊篱,由“潜在水下”而“浮出水面”,从“潜规则”变为“显规则”。如若让其成为“显规则”,需要法律制度对其的认可和支持,“由法律明文规定什么是Copyleft,它的规则,如何应用以及它的保护,让人们用法律的眼光来看待它,而不仅仅是将它作为一种思潮来对待。我们在利用自由的同时应当赋予它法律的效力,而不仅仅是口头的一句空话。我们不能奢望未来的自由会从天上掉下来。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更好地使Copyleft的价值和理念顺利的迈向现实,从而让我们获得更多的交流自由。但是在进行法律制度设计时,应注意尊重权利人的自由意志,也就是说,作者既可以授权他人对其作品修改、复制和再发行,即其作品此时为Copyleft作品,也可以宣布其作品仍享有传统版权的保护。
要想让Copyleft健康、持久地发展下去,不能仅凭单纯的崇高精神和满腔热情,还需要用理性去面对现实的人的“自私性情”,这就要引入商业化运作模式,让自由作品的作者在“无私奉献”的同时,有获利的可能,二者并不矛盾。例如自由软件中最典型的Linux,它主要通过三种商业行为获利,一是通过发行Linux软件的行为营利,注意这里的营利所得不是该软件的许可使用费,而是发行人因付出的人力和物力所得;二是通过销售不受GPL约束的基于Linux系统的其他软件营利,这种软件是享有传统版权的;三是通过向客户提供技术服务营利,如提供培训、技术服务等。
综而观之,Copyleft应网络时代的呼声而生,力举“自由交流”的鲜明旗帜,促进自由软件的创新和传播,对Copyright构成了冲击和挑战,但二者不是“非你即我”的简单逻辑关系,前者是在承认后者前提下而存在和发展。在网络时代进行曲的伴奏下,相信二者会趋向融合与合作,因为二者毕竟有着共同的终极目标和追求,即促进文明的进步、思想的传播。不过,每一种新思想和价值理念要得到普遍认同、接受是个漫长的过程,对于版权制度,我们不倡导“闪电”式的激变,而希望以保守主义的“经验理性”去舒缓地认知和改良。
根据维基百科全书的定义,Copyleft就是将一个程序成为自由软件的通用方法,同时也使得这个程序的修改和扩展版本成为自由软件。在Copyleft下,任何人可以使用、复制、修改该软件,并可以发行修改后的版本。Copyleft作为一种新的版权理念,力促自由软件的产生与传播,对传统的版权制度体系(Copyright)构成了挑战。但是,Copyleft并不企图全面否定Copy-right,而是以承认Copyright存在为前提。本文拟对Copyleft的基本内涵、与Copyright的关系以及发展趋势作相关论述,希望能助益于学界同仁对它的更进一步认识和探讨。
一、Copyleft的基本内涵
1.自由软件
Copyleft的宗旨是将一个程序成为自由软件,自由软件是Copy-left的最终目的指向,换言之,Copy-1eft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自由软件的创新和传播,正如版权(Copyright)的存在是为了鼓励作者创作更多的作品,丰富人类社群的文化生活。因此,在了解Copyleft之前,有必要首先认清自由软件的内涵,自由软件之于Copyleft,犹如作品之于版权(Copyright)。Free Software中的Free是核心要素,然而对于Free的含义,许多人尚不清楚,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Free一词在英文中既有“自由的”这个意思,又有“免费的”意思。因此,由于语言的用词问题,导致很多人误以为Free Soft-ware就是免费软件的意思。其实不然,Free Software的实质在于自由(freedom),而不在于价格(Price)。自由软件在分发与推广上采用双模式:既可以免费共享,如从网上下载,与邻居和朋友分享,也可以商业买卖,如通过捐助的方式高价购买。自由只是对使用、复制、修改而言,并不以免费获得为必然要件。那么为何不用另一个单词替代Free以更好的区别自由与免费呢?这主要是因为在英语中没有一个形容词可以毫无歧义地表示自由这个词,而在别的许多语言中,都有两个不同的词来分别表示“自由”和“免费”,如法语中的libre和gratui。
斯托曼认为,自由软件必需具备四个缺一不可的“中心自由”:一是:为任何目的运行该程序的自由。二是:研究该程序是如何工作的并为您的需要而改编它的自由,其先决条件是可获取其源代码。三是:再发布复制品以便帮助他人的自由。四是:改良该程序,并向公众发布改良本,以使全社会受益的自由,其先决条件也是可获取其源代码。”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软件的使用者拥有使用、学习、发布、改良软件这些自由的全部,该软件就是自由软件。
