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