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责任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aolu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公平责任,从渊源上看,该条是《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延续,但并非完全照搬后者。自《民法通则》颁行以来,学界的争议就没有停止过,形成了“公平责任原则论”、“无过错责任论”、“公平责任原则否定论”三种主要观点。本文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学界虽然对公平责任形成了相应的观点,但一直未就该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并形成体系性意见,针对公平责任适用条件做概括性总结。本文通过探讨来明确此条的性质和它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地位。针对公平责任在具体适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建议通过扩大和完善社会救济制度等措施来解决它适用所带来的问题,保证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实现。
  关键词:公平责任;性质;适用
  筆者认为把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观点,无论从法律体系上还是司法实务中,都欠缺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论证。如果将公平责任作为一种归责原则,则明显有损害赔偿社会化的趋势之嫌;在司法实务中,对公平责任的扩大适用,会混淆“个人责任”、“公平责任”等侵权法理的基本原则,往往会限制民事主體的行为自由、侵害无过错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因而其应该作为损害填补的规定,但是即使公平责任作为损失分担的指导性原则,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因为民事损害风险的最终保障靠的应该是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不能将政府责任转嫁给任意单个的民事主体,使他们去承担所谓“社会公平”的道德义务。
  一、公平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公平是一种讲求利益均衡的中庸之道,即“于利益不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与人太多”,它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做到机会均等、互利互惠、兼顾双方的利益。①我国学者大多是以《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为依据,对公平责任给出自己的定义并开展讨论的。
  王利明教授认为:“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②杨立新教授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入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徐国栋教授的观点为:“公平责任原则,就是在损害既非高度危险来源所致,加害人又无主观过错,导致受害人既不能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加害人获得赔偿,造成显失公平的局面时,授权法官基于公平的考虑,斟酌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判令加害人赔偿被害人一部或全部损失的法律规定。”③
  对于公平责任的定性,有学者主张它属于一种责任类型,应当在归责原则体系的范畴内进行规范,而另有些学者主张将其排除在责任的范畴之内,笔者更为赞同后一种观点,即公平责任并不属于一种责任类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该这样定义公平责任: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不属于过错侵权),又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无过错侵权,但是,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损失分配规则。
  二、公平责任的定性问题
  (一) 我国公平责任的现状分析及争论
  1.“公平责任原则”肯定说
  我国民法学界对我国侵权责任法是否承认公平责任原则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被侵权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判令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偿。④这种观点进一步认为,公平责任在性质上是法律责任而非道德责任;公平责任是以公平观念作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案件。
  2.“公平责任原则”否定说
  有学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一个归责原则,其理由有三:一是《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公平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二是公平责任调整的范围过于狭小且不属于严格的侵权行为;三是在实践中双方都无过错的损害赔偿纠纷并非一律适用这个规则。⑤
  (二)公平责任不能成为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4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既不具有责任构成的性质,也不能成为一项归责原则。
  首先,从其位置来看:众所周知,法律的立法体例不仅是法律规范体系本身逻辑自洽的内在要求,同时具有司法适用中体系解释的功能和作用。因此,任何法律都有其特定的立法体例。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仅限于其第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第7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从第8条开始,《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规定的均为责任构成、责任方式、损失计算、损失分担、承担方式等内容。再反观第24条的位置,其处于该法第二章的倒数第二条,其所处位置足以说明,该条并非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其次,从其内容来看:因为归责原则是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其仅存在于侵权责任制度之中,并从根本上决定着责任构成、抗辩事由、责任方式、责任大小等具体制度。
  再次,从归责原则的本质属性和法律地位上讲,“损失分担”亦不可能属于归责原则的范畴。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可能通过理论解释产生。既然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归责原则,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就不可能再创造出第三种归责原则。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不能成为归责原则,从本质上说,公平责任解决的不是侵权问题而是损失的分担问题其实质上只是在意外损失发生的情形下,根据公平原则和衡平理念,通过互助共济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和谐的一种意外损失分担规则。   三、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一)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
  公平责任作为特殊情形下的损失分担规则,在适用时须符合以下要件。
  (1)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且案件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如果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其理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如果受害人具有主观过错,则行为人无须与其共同分担损失。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理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公平责任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二者的理论核心都不同,前者是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而后者强调的是不问过错而非无过错。
  (2)行为人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即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且该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直接相关。否则,行为人不应当与受害人分担损失。
  (3)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权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行为人就无须与受害人分担损失。因此,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无过错,只是行为人分担损失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4)受害人损失较大且无力承受。在《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情形下,行为人是没有过错的,本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按照“损害自负”的传统原则,受害人的损失只能由其自己承担。但是,由于受害人也没有过错,由其承担全部损失不符合公平原则的理念,所以法律才要求行为人与受害人分担损失。
  (5)受害人的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补偿。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可以通过第三人承担责任得到补偿,或者可以通过商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得到补偿,行为人就无须与受害人分担损失。
  (二)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
  因为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该严格限制《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司法适用。公平责任不能适用于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在通常情况下,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产品责任、环境责任、高危责任等特殊情形,其适用范围受到了特定限制,是不能够随意扩大的。而且无过错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公平责任规定的是损害分担机制,其在本质上只是一种补偿义务,二者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根本不能相互混淆适用。如果公平责任被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势必会造成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无限扩大适用。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4条不仅仅适用于特定情形下的意外损失分担,而且属于“可以”适用的任意性规范。该条实质上是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尽完善的现实情况下而依法设立的一种意外损失分担机制。因此,该条的适用必须达到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互助共济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特定的立法目的。
  四、降低公平责任的适用风险——完善社会救济制度