目前来讲,除了自由软件外,软件市场上还存在商业软件和公有软件,自由软件和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1)在版权享有方面,自由软件和商业软件享有版权保护,公有软件不享有;(2)在源代码提供方面,自由软件保证提供,公有软件的源代码可被反编译,而商业软件的源代码,则不一定提供,视各个软件商而定;(3)在复制、修改和传播发行权方面,自由软件和公有软件向公众开放,而商业软件的权利人保留相关权利。
2.通用公共许可证
Copyleft并不是个具体的制度规定,只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需要通过具体的表现形式予以表达。针对自由软件的Copyleft主要表现形式是通用公共许可证(GPL)。GPL的第一版由斯托曼于1989年写成,但因其不够完善,于是自由软件基金(FSF)在1991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现在的第二版。GPL以详实的内容体现和承载着Copyleft的精神内核。
(1)在精神权利方面
首先,作者的署名权。自由软件的作者同传统版权下的作者一样,享有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精神权利,任何人不能予以剥夺,GPL中规定:“为了保护你的权利,我们需要作出规定:禁止任何人不承认你的权利,或者要求你放弃这些权利。”同时,对自由软件进行修改者而言,也有权利在软件上署名,但是“你必须在修改的文件中附有明确的说明:你修改了这一文件及具体的修改日期”。自由软件基金认为:“如果由于其他某个人修改了软件,并继续加以传播。我们需要它的接受者明白:他们所得到的并不是原来的自由软件。由其他人引入的任何问题,不应损害原作者的声誉。”从上述规定来看,修改者署名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之所以给修改者强加义务,是出于对保护原作者的声誉考虑,因为一个软件经过修改,并不必然得到更好的改良,有可能反而变得更糟。
其次,作者的修改权。适用GPL的软件,要对其源代码公开,赋矛他人修改软件的权利。在发布一个程序时,GPL规定:“你必须将你具有的一切权利给予你的接受者;你必须保证他们能收到或得到源程序;并且将这些条款给他们看,使他们知道他们有这样的权利。”但是,修改者对原作者的软件修改,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自由的,GPL规定,“如果你愿意将程序的一部分结合到其他自由程序中,而它们的发布条件不同。写信给作者,要求准予使用。”如果是自由软件基金会加以版权保护的软件,写信给自由软件基金会,由软件基金会在作出决定时,受两个目标的指导,一是自由软件的衍生作品继续保持自由状态;二是从整体上促进软件的共享和重复利用。
再次,作者的发表权。GPL不具有强制性,根据作者的自由意志决定是否适用,如GPL所言:“你没有在许可证上签字,因而你没有必要一定接受这一许可证。”作者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软件是否以自由软件的形式予以发表,但是自由软件的“自由”属性具有不可逆转性,如果软件的使用者将自由软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则必须要以自由软件的方式发表,公开源代码并遵守GPL的相关规定。
(2)在财产权利方面
首先,作者放弃复制权。在传统版权体系下,作者要想从其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必须通过传播让公众使用,并从中得到报酬,而传播又主要依靠于作品的复制,所以复制权是传统版权的核心。而Copyleft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软件的自由传播和使用,因此,适用GPL的自由软件将复制权予以放弃。但是GPL规定:“你可以为转让副本的实际行动收取一定的费用。“在这里要注意的是,转让副本中收取的费用,仅仅是对软件载体收费,而软件本身不能定价出卖。自由软件的本质在于自由,不在于价格,然而“自由软件并不反对你去赚钱”,斯托曼曾说:“自由的思想,但是不是免费的午餐。”相反,“加入一定的商业运作方式只能促进自由软件的发展”。目前,自由软件三种主要的商业运作模式:一是以发布版本为主, 种模式首先要建立一个用户信赖的地驰名品牌,通过商誉、增值、服务、支持等方式赢利。二是以支持服务为主,这种模式主要通过向使用开放源代码的客提供各种有用的服务和支持来赢利。三是系统集成和增值开发,这种模式将自由软件引入集成系统中,通过系统集成获利;也可在开放源代码的基础上开发有附加值的产品,向用户出售以获利,Sendmail公司便是采用这种模式的著名企业。