  (一)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在受赔偿请求时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⑥笔者认为,既然责任保险制度是以民事责任制度为基础的,那么其不能过分落后于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因此,除了保险实务界的努力外,在法律方面,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目前,我国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专门规定,仅限于两个条文。而对于责任保險与财产保险的本质区别、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及其标的限定、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地位、责任保险的第三人索赔的抗辩与和解等诸多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均没有规定。其次,应明确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协调发展的立法定位。强制责任保险应当与自愿的责任保险协调发展,适度的推行强制责任保险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政策目标。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业保险,它体现了公权力对保险合同自由原则的干涉。因此,我们应该把这种干涉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不能忽视其商业保险的属性。
  (二)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老龄者、贫困者、失业者、残疾者等提供生存和生活的基本保障,提高全社会整体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探索,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了很好的底线正义,对国家的和谐与稳定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渐暴露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立法严重滞后和不健全;第二,社会保险的法律实施机制比较薄弱;第三,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存在缺陷。对此,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第一,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第二,加大社会保险的立法力度;第三,完善社会保险的各项制度;
  五、结语
  公平责任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不属于过错侵权),又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无过错侵权,但是,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损失分配规则。无论是学术界还是事务界,关于公平责任的定性往往是众说纷纭,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笔者认为,责任和义务不能仅仅限于在学术上的区分,在立法上也要严格的坚持。公平责任条文中的“可以”“分担损失”等用语显示了此条只是损失分担机制,《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不能成为归责原则,也不失无过错责任的特殊规定,其实质上只是在意外损失发生的情形下,根据公平原则和衡平理念,通过互助共济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和谐的一种意外损失分担规则。
  注释:
  ①《论公平责任原则》,段洪艳,载于《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1月版。
  ②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110页。
  ③杨立新:《侵权法论》(上)[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④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
  ⑤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119页。
  ⑥王利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段洪艳.《论公平责任原则》.载于《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1月版.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110页.
  [3]杨立新.《侵权法论》(上)[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則解释》[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3页.
  [5]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2—86页.
其他文献
摘 要: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在处理具体案例尤其是复杂案例时,能否正确定罪量刑,往往依赖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因而因果关系又具有实践意义。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因果关系的核心,也是中外刑法理论长期争论的问题。国外主要存在着条件说,相当因果说,客观规则理论等。我国的因果关系理论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基础上不断的发展。  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规则理论  案例:4名被告
期刊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矿产资源案件呈现高发态势的背景下,导致开采区域中的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永久性破坏,环境污染严重,外排污水悬浮物超标,严重影响地下水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农耕劳作、日常生活、身体健康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文章就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现状及预防对策进行论述,以期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相应环境保护措施彻底落实。  关键词:矿产资源;犯罪现状;职务预防  一、当前
期刊
摘 要:良好的社区治安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当前社区内明星吸毒犯罪频发,给社区治安带来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打击社区吸毒犯罪,公安部门联合社区自治组织打击吸毒犯罪分子。通过人民群众的举报,公安机关成功破获吸毒犯罪案件。这从实践上证明了警民结合是社区警务的一个重要工作方法。  关键词:社区治安;明星吸毒;警民结合  一、社区治安的界定  1.社区治安的概念  社区治安是指在社区内
期刊
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凶猛发展,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在给经济发展和城市的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流动人口也带来了诸多的社会治安问题。从各地刑事立案的情况看,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占到了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半左右,占据了犯罪的主要地位。如何防治流动人口犯罪,已成为减少城市犯罪的关键。文章从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及原因入手结合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对控制流动人口犯罪的几点建议。 
期刊
摘 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之后对司法领域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提升司法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也是践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际需要。民事检察的实践中,案件主要集中于省市两级检察院,基层民事检察面临着案源枯竭的尴尬窘境,这凸显出司法资源没有得到合理配置、司法供给效率不高的矛盾。因此,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基层检察院应当重新划定办案范围,并积极寻求办案数量与质量的双重统一,这样司法供
期刊
摘 要:基层党建工作作为国有企业获得发展的重要力量来源,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精神支柱,但是,在新时期基层党建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认清目前党建工作的现状和一些问题的基础上,要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创新,希望达到增强企业党员党性、提高党员的素质为目标。本文首先介绍了目前企业党建工作的一些现状、问题,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创新措施,作为对创新基层党建工作的一些参考。  关键词:企业基层;党建工作;新时期
期刊
摘 要:十八大对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对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融入检察工作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严格规范权力行使,是健全检察权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可行方式。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制约监督;廉政风险防控  新刑事诉讼法使检察机关原有的执法办案模式面临重大改变,同时也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出了新
期刊
摘 要:文章根据跆拳道课程的教学实践,走访了沧州师范学院、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河北水电学院等6所高校及奥盛国际跆拳道馆、统一跆拳道俱乐部等5所道馆俱乐部,通过对高校和道馆俱乐部的跆拳道教学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指出了当前高校跆拳道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关键词:高校;俱乐部;跆拳道教学;比较研究  目前,我国许多普通高校已经开设了跆拳道的课程,有必修课的形式,也有选修课的形式,但存在的问
期刊
摘 要: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确立了强制婚检法律制度。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将婚检报告作为婚姻登记的必备条件,2005年《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明确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本文从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对强制婚检进行探析,以期对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  关键词:强制婚检;合法性;合理性  一、强制婚检合法性分析——回应反对者的观点  反对者的最有力论证是,《
期刊
摘 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作为世界法律文明的两大重要分支,在历史发展、文化意蕴、表现形式、价值取向以及运作机制方面有自己的独特之处。近年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概念、制度和原则被移植到我国,对我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深入系统的研究这两大法律制度,对中国合理的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比较法  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概况  在古代的中国法和欧
期刊