其次,作者无担保责任。GPL中明确说明:“由于程序准予免费使用,在适用法准许的范围内,对程序没有担保。除非另有书面说明,版权所有者和/或其他提供程序的人们‘照现在的样子’不提供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还是隐含的。”“除非适用法或书面协议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任何版权所有者或任何按许可证条款修改和发布程序的人们都不对你的损失负有任何责任。”无担保条款的设定,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平衡原则。但是,若是作者选择提供担保以换取一定的费用,则作者应负相应的程序质量担保责任。此外,软件发布者只能是出于善意,而不能以发布自由软件之名,行发布黑客程序和病毒之实:并且要以明示的方式表明无担保,即在每一个副本上明显和恰当地列出不承担担保的声明。
二、Copyleft与Copyright二者之间关系
1.Copyleft需要Copyright
Copyleft目的是为了促进软件的自由使用、复制和修改,以反对传统意义上的版权(Copyright),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Copyleft既对传统版权构成挑战但又离不开传统版权单独存在,其必须依据传统版权体系中的一些制度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保持自由软件“自由属性”的需要:试想让一个软件完全放弃版权并入公有领域,那么软件的作者将失去对其控制,每一个人都能以任意一种方式使用。此时就有可能有人滥用该自由软件,通过将自由软件进行简单修改,并申请传统版权或专利的保护,使得该软件的自由“属性”发生逆转性改变,变成为私有的软件,违背了原作者的发布初衷,与Copyleft的精神背道而驰。为防止出现上述危险的可能,Copyleft这一新的版权体系,在承认版权的前提下放弃了传统体系下的复制权、修改权和发表权,并借助具体的许可证(如GPL)坚定其立场,即他人要获得自由作品的前提是承认该作品始终为自由作品,即使对此作品进行了修改,也不能用传统的版权体系来改变其自由属性。修改后的作品发布后,其他接受者自动从原始许可证颁发者那里接到受这些条款和条件支配的复制、发布或修改程序的许可证。“这样一来,Copyleft便巧妙地借助版权与许可合同这两样‘工具’延续了用户从作品中享有的自由。”
(2)激励创新自由作品的需要:经济学上十大原理之一是人们会对激励作出反应,例如传统版权制度下,允许作者享有复制权,他可以从出卖其拷贝中获得可观的报酬,因此他就有了创作更新、更好作品的内在动力。那么Copyleft要想发展和突破,除了靠理想和信念支撑外,还要辅以其他手段以激励创新,这个手段就是“名誉”。简单地讲,就是赋予作者或修改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以示自己在此作品上的贡献,而网络时代的重要特征就是传播速度极快和范围极广,当该作品被公众广为使用时,作者或修改者也因此会“名扬四海”,其必然得到精神和价值层面 的满足。同时,在其“扬名”之后,他的名字就宛如一个商品的品牌,在相关增殖开发、服务支持等业务方面,也会给他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
2.Copyleft对Copyright的挑战
在终极意义上,Copyleft与Copyright目标并无不同,都是为了传播人类的文明成果,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但是,在实现目标的路径上,二者有着巨大的差异。
Copyright存在一个假设前提:要激励作者进行更多的创作,产生更多的作品提供给公众使用,基于利益平衡原则,赋予作者更多的权利,对其进行激励。斯托曼认为,传统版权早已有之,在计算机网络时代以前,版权有保护作者权益的作用,而在信息时代,其破坏的作用就越来越表现出来,阻碍人们自由地获取信息。在全球范围内,传统产业的竞争曰趋白热化,其利润空间日趋狭小,于是资本家把目光转向利润丰厚的信息产业领域,信息成为一种资本,“信息资本”的重要特征在于它可以使资本家最有效地实施信息垄断,如微软、Intel公司,而信息垄断之所以能够成功,关键在于信息资本能够把垄断的实质巧妙地掩盖在“知识产权”的大旗之下。
Copyleft针对信息垄断进行抗争和控诉,提出“以版权来反对版权”,向传统版权体系提出挑战。支持Copyleft的人认为:“数据(或信息)是非物质的;数据恒量的存在是相对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因此使用计算机无限制的复制这些数据并不会使原始数据被改变或被破坏。互联网的存在也同样是以这一假设为前提的。人们在计算机网络上的表达和交流只有通过指引、复制和使用这些无重量、非物质的数据才能得以实现。”并且,通过自由软件的实践证明,“即使作者主动放弃绝大部分权利(全部的财产权利和部分人身权利),自由软件仍然能够生存并发展成为最好的软件”。网上著名的百科全书维基百科(www.wikipedia.org)就是一个绝好的例证,维基百科是一个源代码开放的合作软件,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编辑任何页面。时至今日,其输入条目已达到60多万,而微软百科全书的条目才为6万,哥伦比亚百科全书的条目为5.1万,大英百科全书的文章条目为5.7万。同时,维基百科的每个条目内容更详细,更新速度更快,比如在哥伦比亚百科全书网络版中搜查关于“SARS”的条目,查看的结果是一片空白,而在维基百科输入“SARS”后,则可以看到一个内容丰富的网页,除基本概念以外,还列出了一张SARS暴发及传播的时间表,大量相关临床诊断信息,以及SARS在全球范围内对政治经济造成的影响等;若干外部链接,指向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疾病控制中心等相关机构的官方网站。维基百科的条目中即使出现错误,也能得到及时修正,因为维基百科运行的一条重要原则是“更多的眼睛可以看见更多的错误”。
三、Copylert的发展
Copyleft这一新的版权体系,承载着全新的理念和崇高的价值,高扬“自由”的大旗,对传统的版权构成智识上的强烈冲击。然而,目前Copyleft主要适用于软件领域,它的将来发展何去何从?随着网络时代的节奏愈趋明快,它的适用能否拓展到像Copyright那样,涵盖文字作品、电影作品、录音像作品等领域呢?
勿庸置疑,在现实的层面上,Copyleft已经成为网络中一个“潜规则”,到处闪现着Copyleft的身影。网络最大的特征是开放性、互动性及适时性,以颠覆性的方式改变着人们交流思维和路径。在网络中,可以经常看到有人将享有传统版权的音乐作品和文字作品进行上传和交换,“先是把书和CD电子化(对书一般就是OCR,对CD就是解码压缩),然后就是单机与单机的交换,或是上传。当然,在有名有姓的网站,这种交互已经不被容许了,可无数个不知名的Telnet服务器,或是个人网站上,就是这些好东西的世外桃源。这已是整个互联网上公开的秘密。”在上述的上传交换过程就隐性体现了Copyleft精神和理念,人们在不知不觉中运用和遵循着Copyleft,随着时间的推移,Copyleft终要冲突束缚的樊篱,由“潜在水下”而“浮出水面”,从“潜规则”变为“显规则”。如若让其成为“显规则”,需要法律制度对其的认可和支持,“由法律明文规定什么是Copyleft,它的规则,如何应用以及它的保护,让人们用法律的眼光来看待它,而不仅仅是将它作为一种思潮来对待。我们在利用自由的同时应当赋予它法律的效力,而不仅仅是口头的一句空话。我们不能奢望未来的自由会从天上掉下来。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更好地使Copyleft的价值和理念顺利的迈向现实,从而让我们获得更多的交流自由。但是在进行法律制度设计时,应注意尊重权利人的自由意志,也就是说,作者既可以授权他人对其作品修改、复制和再发行,即其作品此时为Copyleft作品,也可以宣布其作品仍享有传统版权的保护。
要想让Copyleft健康、持久地发展下去,不能仅凭单纯的崇高精神和满腔热情,还需要用理性去面对现实的人的“自私性情”,这就要引入商业化运作模式,让自由作品的作者在“无私奉献”的同时,有获利的可能,二者并不矛盾。例如自由软件中最典型的Linux,它主要通过三种商业行为获利,一是通过发行Linux软件的行为营利,注意这里的营利所得不是该软件的许可使用费,而是发行人因付出的人力和物力所得;二是通过销售不受GPL约束的基于Linux系统的其他软件营利,这种软件是享有传统版权的;三是通过向客户提供技术服务营利,如提供培训、技术服务等。
综而观之,Copyleft应网络时代的呼声而生,力举“自由交流”的鲜明旗帜,促进自由软件的创新和传播,对Copyright构成了冲击和挑战,但二者不是“非你即我”的简单逻辑关系,前者是在承认后者前提下而存在和发展。在网络时代进行曲的伴奏下,相信二者会趋向融合与合作,因为二者毕竟有着共同的终极目标和追求,即促进文明的进步、思想的传播。不过,每一种新思想和价值理念要得到普遍认同、接受是个漫长的过程,对于版权制度,我们不倡导“闪电”式的激变,而希望以保守主义的“经验理性”去舒缓地认知和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